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2016,Issue(1) :22-28.

论“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的认定——兼评“非诚勿扰”案

王迁
知识产权2016,Issue(1) :22-28.

论“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的认定——兼评“非诚勿扰”案

王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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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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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与认定“类似商品(服务)”采用主观标准不同,认定“相同商品(服务)”应采用客观标准,即以分类表为依据.同时,由于分类表对服务难以做到精确界定,对“相同服务”应当采用严格解释.在认定“类似商品(服务)”时,应考虑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鉴于《非诚勿扰》电视节目与“非诚勿扰”商标核准注册的婚介与交友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方面都有很大差异,且“非诚勿扰”商标相对于婚介与交友服务的显著性和知名度都较低, “非诚勿扰”案中的电视节目与婚介与交友服务不是“相同服务”或“类似服务”.

关键词

相同或类似商品/相同或类似服务/显著性/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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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4ZDC020)

出版年

2016
知识产权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知识产权

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1.115
ISSN:1003-0476
被引量5
参考文献量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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