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2018年起,不少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先后通过发布红头文件的形式禁止政府采购活动项目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收取投标保证金.该做法在业界引发巨大争议:地方财政部门禁止收取投标保证金的红头文件和上位法是否冲突?代理机构绝大多数也是中小企业,谁来维护他们的营商环境?禁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可能加剧投标人的串通行为,这是优化营商环境还是破坏营商环境?文章结合实例进行较为充分的法理分析之后,建议从立法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性质、规范投标保证金收取形式、明确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明确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使用范围、出台政策引导银企合作等方面入手对投标保证金制度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