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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信息网络传播权之独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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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独立为一项著作权的做法看似先进,但随着新技术的继续发展,其独立化的合理性已经动摇;比较国际做法,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独立化不是最好的立法模式,通过法律解释将网络传播权涵盖进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中,是合理可行的,对于未来的知识产权立法、法律解释和适用更具意义.

秦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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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信息网络传播权 复制权 发行权 著作权

2012

中国商界
中国商报社

中国商界

影响因子:0.122
ISSN:1006-7833
年,卷(期):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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