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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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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我国已经全面构建了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存在诸多问题.合理适用惩罚性赔偿,才能平衡权利人与被侵权人的利益,激发社会创新活力.基于惩罚性赔偿的"惩罚性"与"预防性"功能,其适用应秉持过罚相当、审慎谦抑的原则.在适用前提上,主观要件"故意"与客观要件"情节严重"相互独立."故意"的认定应以明知为前提,"情节严重"应从行为性质出发进行判定.在法律效果上,惩罚性赔偿计算应当以填平性损害为基数,排除法定赔偿;在对倍数的理解上,"1倍"应涵盖填平性损害,以防止出现过高的惩罚性赔偿.
Analysis on the application of punitive damages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倪龙燕、董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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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杭州310018

知识产权 惩罚性赔偿 双重要件说 法定赔偿 赔偿基数 赔偿倍数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浙江省科技计划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浙江理工大学基本科研项目

20JDZD0362020C350652019JD412021Q077

2022

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HSSCD
ISSN:
年,卷(期):2022.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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