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如何使得博弈关系之中的多重利益冲突重新达到平衡的状态,是其重要的价值追求.2018年1月18日法释[2018]2号的施行,打破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施行后难以实现债权人和非举债配偶一方利益平衡的尴尬局面,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长期被诟病的问题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但其规定在实务审判中难以具体操作,出现了夫妻共同债务的举债目的没有明确界定,容易忽视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夫妻共同债务的举债时间认定较狭隘,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限度认定不明,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忽视落实利益平衡等一些新问题.对此,应当基于利益平衡的视域,对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的范围进行界定,对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行为的真实性仔细审查,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举债时间全面认定,明确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限度,审慎行使裁量权平衡当事人合法权益,从举债时间、举债合意、举债目的、举债限度和审慎裁量等方面梳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并将其区分为主要认定标准和辅助认定标准,为实务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认定提供一定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