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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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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撤诉目前并没有得到刑事诉讼法的确认,只是散落于司法解释中,在实践中也产生了公诉机关滥用公诉权、法院配合检察院,司法审查流于形式、当事人权利无从救济的局面.纵观英美法系,检察官的撒诉几乎不受到限制,大陆法系对撤诉规定较为严格,需要法官的审查,并且限定在某些案件中.我国应从撤诉的时间、理由、效果等方面完善撤诉制度,避免法律真空,在诉讼效率和追求正义之间寻找平衡.

赵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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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

撤回起诉 公诉权滥用 司法审查 权利保障

2009

总裁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

总裁

ISSN:1671-9948
年,卷(期):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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