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是数字时代的必然要求,大数据赋能监督实现了从"数量驱动、个案为主、案卷审查"的个案办理式监督到"质效导向、类案为主、数据赋能"的类案治理式监督的转变.但由于数据认知范式的转变,技术异化导致权力化,数字空间权利"再中心化"的原因,尚未实现对技术赋能、制度功能、权利保障等方面的有效规制.通过制度赋权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通过"技术—法律"二元治理的技术限权路径,通过数字检察背景下诉讼规则的修正,以期促进数字检察背景下类案监督的有效限定与规制,推进大数据在法律监督中的深度融合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