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国2013,Issue(z2) :71-71.

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能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张春艳
祖国2013,Issue(z2) :71-71.

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能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张春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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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江西 南昌 3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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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设立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某些公民(如精神病患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社会上民事法律行为的正常进行。而财产保全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避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从而对财产进行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笔者从司法实践出发,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分析,探讨财产保全措施在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中的作用和必要性。

关键词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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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13
祖国
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

祖国

ISSN:1673-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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