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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对生命紧急避险的刑事责任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Autonomous Vehicle for the Urgent Danger Pre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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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为保护车内乘客,在躲避不及时对生命紧急避险并造成路边无辜第三者死亡的严重后果之情形,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且不具有违法性阻却事由,不能排除该行为的违法性.自动驾驶汽车属于强人工智能,其行为方式本质上是将设计者编写的程序转换为现实行为,不具有主观意志与道德色彩,也无法自主做出行为,故不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设计者与生产商明知可能会发生此情形而仍设计该程序并生产该自动驾驶汽车,主观上对结果至少存在间接故意,应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主体.该情形之下的消费者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故将其责任阻却.

程红、袁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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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人工智能 自动驾驶汽车 生命紧急避险 故意杀人罪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

202250705

2023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CHSSCD
影响因子:0.2
ISSN:1009-1750
年,卷(期):202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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