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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

万鄂湘

月刊

1004-7883

010-67559093 67559100

101100

北京市通州区天成桥甲1号

法律适用/CSSCICHSSCD北大核心
查看更多>>应用法学理论研究刊物。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重点案件审中的新型、疑难、特殊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展示法官学术研究成果。辟有特别策划、权威访谈、问题探讨、学术前沿、案例评析、新法新、国外司法、法律适用信箱等栏目、读者为法官、检查官、律师及政法院校相关专业师生等。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新中国行政立法的成就与启示

    梁鹰
    3-17页
    查看更多>>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行政立法从薄弱到勃发、由原则到严密,经历了探索起步、快速发展、转变突破、体系形成、深化完善等不同的发展阶段.我国行政法律体系逐步形成并不断完善,成为数量最为庞大也最为活跃的法律部门,推动依法行政理念全面确立并不断发展,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行政立法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在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内,积极回应人民法治诉求,主动适应改革需要,把握法治发展规律,为新时代高质量推进行政立法工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律体系积累了宝贵经验.

    行政立法行政法律体系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政府治理现代化

    适用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政策目标、法律依据和政策路径

    谢勇
    18-29页
    查看更多>>摘要:"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其维权索赔是否应予支持、对"知假买假"应如何规范,是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中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坚持以普通消费者生活消费需要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条件,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知假买假"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该司法解释在实践上统一裁判尺度,既有利于发挥"知假买假"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的作用,又避免使有的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同时在理论上回答了惩罚性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等争议问题.该司法解释坚持系统思维,构建民事审判与行政监管和刑事处罚的衔接机制;贯彻"过罚相当"原则,在规范"知假买假"的同时,让违法生产经营者受到应有的惩罚;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从根源上解决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为"舌尖上的安全"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惩罚性赔偿"知假买假"过罚相当系统治理

    律师见证遗嘱无效应否承担遗嘱利益赔偿责任

    陈甦
    30-43页
    查看更多>>摘要:律师有过错而致见证遗嘱无效,致使遗嘱继承人按法定继承获得遗产比按遗嘱继承有所减少,见证律师对此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绝大多数观点持肯定态度.但这并不符合继承法的规则机理与司法认知:一是致使遗嘱人的遗产总额发生不合理的人为增量;二是继承纠纷审理法院已认定的无效遗嘱,又被另行用作律师归责的意思基础;三是将遗嘱继承人获得遗嘱所载遗产利益的内心期望破灭,不当认定为应保护的合同预期利益或纯粹经济损失.这反映了审理继承纠纷与遗嘱利益赔偿纠纷时在事实认定及判决理念上的内在冲突,其深层原因在于继承法范畴与民法一般规则范畴对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认知方式不同.实务中应坚持继承制度机理与继承法优先适用,合理确定律师见证遗嘱无效的责任类型与归责依据.

    律师见证继承遗嘱纯粹经济损失司法认知

    金融安全的刑事法律保护:挑战与变革

    田宏杰
    44-59页
    查看更多>>摘要:面对数字时代的新兴互联网金融犯罪,我国现行金融刑法体系逐渐显露出立法规制与司法适用上的双重困境.前者表现为金融刑法与前置法规范关系的不尽合理以及刑罚结构的不尽科学;后者表现为金融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解偏差以及金融监管与金融司法的各自分立.因而金融安全刑事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在理念层面,既要实现宏观价值目标从"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到"保障国家金融安全"的跃迁,又要做到微观法益内涵从"保护参与者财产利益"到"保障信用信息机制"的转变;在制度层面,既要适度调整金融刑事法网,又要应势完善金融犯罪责任结构;在机制层面,既要灵活运用司法建议和案例指导制度,又要构建行政优先原则与刑事先理例外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至于立法完善的路径,则应坚守统一刑法典立法模式,遵循先修正案再法典化的两阶进路展开.

    金融刑法国家金融安全信用信息机制再法典化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限缩研究

    孙国祥
    60-76页
    查看更多>>摘要: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倾向,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寻衅滋事罪犯罪圈不断扩大的成因复杂.尽管现阶段废除寻衅滋事罪的主张既不现实,也不可取.但无论是对保障公民权利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坚守,还是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都应秉持审慎和克制.对没有扰乱社会秩序或者不是出于特定的寻衅滋事动机目的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网络谣言单纯影响网络秩序,没有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现实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不宜认定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对"闹访""医闹"行为,应结合利益衡量与平衡的解释方法谨慎认定行为的性质.刑法对公共秩序的维护是有限度的,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寻衅滋事,司法可采取多元化的处理方法,其中,客观危害不重、主观恶性不深的,可依法予以出罪或者免除处罚.

    寻衅滋事罪司法限缩网络寻衅滋事口袋罪

    关于刑事执行程序完善的若干问题

    罗智勇
    77-90页
    查看更多>>摘要:刑罚执行作为刑罚权运行的终端环节,其重大价值和重要意义不言而喻.规制刑罚执行的刑事执行程序系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刑事诉讼法虽专设有"执行"一编,但其条文数量和规定内容均与该编的应有地位和份量不甚相称.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对刑事执行程序完善予以高度重视.一是有必要从交付执行的期限规定及非在押罪犯的交付执行等方面入手,完善交付执行的相关规定;二是应当对相关刑罚特别是自由刑在监狱执行的具体运作进行有针对性的原则规定,改变目前这种全部交由监狱法等法律或相关司法解释承担的状况;三是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制度进行不同程度的修改完善.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前述方面的修改完善,可以进一步从制度层面为刑罚的公正有效执行奠定基础,从而确保整个刑事诉讼程序更加公正、高效、有序运行.

    刑事诉讼执行程序完善建议

    关于涉麻精药品犯罪司法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干金耀
    91-106页
    查看更多>>摘要:毒品是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被列管的麻精药品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属于毒品.列管的麻精药品作为药品被正常用于治疗疾病时,不属于毒品.故若出于治疗疾病等相关目的非法经营(包括走私、贩卖)列管的麻精药品时,不以毒品犯罪处理;反之,若出于非医疗、教学、科研目的而使用麻精药品,构成法律上的滥用,属于使用毒品.认为列管的麻精药品只有给吸毒人员滥用时才属于毒品的观点并无法律依据.只要列管的麻精药品被用于非法用途的,不管其使用的对象和目的,均属于使用毒品,并非只有给吸毒人员使用时才属于毒品.对于实务中出于减肥目的非法贩卖含有列管的麻精药品减肥药的行为,并非属于出于治疗疾病的合法目的而使用,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论处.确有证据证明出于治疗疾病等相关目的非法经营列管的麻精药品,在证明责任上,行为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出于治疗疾病等相关目的,非法经营麻精药品,情节严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或者非法经营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理.

    毒品麻精药品非法用途贩卖毒品罪

    长三角区域融资租赁纠纷法律问题研究——基于江浙沪皖四地司法大数据分析

    上海金融法院课题组赵丹阳胡文丰
    107-122页
    查看更多>>摘要:融资租赁是金融领域与实体经济结合最紧密的行业之一,也是助推"中国制造"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金融手段.近年来,长三角区域新增融资租赁资产规模占比接近全国新增规模的30%,与此同时,长三角区域融资租赁纠纷诉诸法院的数量也呈高速增长态势.在此背景下,本文以长三角区域江浙沪皖四地融资租赁纠纷案件为样本,从司法数据和行业数据双重视角检视融资租赁纠纷中常见争议焦点,分析裁判文书中的司法观点,并提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防范建议.

    长三角区域融资租赁法律纠纷法律风险防范

    AI生成声音侵害声音权益的法律认定——以殷某某诉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等人格权侵权案为例

    北京互联网法院课题组赵瑞罡孙铭溪田涵...
    123-133页
    查看更多>>摘要:自然人声音具有独特性、唯一性、稳定性,可以标表自然人身份,既体现人格尊严,亦带有明显的财产属性,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声音构成侵权.声音是否具备可识别性以及AI生成声音是否具备可识别性,贯穿AI生成声音侵害人格权认定全链条,前者既关乎他人未经许可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又决定了有无必要进行后者的判断;后者关乎自然人声音能否及于AI生成声音以及未经许可使用该AI生成声音是否构成侵权,可以从主观标准、客观标准、使用方式三方面综合判定,主观标准应以一般社会公众或一定范围内的公众能否识别来判断,客观标准可以从声纹辨认、声纹确认、声音的音色、语调等方面综合判断.损害后果按照侵权情节、同类市场产品价值等因素综合考量.

    民法典声音AI生成声音可识别性人格权益

    论诈骗罪的主观要素

    付立庆
    134-147页
    查看更多>>摘要:诈骗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对于"数额较大"的认识,概括故意的场合能够肯定诈骗故意,间接故意的场合也可能肯定诈骗故意.认定诈骗罪的主观要素,在时间上要符合"同时存在"原则,即,在实施欺诈行为之时就需要具备诈骗故意以及非法获利的目的,而不能承认事后故意与事后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是针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行为人一方需要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而非单纯的非法占有目的.恰当认定诈骗罪的"非法获利目的"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诈骗罪的理解与认定而言,只有在肯定了该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前提之下,才能进一步考察同罪的主观要素,这样才能更好地坚守诈骗罪的定型性.

    诈骗故意概括故意间接故意非法获利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