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具有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等重大价值。然而,我国《公司法》确立的该制度,却严重忽略了对债权人利益之保护。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行使,若不设计安排配套的保护措施,将会导致公司实质减资,影响债权人之债权实现。本文,在不减损其重大价值的前提下,充分平衡异议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于该权利的行使环节嵌入债权人保护措施,并明确规定了事后保护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公司通知程序、债权人请求清偿和提供担保之权利、限制公司回购财源、公司违反相关规定时回购股权/股份行为的效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