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罪在行为方式上存在相似之处,但前者的社会危害性明显低于后者,不应轻易界定为犯罪.为平衡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辨析二者时应采取限缩解释方法,将符合条件的维权行为进行出罪处理.在法益层面,由于正当权利基础的存在,维权行为并未造成被害人的实质财产损失,不具有财产方面的法益侵害性.判定权利基础时应采取尽可能宽松的标准,不论是法定权利还是自然权利抑或道德权利,都能够成为合理的权利来源.在主观目的层面,充分的维权依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排除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只有当行为人主观上完全出于故意侵犯他人财产的恶意时,才能认定其目的上的非法性.索赔数额与非法占有目的之间没有必然联系,高额索赔只是行为人进行谈判的手段,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客观行为层面,过度维权也可能采取胁迫手段,虽然不一定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可能满足其他犯罪的成立条件,对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