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史研究2016,Issue(4) :45-60.

秦汉告、劾制度辨析

刘庆
中国史研究2016,Issue(4) :45-60.

秦汉告、劾制度辨析

刘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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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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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告、劾是秦汉时期起诉的基本形式,二者在文献中有时连用,但存在多方面差异.从行为主体与适用对象来看,告的适用范围更为宽泛,民对民、民对官、官对民、官对官的起诉皆可称告,而劾的提出者往往是官吏,被劾对象多数是官,也可以是民,不能简单以“自诉”“公诉”来区分二者.告出现较早,劾制应是战国时代随着官僚制、成文法的出现以及公私观念的发展而产生的,并成为官吏诉讼的专门用语.在形式与内容上,告既有书面形式,又可采用口头形式;既涉及刑狱案件,也可以是民事诉讼.劾所涉案件一般为罪的范畴,不用于民事,且多为书面形式,“章”与“奏”均可用于举劾,出土文献所见的劾文书也存在地域差异.在管辖与受理方面,告的接受可下至乡,由乡啬夫受理并上报县廷审理,告可越诉,吏民诣阙上书、上变告等都可直达皇帝.劾的受理最低在县级司法机构,通常是逐级管辖的,并不越诉.

关键词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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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4CZS010)

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科研创新团队项目()

出版年

2016
中国史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中国史研究

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237
ISSN:1002-7963
被引量2
参考文献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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