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2021,Issue(11) :91-104.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监管执法权研究

彭运朋 于海洋
知识产权2021,Issue(11) :91-104.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监管执法权研究

彭运朋 1于海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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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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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时删除了草案中授予监管部门一般条款执法权的内容,原因是有意见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但是,监管部门对竞争行为是否扰乱竞争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认定与法院对其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是相互独立的,而且从发展趋势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市场监管法属性越发突出.一般条款监管执法能够促进民事诉讼更好地实现保护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功能.立法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对监管执法裁量权的必要约束.一般条款执法权应秉持谦抑,备而少用,但不宜用而不备.我国未来应在重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追加授权.

关键词

一般条款/竞争秩序/搭便车/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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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澳门科技大学研究基金(FRG-18-033-FL)

出版年

2021
知识产权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知识产权

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1.115
ISSN:1003-0476
被引量4
参考文献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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