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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重庆大学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重庆大学

赵修渝

双月刊

1008-5831

shekexeb@cqu.edu.cn

023-65102306;65111861

400044

重庆市沙坪坝正街174号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CSSCICHSSCD北大核心CSTPCD
查看更多>>本刊是国家教育部主管、重庆大学主办的全面反映社会科学最新研究成果的综合性学术期刊。其宗旨是紧紧依靠重庆大学文科办学传统的影响和现有社科研究实力及坚实雄厚的理工学科基础,加强科学与技术相结合,形成并巩固了社会科学应用性研究的鲜明办刊特色。重庆大学学报办刊严谨规范,特色鲜明,学术质量上乘,先后获得多种奖励,被全国多家有影响的数据库收录,并被《人大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新华文摘》、《全国报刊索引》等文摘性刊物转载、题录。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新质生产力视域下中国高校科技创新力评价及影响因素研究

    李平孙晓敬曹明平
    161-179页
    查看更多>>摘要:习近平总书记立足于我国经济发展时代特征提出新质生产力概念,并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新质生产力是在新技术革命推动下,以信息技术、人工智能为引擎,以科技创新为驱动力的生产力形态,是高质量发展的强劲推动力、支撑力。高校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取得了一批重大科技成果,但还存在着诸多不足,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质生产力重要论述的指引下,准确把握高校科技创新的重要地位和独特优势,客观评价我国不同地区高校科技创新力发展水平,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文章采用TOPSIS法测算我国31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科技创新力指数,基于空间自相关理论探究我国高校科技创新力指数的空间关联特征,运用泰尔指数分析我国高校科技创新力指数的空间差异性,运用地理探测器原理研究我国高校科技创新力的影响因素及其交互作用。研究结果发现:我国31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科技创新力整体还不强,创新力指数的空间分布不均衡,东部地区明显高于中部和西部地区;空间自相关性显著,上海、江苏、广东、浙江等指数较高省份呈现"高-高"集聚特征,甘肃、海南、新疆、西藏等指数较低省份呈现"低-低"集聚特征;区域间差异明显,东部和西部地区域内差异较中部地区显著,东部地区内部差异逐渐缩小,中部地区内部差异先增大后缩小,西部地区内部差异有所增大;影响我国高校科技创新力发展的主要因素是人力资源、经费投入等,且区域间投入存在明显差异,中部和西部地区投入不足,同时还受区域对外开放和技术需求等因素影响;内部因素交互作用强度大于外部因素,交互作用强度较大的是教学与科研人员数、科技经费当年拨入、成果应用及科技服务项目数、R&D成果应用及科技服务项目经费当年拨入、信息化水平,且信息化水平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根据研究结论,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质生产力重要论述为指引,从创新投入、资源配置、资源共享、政产学研合作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新质生产力科技创新力高校科技创新力评价影响因素空间特征TOPSIS法空间自相关泰尔指数地理探测器

    建构与层累:汉末以来董奉形象变化考述

    吴志远李孟霞蔡杰
    180-191页
    查看更多>>摘要:董奉是一位汉魏之交长期活动于江南一带的民间巫师,在庐山归隐终老后,被后世塑造成一位道教仙人的形象,与华佗、张仲景并称"建安三神医",其标志性符号有"福山""杏林"等。然而,董奉的形象并非一直以"神医"得以彰显,而是经历了从神仙到神医的转变。自汉末以来,董奉的人物形象经历了三次建构:从葛洪《神仙传》中的道教仙人形象记载,到唐宋时期对其仙人身份的官方敕封和道教徒推广,再到元代以后逐渐由文人士大夫对其医者形象的再次书写,董奉的形象经历了民间巫祝—官封神灵—仁心良医的转变。董奉形象的第一次建构缘于早期道教争取官方与民间支持的发展策略筹划;第二次建构则缘于唐宋时期国家意志与地方传统结合下地方宗教对合法获得收益与支持的认识实践方式;第三次重构的原因主要是元明时期医者地位的提升,以及文人士大夫赞誉医者或借喻标榜自身德行的儒医结合倾向的具体表现。但在这几次形象建构中,董奉的超自然属性没有随着时间的推进而有新的神迹,而且因后人加注而屡遭失载,进而限制了董奉信仰的广泛流传。经过这三次人物形象建构后,与华佗、张仲景不同,董奉在元代之后甚至未成为十大名医配飨三皇。而民间、官方对董奉的态度,也从魏晋时期的民间崇拜,至唐宋时期官方认可并大加敕封,南宋后已变为"事迹失注",最终成为元以来文人士大夫赠答歌颂的良医标杆,并被固定下来至今日。在董奉人物形象的塑造过程中,完成了从神仙到神医的转变,体现了历史人物建构的复杂过程。

    董奉人物形象道教仙人良医

    陈寅恪学术审查报告呈现的情理分际及内在张力

    刘大胜
    192-205页
    查看更多>>摘要:建立规范而严格的学术评价体系,是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专业的学术著作审查报告作为学术批评的一种,在整个学术评价体系中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中国近现代学术批评发展过程中,情与理是两个重要的影响因素。二者共同组成中国学术批评的基本内容,构成有别于西方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就学术研究而言,现代学人对二者的关注并不均衡,其中关于理的层面谈论较多,而情的层面谈论较少,对于二者之间的关系仅有只言片语的涉及。陈寅恪为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上下两册所写的审查报告蕴含着三对情与理的关系,即学人交往之情与奉命审查之理、主观想象之情与客观真实之理、文言表述之情与思想呈现之理。三对情与理相互关联又相对独立,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表现出一定的内在张力。这种张力一方面让陈寅恪的学术批评看上去挥洒自如,逸趣横生,充分照顾各种情感因素的同时,为学术界提供了高深的学理阐释,提升了学术批评的层次;另一方面也让陈寅恪在学术批评的情与理之间徘徊游离,文风回环往复,雅训有致,如一种高妙而孤傲的语言游戏,呈现言人人殊的状况。借助个案研究进而阐释不同层次的情与理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加深现代学人对于陈寅恪独特哲思和情怀的认知,也有利于扩展现代学人对于传统人文精神和学术批评意蕴的感悟,从而为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提供历史营养和理论源泉。

    陈寅恪冯友兰近代学术批评审查报告情理分际

    西班牙大帆船"科瓦东加圣母"号被俘始末与清朝的介入

    陈鸣悦
    206-215页
    查看更多>>摘要:詹金斯之耳战争期间,西班牙大帆船"科瓦东加圣母"号被英国军舰"百夫长"号在菲律宾海域俘获。中国被卷入此次英西纠纷中,成为英国军舰的休整地,西班牙俘虏的释放地,西班牙人向英国复仇的目的地。学界此前较少关注中国在该事件中扮演的角色以及中、英、西三方的互动,尚未综合利用三国原始文献。该事件可以充分反映出18世纪全球联系愈加密切的背景下欧洲全面战争对中国的影响以及清朝应对国际争端的方式。中国之所以与该事件产生关联,源于18世纪中叶英国海军着力破坏西班牙在太平洋地区的贸易网络,欧洲全面战争蔓延到了更广阔的地域,符合欧洲殖民争霸的历史趋势。而中国的港口具有安全性高、物资充盈、国际贸易发达、信息交流通畅等特征,增加了中国被卷入国际冲突的可能性。在大帆船被俘前后,中国是多方力量博弈的场域。英、西两国人员基于各自帝国的利益行事,具有挑战清朝秩序的倾向,却又受其制约。清朝官员原则上不干涉境外的国际纠纷,但对管辖范围内的事务表现出了外邦不易撼动的绝对权威。他们着力维护海防稳定,同时坚持怀柔远人原则,既阻止了英、西两国船舰在中国作乱,又保障了"百夫长"号的正常补给,促成大部分西班牙俘虏的释放。需要注意的是,清朝官员对姿态强硬的英国海军作出了一定的妥协,未阻止英国人强留少量俘虏的行为,反而在奏文中过度歌颂地方政绩,一定程度上淡化了海防隐患。但总的来说,他们对保证海疆安宁、推动夷商和谐相处、弘扬大国形象起到了积极作用。

    "科瓦东加圣母"号西班牙大帆船"百夫长"号乔治·安森

    面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环境党内法规的治理逻辑

    张震刘栋阳
    216-227页
    查看更多>>摘要:建设面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中国式法治化是必然要求,其中环境法治不可或缺。中国式的环境法治必然要重视党内法规的特殊法治和治理功能。可从着力发挥党内法规在环境法治中的特殊作用、统筹推进环境综合治理的规范功能、推动构建人类环境命运共同体的制度文明三方面,揭示出环境党内法规所秉持环境系统观、环境效能观、环境文明观的政理法理。环境党内法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环境党内法规所承载上述治理逻辑的规范样态,不仅包括符合《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严格形式要件的狭义党内法规,也包括引领环境法治发展的环境政策、起到监督保障等作用的党内环境规范性文件。从环境党内法规的政治功能和规范效力来讲,将以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为主要载体的环境政策视为广义的环境党内法规,符合新形势下环境党内法规体系构筑的核心要义。从目前党内法规体系的构成情况看,起到监督保障作用的党内环境规范性文件成为了主力军,但其数量庞杂又单线作战的实践困境使其亟需完善以形成治理合力。因此,应进一步探讨党的环境政策和党内环境规范性文件向狭义党内法规的有机转化,使狭义的环境党内法规成为环境党内法规体系的主体部分。广义视阈下的环境党内法规,在面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中发挥着规范、治理与重塑的制度功能。环境党内法规通过将党的不成文的环境文明提炼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制度形态,从而使其获得长远的效能力和长期的执行力。环境党内法规通过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赋能,从而全面发挥其环境治理的政治效能、预防效能和发展效能。环境党内法规以党的领导为本质特征的政治结构为环境文明奠基、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本理念为环境文明铸魂、以党规国法共治为保障的外部制度为环境文明塑形,使其实质上具备了打造人类环境文明新形态的重塑功能。需要注意的是,完备的环境党内法规体系对上述功能的系统发挥尤为重要,因此,面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环境党内法规,还有待进一步体系化完善。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环境党内法规治理逻辑

    人工智能产品算法设计者的犯罪过失判断——以危惧感说的核心观点为立场

    刘嘉铮
    228-241页
    查看更多>>摘要:判断人工智能产品算法设计者的过失时,修正的旧过失论对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因果历程设置了具体预见可能性标准,这一标准与算法的黑箱属性以相关性而不是因果关系为基础的决策过程存在冲突。同时,此立场只重视结果忽视行为的逻辑会打击算法设计者的积极性,阻碍算法进步。新过失论虽然以结果避免义务作为犯罪过失的核心,但是其对结果预见可能性的标准缺乏具体设计,在判断预见可能性时往往束手无策。因此,两种立场都不是判断人工智能产品算法设计者犯罪过失的合理方案。相比之下,虽然危惧感说(超新过失论)认为结果预见可能性只需达到危惧感的观点受到了主流观点的批评,但这种批评值得商榷:其一,只看到了这种立场对结果预见可能性的低程度要求,却没有看到这种要求背后的核心观点对于判断犯罪过失的合理性;其二,将危惧感说提出者本人对个别案件的过失判断等同于危惧感说的全部,略显片面。与修正的旧过失论和新过失论相比,危惧感说的核心观点是:结果预见可能性与结果避免义务存在相互关联性,这是判断人工智能产品算法设计者犯罪过失的合理方案。以危惧感说的核心观点为思路,犯罪过失包括客观的结果预见可能性、客观的结果预见义务和客观的结果避免义务。人工智能产品算法设计者客观的结果预见可能性的标准是:一旦遭遇包含异常因素的特殊情况,算法有可能做出不利决策,进而引发消极后果。算法设计者客观的结果预见义务的内容是:其一,应当预见到其设计的算法不仅会被用于没有异常因素出现的正常情况,而且可能被用于伴随异常因素出现的特殊情况;其二,一旦其设计的算法面临特殊情况,该系统可能会做出不利决策。算法设计者客观的结果避免义务的内容是:应当避免在设计算法时植入为社会公众普遍反对或不赞同的价值理念;在设计时检验"投喂"给算法系统的数据质量,最大程度防止缺陷数据进入算法机器学习训练的"垃圾进"风险;及时告知产品生产者算法可能面对的异常情况。

    算法结果预见可能性危惧感说结果预见义务结果避免义务

    人工智能刑法"主体性"否定:缘起、解构、反思——以认知科学的五个层级为基础

    甄航
    242-252页
    查看更多>>摘要:人工智能是否能与人类一样具有刑法"主体性"地位无法在刑法理论内部找到答案,而需要以相关的认知科学为基础,否则就会陷入循环论证的困境。根据认知科学的五个层级理论,人工智能在神经层级、心理层级的低阶认知层面,仅是对人类认知的简单模拟;在作为高阶认知与低阶认知中间环节的语言层级认知层面,人工智能的人工语言与人类自然语言之间具有本质的区别;在思维层级、文化层级的高阶认知层面,当前的人工智能并没有显现出其具有思维或产生文化的能力。结合塞尔"中文房间模型"研判,人工智能并不具备刑法意义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在辨认能力方面,人工智能传感器对客观世界的识别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对人类认知进行形式模拟,但其并不能将识别到的信息与自身"行为"结合进行加工处理从而得出该"行为"的社会意义;在控制能力方面,人工智能所展示出的"控制能力"实质上是一种执行算法的能力,其本质上仍然是一种人类控制,而非人工智能的"自我控制"。因此,在当下及可预见的未来,人工智能并不具有刑法"主体性",进而承担刑事责任,当前的刑法理论也不必对所谓的"强人工智能"过度反应。将"类人"的人工智能提升到人类同等高度,有损人之所以为人的尊严。将"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等与刑罚异质的要素纳入刑法会让其有适用于人类的危险。故在当下及可预见的未来,人工智能对刑法理论的影响主要在于其导致传统社会风险加剧,刑法理论的应对模式仍应当在现有刑法理论体系内,结合风险刑法理论将其作为"犯罪对象"和"犯罪工具"对待。当人工智能作为犯罪对象时,其是以财物、作品等形式存在,在司法认定过程中要注意界分人工智能本身与人工智能的载体;当其作为犯罪工具时,会导致犯罪后果扩大,查证难度增大等结果。

    人工智能认知层级强人工智能中文房间模型

    老年人算法歧视的法治应对

    李志强
    253-264页
    查看更多>>摘要:对老年人歧视的社会与制度偏见嵌套入"算法黑箱"中,不仅技术性固化了传统老年人歧视社会建构的场景观念,而且加剧了对老年人群体社会排斥的隐性歧视,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要求相背离。建立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量子信息与区块链等数字化信息技术快速迭代发展基础上的算法,不仅将老年人技术性歧视为原子型与比特型两类群体,进而对比特型群体的老年人以微粒化与标签化的方式进行直接或间接隐性歧视,而且利用其时间复杂度与空间复杂度的特点,将现行法律法规中存在的"年龄歧视"等立法不足或缺陷问题给与"合法化"承认并无限放大,实质损害老年人群体的应然权益。通过对老年人叠加算法后遭遇的三种主要歧视类型进行原因解读,明晰社会变迁与科技发展叠加背景下老年人同时遭遇"前喻文化"代际鸿沟与技术迭代数字鸿沟的双重冲击,而进入比特世界场景的老年人仍然面临嵌套偏见与复杂规则的算法塑造的老年人画像的直接排斥或不公平对待间接歧视的自动化决策歧视情形。我国现行立法关于老年人的单一年龄维度界定标准与有关老年人退休、退职的规定,既无视老年人的个体差异性,也脱离了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符合社会保障法的功能设计与本质要求。因此,应从法治的角度进行顶层设计,对破解老年人算法歧视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之间存在的现实矛盾与发展悖论问题予以合理化规制,即用分层理论完善老年人法律制度以纠正法律本质主义年龄歧视下的制度性缺陷,解构数字孪生法律制度嵌套规制老年人歧视的"算法黑箱",赋予老年人算法自决权以积极推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从而平衡科技发展与老年人群体权益保护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科技向善和算法造福老年人。

    老年人积极老龄化数字鸿沟算法歧视法律失灵

    论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期限——兼评《民法典》第994条

    杨东升王叶刚
    265-276页
    查看更多>>摘要: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崛起,诸如ChatGPT,其超越深度合成的生成式AI技术造成了实践中对名誉权、肖像权、个人隐私、死者人格利益等人格权侵权案件的频发。如何在享受技术红利的同时降低技术进步带来的负面效应,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道路上亟待解决的问题。审视过去,我国历来重视对人格尊严的保护,自1982年至今,我国宪法均以专门条款的形式对我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作出了明确的宣示性规定,表明了党和国家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纵观我国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制度的演进历程,共经历了判例阶段、司法解释阶段和成文法规制阶段,自20世纪80年代起,著名的陈秀琴诉魏锡林案、"荷花女"案开创了我国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司法实践的先河。在这一时期,我国司法机关的重点工作也包含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其先后发布了与死者人格利益相关的数份解答、批复,这些官方文件汇聚成了丰富的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规则。在这些解答、批复之后,我国司法机关也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专门制定了死者人格利益的相关保护规则。自2021年《民法典》颁布施行后,《民法典》第994条专门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作出规定,标志着我国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进入了成文法规制阶段。然而,不论是从现行法律制定层面还是学术理论层面审视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期限这一具体问题,关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期限是否应当予以区分而分别确定保护期限以及如何设置保护期限等问题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实际上,财产利益与精神利益作为死者人格利益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两者不论是在保护期限方面还是在保护对象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本文经研究认为,死者人格利益中财产利益的保护期限应当以死者继承人的生存期为标准予以确定,而死者人格利益中精神利益之保护期限则应当以死者近亲属的生存期限为"标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死者的人格利益与公共利益存在密切联系,甚至其本身已经成为公共利益的一部分,死者人格利益此时应受长期保护。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死者人格利益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时,其也并不当然受永久保护,在具体个案中,需要综合考虑死者的身份、行为人的侵权方式等多种因素,具体确定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期限。

    民法典死者人格利益精神利益财产利益公共利益

    走私毒品罪的扩张适用与理性回归

    石经海邱胜帆
    277-289页
    查看更多>>摘要:随着全球毒品情势的变化,走私毒品罪的适用在立法及司法上都呈现出扩张适用的现象与趋势,虽然《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纠正了走私毒品罪中药毒不分的问题,但并未突破走私毒品罪"跨境即构罪"的机械认定标准,实践中仍存在将吸毒行为的准备行为、吸毒行为的衍生行为认定为走私毒品罪等问题,引发了类推解释、客观归罪等诸多悖论。究其原因,既源于从严打击毒品犯罪刑事政策下,对国内外市场逐渐融合的客观事实、毒源差异淡化的现实情况及毒品认识鸿沟日益加深等毒情变化的忽略;也来自于罪名理解上将不同语境中的走私内涵相混淆,即将行政法语境、走私犯罪语境、毒品犯罪语境中的"走私"概念相混同;还源自毒品走私目的认定难等现实困境。实际上,刑法对于毒品管控的目的不在于消灭,而在于防范毒品流入社会可能带来的危害。因此,回归到刑法语境、毒品犯罪语境之下,从犯罪概念的三性统一、毒品犯罪客体的融贯性、选择性罪名的同质性及流通经济学的要求上出发,不难发现,走私毒品实际上是毒品交易链条从生产(供应)端到消费(使用)端的流通环节,其实质作用在于消除地域鸿沟、拓宽或制造毒品交易市场、提高毒品交易效率,需以是否具有"毒品流通风险"为其构罪与否的实质判断标准,不能简单地以是否发生跨境的客观位移为认定依据。由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走私毒品罪的适用,应以行为是否具有"毒品流通风险"为依据,在立法或司法上对走私毒品罪处罚范围予以理性限缩,即对于主观上不具有希望或放任毒品外溢目的、客观上不具有毒品外溢风险的行为,不宜以走私毒品罪认定。

    走私毒品罪毒品犯罪走私流通经济学医疗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