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法则的创作者和立法者并不是相等同的概念.康德将上帝理性和人类理性都看作立法能力,但不承认它们是创作法则的能力.因为它们所确立的法则并不针对具体的情境和内容,而是从其概念中分析出来的.与之不同的是,人的自由意志在面临具体情境时,应当将其行为准则普遍化为法则,这才是创作法则的活动.这两种法则之间是一和多的关系,并且对应于理性对意志的立法和意志对理性法则的执行这两种活动.创作法则的活动的实质在于,意志在执行理性法则的同时就包含着立法的意义.康德的这两个层面的立法思想延续了哲学史上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区分传统,而其创造性价值就在于将自然法和人定法的统一性纳入人类自身甚至个体内部.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9FZXB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