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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拍卖中瑕疵担保责任免除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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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从《拍卖法》第61条第2款规定的拍卖人、委托人因“瑕疵不担保声明”而免责的理论基础及其构成要件来分析,指出依声明免责应是《拍卖法》中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并强调拍卖人、委托人依声明免责的前提是适当履行了瑕疵说明义务.拍卖人、委托人只有严格遵循这种制度设计的要求,才能得到这种制度的保护.

侯林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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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拍卖 瑕疵担保 免责

2012

中国商界
中国商报社

中国商界

影响因子:0.122
ISSN:1006-7833
年,卷(期):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