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教养“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本义,主要针对的是已经达到犯罪本质的但是尚未构成犯罪量刑要求的行为,通过这一制度去实现教育、预防、矫正和挽救的目的。近年来,由于劳动教养所引起的一系列公共事件进入社会视野,关于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当前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的,这就在一定意义上与我国宪法上的原则性内容相冲突,而且在法的效力适用层面上也不规范。<br> 凡事“破”并不是主要目的,“破”后如何“立”才是制度完善的关键。本文将结合当前我国存在的社区矫正制度,辩证的分析劳动教养制存在的一定的合理性及不足,通过重新对公民权利进行确认和完善其他社区矫正制度两个角度出发,严格依照我国宪法、部门法等程序性、原则性的规定,同时在捍卫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对废除劳动教养后的行为矫正制度的出路进行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