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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重庆邮电大学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重庆邮电大学

徐仲伟

双月刊

1673-8268

wkxb@cqupt.edu.cn

023-62461033

400065

重庆南岸区黄桷垭市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 (Social Science Edition)CHSSCD北大核心
查看更多>>栏目有:名家专家论坛,哲学(含哲学史),经济学(含信息经济),西部大开发,政治学,博士论坛,教育学,法学(含信息法学),管理学,生态环境学,文化研究(含语言学、文学史),德育与网络(含思想政治工作进网络),社会学。 全国理工农医院校学报优秀期刊,中国人大复印资料收录期刊,中国高校文科学报文摘收录期刊,新华文摘收录期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收录期刊,中国期刊网收录期刊,中国万方数据库收录期刊等等。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从技术加速到云租金——如何思考当代技术封建主义思潮

    蓝江
    1-9页
    查看更多>>摘要:从2020年以来,以雅尼斯·瓦鲁法基斯、塞德里克·杜朗、约迪·迪恩等人为代表的技术封建主义思潮,在当代西方左翼思想中取代了左翼加速主义的地位.资本主义正在消亡,被一个政治上相对退步的形态所取代——技术封建主义.技术封建主义在传统的商品二重性和劳动二重性基础上,提出了资本的三重性这一概念,认为除了资本的具体形态之外,资本的占有还代表一种合法的剥削权力,以及在云资本下对用户行为的矫正和引导的权力.但这些概念建立在瓦鲁法基斯等人对马克思的资本和利润概念的误读基础上,其所提出的利润和市场的消亡为技术封建主义的发展铺就了道路,但这实际上并不代表建立在剩余价值基础上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消亡;相反,技术封建主义顶多是一种基于云平台的资本主义亚形态,不构成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整体取代.

    技术加速云封地技术封建主义数字资本

    新时代城乡精神文明建设融合发展的学理阐释与路径探赜

    张剑宇廖小琴
    10-20页
    查看更多>>摘要:推进城乡精神文明建设融合发展是新时代强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具有鲜明的个体旨归、深远的社会价值、显著的国家意义和一定的世界影响.推进这一系统实践,既能促进城乡居民全面发展、为精神生活共同富裕创造条件,也能提高全社会的文明程度、为城乡融合发展充实精神向度,还能推进文化自觉自信自强、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文明支撑,更能丰富精神文明建设内涵、为人类文明进步探索融合路径.立足时间、空间、内容、目的等认知向度,可以推断,推进城乡融合的新时代、兼及城乡的融合性空间、精神文明各要素的涵育、充分均衡的高质量融合,界划了新时代城乡精神文明建设融合发展的变化性历史方位、复杂性行动场域、全面性关涉内容和关键性实践愿景.着眼于应然需要和现实样态,新时代城乡精神文明建设融合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稳步向前的历史过程,离不开科学精准、系统高效的实践推进,"目标导向-观念引领-机制保障-行动支撑"是一条环环相扣、逻辑衔接的实现理路.研判现实背景和实践要求以建构综合性目标体系,立足现实反思和问题批判以强化总体性观念引领,重视政策扶持和社会支持以健全长效性保障机制,创新行动举措和工作方式以凝聚全方位行动合力,是实现新时代城乡精神文明建设融合发展的基本思路和关键路径.

    新时代精神文明建设城乡融合发展人类文明新形态中国式现代化

    中国共产党红色基因的现代传承思考

    陈国伟
    21-30页
    查看更多>>摘要:根植于中国人民尤其是中国共产党人语境之中的红色基因,融汇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国共产党人革命文化以及社会主义新文化的三重基因,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革命、建设以及改革的历史进程中逐步积淀下来的宝贵精神财富.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的现代中国史是红色基因生成与发展的特定历史背景,其在一定程度上展现了中国共产党人传承红色基因的历史厚重感.从唯物史观的视角考察红色基因的生发脉络、生成源泉以及生存状态是解读新时代视域下红色基因来龙去脉的题中之义.红色基因的稳定性与发展性等鲜明属性特征、党内传承与党外宣传等主要传承方式以及红色基因的内在价值从不同方面分别回答了新时代红色基因何以能够传承的现实命题.新时代,应从传承红色基因的实然基础出发,循序渐进地实现传承红色基因的应然目标,这是社会各界理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分布在全国各地的红色资源既是红色基因的承载实体,又是阐释红色基因的现实教科书,因此,既要强化红色资源的教育引导功能,通过开发与保护,用好用活红色资源,以夯实传承基础;又要择取精准传承方式,将红色基因融入学校教育,开发红色基因新样态,以提升传承实效;还要以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为抓手,通过加强体制机制建设,为有效传承红色基因助力.

    中国共产党红色基因红色资源时代解读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色文化重要论述的三重维度

    吴慧吴家华
    31-40页
    查看更多>>摘要:红色文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在百余年的伟大斗争中开展的具有中国共产党鲜明特征的精神生产活动及其成果,是党和人民的宝贵精神财富.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红色文化的传承发展,提出了一系列原创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论断,形成内涵深刻、内容丰富、特色鲜明的关于红色文化重要论述.这些重要论述紧紧围绕"什么是红色文化""红色文化有何意义""怎样用好红色文化"三个基本问题,从本体论、价值论和方法论相统一的角度论述了红色文化的生成逻辑、本质内涵、鲜明特征、重大意义和用好红色文化的现实路径,指明红色文化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总结伟大斗争实践经验、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结晶,是对中国精神的赓续发展,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本色,具有记载党的历史的记忆性、发扬党的伟大精神的教育性、引领实践的时代性等鲜明特征;弘扬红色文化为建设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提供了有益精神养料,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提供了强力精神支撑,为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提供了丰富滋养;对新时代用好红色文化进行前瞻性思考和全局性谋划,要求在建设文化强国过程中利用好红色资源、发扬好红色传统、传承好红色基因.

    习近平红色文化重要论述文化强国

    冒用花呗行为定性之争:问题、本质及解释

    童德华何秋洁
    41-51页
    查看更多>>摘要: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刑事犯罪治理难题表现出消极的点面效应.围绕冒用花呗的行为定性,至少存在花呗的法律属性定位、机器能否被骗、机器如何被骗的分析难题.其一,对于花呗的法律属性,研究论证的瑕疵在于客观解释立场的缺失.根据客观解释立场,"其他金融机构"中的"其他"意表除了商业银行以外的可以发行信用卡的金融机构,花呗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其二,关于机器能否被骗.机器不具有自我意识的认识桎梏不能说明机器不可以被骗,否则只会固化人机关系"二元认识论"的旧观念,故机器不能被骗的立场应当被摒弃.其三,关于机器如何被骗.在探讨人工智能作为诈骗对象时引入预设同意理论已成为学界共识,然而该理论的运用现状过于粗简,其不仅可以说明机器的处分意识来源,更能说明人机关系的一体化.冒用花呗的行为定性中,关键特征是"人机交互的一体关系",机器是自然人的电子代理人,人所排斥之事项即为机器所排斥之事项.第三方支付对于冒用者的身份要素陷入了错误认识,进而导致被害人财产受损.冒用花呗的行为应当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

    冒用花呗信用卡人机一体电子代理人虚假身份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范属性与解释纠偏

    曾磊靳媛媛
    52-61页
    查看更多>>摘要: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网络犯罪参与结构由传统犯罪层级式的金字塔结构向扁平式的链条结构转变,使得立法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应对犯罪参与模式的改变,解决网络犯罪行为不适应传统共同犯罪理论的难题.立法者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规制"不契合共犯理论的帮助行为",但未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加以说明.理论界关于该罪性质的探讨主要着眼于共犯性的视角,但是以共犯性解释该罪的性质又会产生正犯不存在或者难以查证时归责标准阙如、意思联络趋弱而难以认定共犯、共犯与正犯危害性异化致使按照共犯理论归责违背罪刑均衡原则等适用困境.量刑规则说、共犯正犯化等以完全共犯性为着力点的学说,忽视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正犯属性,造成了适用困境并违背了对该罪的立法初衷.故此,跳出传统的对罪名性质解释单一的桎梏,承认部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正犯性,根据"契合共犯理论的帮助行为"与"不契合共犯理论的帮助行为"的不同,在"共犯性"与"正犯性"双重视角下区分认定该罪的性质,使得同一罪名在不同的适用情形下呈现动态的性质解读,以突破现有理论的适用困境.这对于契合司法实务向多元性与不可预测性发展,应对因传统刑法理论相对滞后而导致适用冲突不断的现实难题,对纠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等,尤为必要.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契合共犯理论的帮助行为规范属性解释纠偏

    论作为兜底罪名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曹波朱珊霖
    62-71页
    查看更多>>摘要:随着网络产业在新时期的迅猛发展,我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数量逐年上涨,由此引发对该罪名立法设定与司法适用广泛而激烈的反思和质疑,批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为兜底罪名的见解层出叠见.为规范该罪名的现实运行以及释放该罪名的内在价值,我国应立足该罪的本质意涵,肯定该罪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本质,科学看待其兜底罪名的性质特征,重新审视过往对于兜底罪名全然否定的标签,明确该罪的积极意义.在立法设计方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网络犯罪非接触性、去地域性以及分工离散性的特点,以切断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支援为核心要旨,体现"围点打援"的犯罪打击策略,实现对网络犯罪本身的治罪和治理,在立法技术与立法策略方面具备充分的合理性.在司法实践方面,首先,应当保障罪名适用的处罚正当性,精确罪名的可罚性等价程度,实现罪名处罚的正当性;其次,应建立定罪量刑的归类模型,对行为定罪量刑进行归类分析,构建使法秩序得到统一的结构模型;再次,应规范不同层级罪名适用条件,拒绝随意化与扩张化地认定犯罪;最后,应准确把握明知要件的适用条件,防止帮助行为自身类型化特征不足而诱发的罪刑法定原则危机,充分释放该罪在信息网络犯罪治理中的积极价值,实现刑法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的动态平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兜底罪名帮助行为正犯化罪刑法定原则司法限制

    数字经济条件下电商平台责任认定难题和治理出路

    肖峰
    72-82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我国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的时代背景下,电商平台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在为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搭建交易平台时,其凭借与二者间形成的平台服务关系,间接地对交易关系发挥着实质影响,成为隔离买卖双方的信息要素持有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我国立法虽然严格地规定了电商平台的过错责任和连带责任,但在因平台消费引发的民事案件中,极少出现判令由平台向消费者担责的判例.细究判理,虽然立法上有较为全面的责任设计,但与个案层面人民法院需要遵循的追责逻辑并不契合,立法规定的电商平台责任面临着严重的实施困境.从实践情况看,困境集中表现为:在认定平台存在主观明知时缺乏裁判标准,在确认违法经营行为出现后电商平台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具有必要性时缺乏明确的程度衡量规范,导致消费者因举证不力而败诉.根本上讲,原因在于相关立法仍秉承电商平台是交易辅助人的传统思维.这与其在数字经济凭借技术优势对买卖双方享有的强势地位并不相符,故而应当基于数字经济区别于传统经济的特征,构建涉电商平台纠纷的数字经济责任模式;在价值理念上纠正商品服务关系中认定电商平台的误区,回到平台与用户的数字信息服务关系上,明确其应当负有的法律责任,促进平台与政府、用户、社会主体共同打造数字经济秩序的治理合作关系.

    数字经济电商平台责任认定治理合作

    ChatGPT赋能智慧法院建设:机遇、挑战和规制

    卢荣婕
    83-93页
    查看更多>>摘要: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海量的数据、优质的算法与强大的算力支撑下能够实现多项技术赋能.但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是否能够适用到智慧司法领域,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将其嵌入,尤其是该项技术在赋能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的边界如何,这对于深层次建设智慧法院具有重要的前提性意义.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通过审判活动的智能化运用,可促进可视正义的实现;通过诉讼服务的可及性,可实现司法为民理念;通过公平与效率的动态平衡,可实现能动司法目标.然而,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带来上述诸多技术红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新的风险,具体可以划分为由数据"幻觉性"引发的一般风险、由技术垄断性导致的重要风险以及由数据不可控产生的核心风险.对这些风险,应根据不同的风险特征采取相应的规制路径:可以通过对训练数据库的标准化构建以实现数据的"幻觉性"规制,通过辅助性原则的引入而实现技术规制,通过对服务提供者科加义务以实现对数据不可控的数据规制.即运用数据"幻觉性"规制、技术规制与数据规制,实现对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嵌入的一般风险、重要风险与核心风险的防范,以期完成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嵌入智慧法庭建设的风险最小化与技术赋能最大化,最终实现该项技术高质量赋能智慧法院建设.

    ChatGPT生成式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司法智慧法院

    人工智能艺术家何以可能?

    王波曾真
    94-102,114页
    查看更多>>摘要:不具备主体性的人工智能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艺术家.人工智能艺术家何以可能的前提是人工智能能够拥有自我意识.目前的人工智能艺术创作事实上还是一种人类主体性参与的创作方式以及"人在环内"的人机交互模式,其意向性依然是人类在把控,并没有离开人类主体性的参与,即自我意识的投射.但科学发展的趋势似乎给我们展示了越来越大的可能性,让人们对那个"奇点"的到来充满着想象.自我意识始于反思,"涌现"是复杂系统在一定的组织层次上出现的新特性.有研究进展表明,自指结构的实现以及复杂系统的因果涌现很可能让人工智能产生自我意识,从而成为人工智能艺术家何以可能的关键技术路径.从人工智能存在形态的分析出发,可以大致梳理出人工智能艺术家的三种可能的形态进路:拟人无具身形态、拟人+具身形态和蜂群AI(集合AI)形态.而人工智能艺术家何以可能的系统构建可从动机——人工智能为何需要艺术,沿袭与变化——人工智能审美活动可能如何进行,创造性——人工智能艺术家的身份要件等三方面来进行辨析.

    ChatGPT人工智能艺术家人工智能主体性技术路径三重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