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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环境下类似商品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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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与区块链技术的融合衍生出了更多的新型商品和服务,传统商品和虚拟商品的界限日益模糊,类似商品司法认定困难加剧。在虚拟环境下,基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商品分类表》")类似商品判断的传统客观标准失效,凸显了其相对于新版《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以下简称"《尼斯分类》")的滞后性。在虚拟环境下,对类似商品的判断应当以主观标准为主,客观标准为辅。法院应当重新审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法解释》")对类似商品的定义,回归类似商品判断本源,即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我国《商品分类表》应及时与《尼斯分类》同步,将虚拟商品纳入《商品分类表》中,明确其类别。

张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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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

虚拟商品 混淆 类似商品 主观标准

2024

引证文献相关文献
张江科技评论
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

张江科技评论

ISSN:2096-3939
年,卷(期):2024.(4)
张迪.论虚拟环境下类似商品的认定[J].张江科技评论,2024,(4):3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