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前期淮南盐区场商和运商之间的食盐交易呈现如下特征:第一,合同是交易的核心凭证,买卖双方往往通过远期合同来确立和维系交易关系;第二,面对市场行情和盐价涨落,在具有人情关系和信息渠道的中间媒介作用下,远期交易往往形成复杂的ABC交易模式;第三,这种复杂的ABC交易模式容易造成交易主体之间的纠纷,而州县官员的审理态度则显示出官府对民间合同的尊重和对市场秩序的维护.由此可见,尽管受到官方很多制度约束,但是清前期淮南场商和运商的食盐交易,基本在以合同为中心的竞争市场体系下进行.清前期食盐贸易,不能简单视为与"市场"对立的"垄断"体系,而是专卖体制下的竞争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