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是世界各国共有的法制原则.据此,在我国,食品的监管当然要适用《食品卫生法》.长期以来,这样一个不应有争的事实,被行政权力部门化、利益化的执法现实促成了对食品"齐抓抢管"的局面,导致了食品成为危害人民身体健康诸因素中的"关键"方面,进而引出了"食品安全"一词.依据《食品卫生法》中"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的规定,"食品安全"包含于"食品卫生"之中.然而,本世纪以来,传统的"食品卫生"一词渐被淡化,以至有被"食品安全"以绝对优势予以取代之势.而且,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被调整减少,笔者分析原因后认为,要重新确立卫生监督执法的权威地位,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卫生执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