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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务在公司中作为出资形式的必要性
论劳务在公司中作为出资形式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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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基于《公司法》不允许劳务出资的现状和理论界对劳务出资的争议,文章从三个方面对劳务出资的必要性进行了全面分析,论述了劳务出资是推行职工持股计划的需要,是弥补股票期权缺陷的需要,也是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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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洁、熊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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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乐山师范学院旅游学院,四川,乐山,614004
关键词:
公司法
劳务出资
劳务资本
出版年:
2007
职业圈
中国工人报刊协会 中国工人出版社
职业圈
ISSN:
1671-5969
年,卷(期):
2007.
(3)
参考文献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