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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辩护规范化路线的哈贝马斯式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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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普遍规则来规范日常道德辩护的诸多成分,使其摆脱经验性限制以保证得到辩护的道德规范的普遍有效性,这是道德辩护规范化的任务所在.基于日常道德辩护的属人成分不具有对应的普遍规则这一假设,语义-演绎道德辩护观选择抽象掉这类成分的"抽象化"的规范化路线,但也因此陷入独断主义等困境.相反,哈贝马斯则主张这类成分也具有对应的、可由形式语用学予以重构的普遍规则.据此,他选择保留这类成分,并运用包含这类规则在内的普遍规则系统将日常道德辩护加以"理想化"的规范化路线.道德辩护规范化路线的这种"理想化转向",归根到底是其沟通理性理论在道德辩护观上的体现.

赵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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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道德辩护 抽象化 理想化 哈贝马斯 沟通理性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

19CZX050

2024

哲学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

哲学研究

CSTPCD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478
ISSN:1000-0216
年,卷(期):2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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