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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韩松

双月刊

1674-5205

xbbjb@nwupl.edu.cn

029-85385160

710063

西安市长安南路300号西北政法大学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Journal Science of Law -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 LawCSSCICHSSCD北大核心CSTPCD
查看更多>>《法律科学》是西北政法学院主办的、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性刊物。它以探索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理论为宗旨,努力反映法学研究的新成果。主要发表法学学术理论文章,辟有法律文化与法律价值、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人权与法制、部门法理学、法制现代化、法律制度探微、法学新问题研究、域外法评、长安法史、立法研究、法律实践等栏目,注重学术性、专业性、知识性。本刊连续被列入“中文核心期刊”、“法律类核心期刊”、“中文社科常用期刊”、“法学类最重要的核心期刊”、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CSSCI)。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预算民主的制度完善路径

    刘馨宇
    138-150页
    查看更多>>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处于预算活动的主体地位,通过审批预算限制政府财政收支,划定权力行使边界。人大会期与预算年度错位导致人大审批预算违背事前审批原则,审批前执行预算削弱了预算民主合法性。预算先执行后审批的实践惯例不符合预算事前审批原则,在尊重宪法对人大预算职权和人大开会周期规定的前提下,可提前全国人大会议召开时间并延长会期,增加地方人大会议召开次数,满足预算事前审批原则的要求。初步审查制度可以弥补人大专业性的不足,建议统一各级各地初步审查主体,增设预算专门委员会负责初步审查,明确初步审查内容和审查效力,并强化公众参与。预算正式审批采用全有或全无的综合审批方式容易导致预算审批的形式主义,应当探索分项审批模式,并赋予人大预算修改权,真正发挥人大审批预算的民主控权作用。

    预算民主预算审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监察全覆盖视域下职务犯罪调查管辖的范围

    陈伟
    151-161页
    查看更多>>摘要:监察主体对职务犯罪依法调查的前提在于监察范围的合理确定,这不仅牵涉到监察机关的权力行使边界,而且关乎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调查权与普通刑事案件侦查权的管辖界分。现有"以身份为中心"和"以罪名为中心"的管辖标准确立,都因未精准把握监察机关的核心特质而有失妥当。监察机关专责反腐的核心职能应作为职务犯罪调查管辖范围的基准,并把对象与事项结合起来综合评判,在运行中按照"由人及事"的路径进行细致辨识。由于部分案件的主体身份与行为事项在职务与非职务之间具有交叉性,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范围的确定需遵循监察权规范行使的法治逻辑,结合监察全覆盖高效反腐实践运行的要求,注意"由事及人"的规范性与关联性审查,审慎划定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的权力边界,对监察管辖中的现实困惑和实践争议予以澄清。

    监察委员会监察全覆盖职务犯罪调查管辖

    权益对抗效力视角下案外人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的类型化

    张海燕
    162-175页
    查看更多>>摘要:奉行形式化原则的强制执行损害案外人民事权益现象时有发生,但现有程序法规范对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规定缺乏体系性、逻辑性和融贯性。为实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主张权益与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均衡保护,有必要系统梳理实体法规范中与排除强制执行相关的民事权益的性质与效力。案外人所主张民事权益多具对抗效力,该对抗效力是其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逻辑前提,但具有对抗效力的权益并不等于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亦涵盖虽不能排除强制执行但仍应受保护的权益。根据排除强制执行的方式不同,可将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区分为概括与非概括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前者对应于所有权型对抗性权益,包括所有权、独立性财产权益、特定条件下的债权受让人和不动产买受人权益;后者则与定限物权型对抗性权益相契合,包括限制财产使用价值、交换价值的权益以及限制财产处分的权益。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权益对抗效力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类型化

    已决关键争点既判力之理论证成与适用

    汪蓓
    176-188页
    查看更多>>摘要: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衡量诉讼法学意义上国家资源与个人利益两大价值是否得到平衡保障的重要标尺,然而,其理论发展却囿于规范限制、对话不足、法系偏倚而无法发挥应有的实践指导作用。现行以事实说为代表的解释论存在无法于理论体系中自圆其说等问题,将英美法系争点排除原理大陆法系化的日本"争点效理论"却未习得其精髓,以单一的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纯粹模仿争点排除的制度外表构造,始终无法完全与本土制度相融合。争点既判力与诉讼标的既判力类似,其正当性基础应为演绎推理的过程逻辑、公私利益的协同维护、诚实信用的具体适用。争点的同一性判断应进行实质比较,事实争点不宜以要件事实或抗辩事实等类型化限制后进行僵硬对比。争点的关键性判断应采替代法,当事人对关键争点亦应负担一定程度的审慎义务。争点的已决性不仅指已经法院裁判,而且指本应在前诉中提出而未提出且未被实际裁判的主张,亦视为已得到裁断。与以往认知不同,因关键争点的既判力兼具公私双重利益,其应由后案法院依职权调查确定而非仅依当事人主张才得援用。

    既判力关键争点适用方式

    我国公文书证据规则的体系与结构

    纪格非
    189-200,封3页
    查看更多>>摘要:公文书的证据规则不是简单的证据法问题。因涉及司法机关如何使用公主体的工作成果,公文书的证据规则与行政行为的效力规则存在表里关系,法官的自由心证及当事人争议公文书的权利受到一定限制。我国目前的公文书证据规则存在着内部体系混乱,逻辑不清,过度依赖"事实发现"路径的问题;在外部体系上,现有证据规则的效力未与行政行为的效力保持一致。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在法秩序统一的背景下对公文书的实质证明力作出更细致的区分,使公文书的证据规则与行政行为的效力相匹配。为实现公文书证据规则的体系化,还应区分三种不同类型的公文书,分别规定实质证明力的认定规范。

    公文书实质证明力形式证明力推定免证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