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期刊导航|法律适用
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

万鄂湘

月刊

1004-7883

010-67559093 67559100

101100

北京市通州区天成桥甲1号

法律适用/CSSCICHSSCD北大核心
查看更多>>应用法学理论研究刊物。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重点案件审中的新型、疑难、特殊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展示法官学术研究成果。辟有特别策划、权威访谈、问题探讨、学术前沿、案例评析、新法新、国外司法、法律适用信箱等栏目、读者为法官、检查官、律师及政法院校相关专业师生等。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融会贯通习近平法治思想以能动司法理念推动刑事审判工作现代化

    李勇
    3-8页

    论担保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行使

    王欣新
    9-21页
    查看更多>>摘要:担保债权因为其优先受偿的债权和担保财产的范围都是特定化的,担保债权实体权利的实现原则上属于个别清偿债权,不适用集体清偿程序.担保债权在清算程序中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对特定担保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除因单独处置担保财产会降低其他破产财产的价值而应整体处置的情况外,管理人不得拒绝.和解程序的设立目的是简便快速清理债权债务关系,虽客观上可能产生对债务人企业的挽救效用,但其性质不是专设的企业挽救程序.在和解程序中,担保债权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和解申请之日起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其在清算程序中行使权利的除外情况,不宜适用于和解程序.在重整程序中,对企业重整所必需的担保财产,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权中的变现权暂停行使,对非必需的担保财产可继续行使权利.担保债权暂停行使的是对担保物的变现权,对担保财产变现后款项的优先受偿权不受中止限制,应立即清偿担保债权人,管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挪用担保财产变价款.担保债权人对为其占有的担保财产如动产质押、留置的财产,不停止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债务人要恢复使用担保财产,要清偿担保债务或提供债权人接受的替代担保.

    担保债权清偿程序之属性优先受偿权担保债权的暂停行使重整所必需的财产

    上市公司重整中以股抵债时管理人报酬确定的实证研究——从45家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出发

    叶向阳黄玉强
    22-32页
    查看更多>>摘要:2018年-2022年间被裁定批准破产重整计划的51家上市公司中有45家采用以股抵债作为债务清偿方式,这已成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债务清偿的常规方式.实践中,上市公司重整中以股抵债时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报酬计算方式不统一是最为突出的问题.以股抵债时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应当根据抵债股票的公允价格确定,并据此合理计算管理人报酬.重整程序应当充分披露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方式、报酬比例、具体数额和支付时间等,细化管理人报酬审定要求,完善管理人报酬动态调整机制.

    上市公司以股抵债管理人报酬公允价值

    预重整的双重效力延伸和司法审查机制的本土化构建

    高丝敏
    33-45页
    查看更多>>摘要:破产重整目的在于为当事人提供解决债务问题的默认菜单,从而降低交易成本.预重整应当被视为重整的简化程序,经过法院事后的司法审查对庭外协商的表决和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予以认可,从而豁免重整中的某些程序,使得庭前协商的效力能够向后延伸.预重整中的庭外协商环节可以被视为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下的协商,专业的破产实践人士作为监督者参与该环节.重整中的某些环节也可以向前延伸到庭前协商中,如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法院的备案进而适用破产程序中的临时保全和中止执行机制.我国应当根据具体国情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构建预重整的双重效力延伸模式和法院的司法审查标准.

    预重整双重效力延伸司法审查

    股票发行全面注册制改革实施背景下破产审判的展望

    章恒筑王一诺
    46-58页
    查看更多>>摘要: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部署了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在前期试行基础上,全面注册制改革于2023年2月正式实施.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了全面注册制改革"走深走实"的努力方向.本文论述了全面注册制改革与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互动协调关系,指出了涉资本市场破产审判工作在全面注册制改革背景下的发展趋势,并提出了若干推进工作的设想.

    全面注册制走深走实破产审判展望

    论行贿罪的若干问题——以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相关规定为中心

    黎宏
    59-74页
    查看更多>>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刑法第390条行贿罪的规定进行了重要修改.在对其理解过程中,必须注意"受贿行贿一起查"并不是行贿受贿同等处罚.为了将严惩行贿犯罪可能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必须对行贿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合理解释.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特别是"谋取竞争优势"的理解上,必须将谋取合法利益的排除在外;在从重处罚情节的理解上,必须注意定罪情节与法定刑升格情节的竞合,以及七类从重情节之间的相互交叉问题;在行贿罪从宽处罚的特殊规定的问题上,"被追诉前"就是"监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立案调查前";对于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的,视情况既可以作为自首,又可以作为立功对待.对刑法第390条第3款后段所规定减免处罚的条件,应当重新理解,即"犯罪较轻的"不是选择条件,而是必备条件.

    刑法修正案(十二)行贿罪从重处罚情节从宽处罚特殊规定

    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理论基础与规范构造

    汤欣李卓卓
    75-90页
    查看更多>>摘要: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制度重心为,董事违反其对第三人的注意义务时应承担责任.法人实在说不构成第三人责任的反对理由.一方面,鉴于董事与公司关系的变化、董事行为的可归责性以及第三人责任的现实意义,新《公司法》第191条规定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并删除修订草案一审稿中有关"连带责任"的规定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第191条规范功能为对董事责任的有限补充,而非无限扩张.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为侵权责任,第三人的范围包括债权人及投资者,但债务不履行原则上不产生第三人责任;此种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原告需举证证明董事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新《公司法》第191条以董事行为的特征为规制前提,为我国民商法体系设置了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一般规范,未来应结合民法典以及商事特别法完善法律上的董事责任体系.

    新《公司法》第191条董事义务董事责任第三人责任

    非法获取数字货币犯罪数额认定规则的反思及重构

    蔡荣
    91-104页
    查看更多>>摘要:非法获取数字货币行为认定为数据犯罪,可以规避因定性为财产犯罪后所要解决的犯罪数额认定难题,但却忽略了其背后保护的具体法益类型.如何计算非法获取数字货币的犯罪数额,理论上有行为时市场价格说、销赃价格说、情节标准说等观点.由于数字货币自身的特殊性,确定非法获取数字货币犯罪的犯罪数额,不应直接参照有价证券或违禁品的认定标准;根据法秩序统一原理,数字货币的经济价值可分为商品价值和金融价值,其中属于投机利益的金融价值不受刑法保护,应围绕数字货币的商品价值确定犯罪数额;在具体计算规则上,应以"被害人不获利"为原则,按照购入价格、销赃金额、行为时市场价格的先后顺位,构建递进式的犯罪数额认定规则.

    数字货币犯罪数额价值认定法秩序统一性

    刑事裁判文书的构成要素分析

    于同志
    105-117页
    查看更多>>摘要:裁判文书集中体现了法官的法律素养、价值取向、操守品行和文字功底等,是人民法院充分展示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对有效化解诉讼纠纷、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极端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刑事裁判文书的整体质量明显改善.但对办案法官来说,不断精进业务、提升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应是贯穿其职业生涯始终的"必修课".提高刑事裁判文书质量,不能仅局限于强化释法说理,而是应着眼于裁判文书的全部构成要素,从事实认定、证据表述、法律适用、释法说理、程序审查、形式表达等方面入手,逐项研究提升,全面改进裁判文书的制作.

    刑事裁判文书要素分析事实认定释法说理形式表达

    涉第三方支付侵财犯罪的类型化定罪思路

    罗开卷
    118-129页
    查看更多>>摘要:秘密占有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及与平台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均系窃取他人财物.利用保管或扣押他人手机之便占有其账户资金、与平台绑定的卡内资金,如明确涉案账户属于保管或扣押对象的,构成侵占罪或贪污罪,反之应为盗窃罪.盗窃、抢劫银行卡并将之与平台绑定使用,应分别认定为盗窃罪和抢劫罪;非法获取银行卡卡号并将之与平台绑定使用,绑卡行为不构成犯罪,秘密占有卡内资金的,认定为盗窃罪更为合理.通过支付平台冒名贷款,占有他人的授信资金,属于盗窃;冒用他人名义开通网贷功能并冒名贷款,因并非占有他人的授信资金,根据所骗钱款是否来自金融机构,认定为贷款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为占有他人账户资金、与平台绑定的卡内资金或为冒名贷款占有他人的授信资金,采取盗抢骗等方式获取他人手机的,以获取手机的行为性质定罪.

    第三方支付侵财犯罪类型化定罪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