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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德对自然律的倾向论解释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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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自然律的形而上学追问中,传统的休谟主义经验论无法给自然律稳定的本体论基础.对此的反思,促使阿姆斯特朗将自然律建基于具有同一性的共相性质之上,但由于其坚持以范畴论解释共相性质,导致该方案成为了"二阶休谟主义".与阿姆斯特朗的范畴论立场相对,伯德坚持倾向一元论,主张以性质作为切入点理解自然律,认为所有性质都作为不可还原的倾向内在于事物,而自然律则是性质的"副现象",以全称命题的形式出现.肯定性质的倾向论进路,意味着接受一种柏拉图主义式的解释方案,进而能够通过性质的模态特征保有自然律的严格必然性,赋予科学以认识论权威.关注关于自然律的倾向论解释,有可能为自然律的研究带来一些新的启示.
On Bird's interpretation of the Dispositionalism of the law of nature

齐士铖、张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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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师范大学哲学范式研究院,江苏徐州221116

伯德 自然律 倾向论 性质 必然性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江苏师范大学校级研究生科研与创新项目

19FZXB03821ZXB0062021XKT0596

2022

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HSSCD
ISSN:
年,卷(期):2022.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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