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以稀土案为例试论GATT第二十条(b)与(g)项的适用

以稀土案为例试论GATT第二十条(b)与(g)项的适用

扫码查看
2012年3月13日,美国、日本、欧盟三方就中国有关稀土、钨、钼的出口限制措施将我国诉至WTO争端解决机制,三方认为我国的部分出口措施违反GATT1994,《中国加入议定书》等义务外界称该案为“稀土案”。本文通过对该案专家组报告中涉及专家组对我国抗辩的认定过程进行分析,并结合“原材料案”试图厘清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援用GATT1994第二十条(b)、(g)项的审理思路。

赵林林

展开 >

中央财经大学 北京 100081

稀土案 GATT1994 一般例外条款

2014

中外企业文化(下旬刊)

中外企业文化(下旬刊)

ISSN:
年,卷(期):2014.(7)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