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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务在公司中作为出资形式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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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公司法》不允许劳务出资的现状和理论界对劳务出资的争议,文章从三个方面对劳务出资的必要性进行了全面分析,论述了劳务出资是推行职工持股计划的需要,是弥补股票期权缺陷的需要,也是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

罗洁、熊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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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师范学院旅游学院,四川,乐山,614004

公司法 劳务出资 劳务资本

2007

职业圈
中国工人报刊协会 中国工人出版社

职业圈

ISSN:1671-5969
年,卷(期):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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