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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
法学家

史际春

双月刊

1005-0221

faxuejia@vip.163.com

010-82509250

100872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

法学家/Journal Jurists ReviewCSSCICHSSCD北大核心CSTPCD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体制改革理论

    方乐
    1-14页
    查看更多>>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体制改革理论,在领域内容上,主要由政治方向论、目标任务论、价值依归论、文化机理论、路径模式论等五个子理论构成;在原理结构上,深入阐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实践论层面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系统揭示出司法体制改革的政治属性、社会属性、价值属性、功能属性和规律属性;在实践逻辑上,遵循司法体制改革出发点和落脚点的确定以及两点之间运动轨迹的设定,科学部署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路线图和任务书,系统规划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路径和方法;在理论功能上,是新时代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迈向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理论指南和根本遵循.

    习近平法治思想司法体制改革公正司法司法为民中国式司法现代化

    论空白罪状填充的中国方案

    简爱
    15-29页
    查看更多>>摘要:单设行政刑法无助于避免行政犯的无序扩张,与其在单行刑法或在非刑事法律规范中明确行政犯的处罚范围,不如对我国刑法中空白罪状涉及的实行行为和犯罪对象进行限制解释更能缓解当下行政犯处罚依据不清的燃眉之急.以宪法或合宪性解释明确空白罪状内容、划定处罚边界的效果有限,以前置性规范的法律位阶限定刑事违法性欠缺合理性且与我国的刑事立法规定、司法运行逻辑存在一定冲突.对空白罪状的填充应当重视刑法自身的裁判规范属性,从法益轮廓更为清晰的自然犯中提取标准,明确行政犯的处罚核心和处罚半径,校验行为引发生命、健康、财产法益侵害的可能性及其侵害强度.我国刑法未来的"再法典化"有必要继续维持自然犯与行政犯并存于一部法典之中的统一立法模式,删除冗余的空白罪状,尽量避免"行为犯""秩序罚"的设计;提倡刑事违法的独立、实质判断能够督促司法人员在法律文书中结合个案事实释法说理,司法机关也应加强"无罪类"指导案例的公开并理性看待差异化判决的实践价值.

    统一立法例空白罪状行政犯裁判规范法益补足

    企业数据财产属性的区分判定——基于私人财产权证成标准的研究

    于柏华
    30-44页
    查看更多>>摘要:私人财产权的证成标准包括"是物""劳动""功效"三个构成要件.数据有"内容-个别数据""内容-集合数据""形式-个别数据""形式-集合数据"四种含义."内容-集合数据"不具有独立性,"形式-个别数据"与"形式-集合数据"既无独立性也无有用性,"内容-个别数据"中的个人数据不具有可分离性,故而上述四者均不符合"是物"要件,不仅不构成企业的私人财产,而且也不构成任何意义上的财产.从社会效果的角度看,"内容-个别数据"中的事实数据不适合由企业排他性支配,因此事实数据不符合"功效"要件,不构成企业的私人财产.事实数据属于共同财产,任何主体均有利用它的自由.除了"内容-个别数据"中的智力成果数据,企业生产的任何意义上的数据均不可能构成其私人财产,不应予以财产法的保护.企业生产的数据作为其竞争优势的组成部分,属于企业的竞争利益范畴,应当得到竞争法的保护.

    企业数据财产属性财产理论私人财产权竞争利益

    商业银行风险处置措施的优化进路:以法经济学为视角

    包康赟
    45-61页
    查看更多>>摘要:处置措施是商业银行风险处置制度的核心,事关金融稳定.当前相关立法的体系不清、细节缺失,不利于实现风险处置的"效率"和"公平",更无法调和两者的潜在冲突.法经济学提供的三种视角有助于揭示处置措施的经济逻辑,进而指导规则的多元优化."向后看"关注措施的当下效益,讲求高效善后.处置措施据此可分为增量型、过渡型和存量型三种功能类型,分别需要不同的规则加以约束或促进才能实现效率."向前看"侧重措施的未来激励,关乎公平分配.法律应基于资金来源明确处置措施使用时的排序、底线和杠杆思维,以此保障公平."向上看"用于权衡前两种视角的冲突,追求整体福利的最大化.处置措施的实施策略应根据总体金融稳定的状态进行调整,立法需澄清启用和停用相关处置措施的标准和条件.

    银行风险处置处置措施商业银行法金融稳定法法经济学

    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权衡体系及其实践展开

    许可
    62-74页
    查看更多>>摘要:尽管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将"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作为并置的立法目标,但两者在实践中的平衡却依然困难重重.搜集、称重不同利益和价值并在比较正反观点后作出决定的"权衡方法",由此成为直面挑战的最佳工具.立足于域外经验和中国实践,一套遵循权衡论证逻辑和国家机关功能分化原理的"两阶四层"权衡体系得以成型.在一阶权衡阶段,法律助力个人与个人信息处理者基于"市场机制"开展自我权衡;在二阶权衡阶段,首先由立法机关依据"比例机制"形成客观价值秩序,再由行政机关采取"场景机制"和"风险机制"确立个人信息分类分级的权衡规则,最后由司法机关基于"诚信机制"作出个案调适.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权衡体系将不确定性的权衡方法转化为可证明的理性化决策过程,最终实现权衡的妥当性和可预期性.

    个人信息权衡体系比例机制风险机制场景机制

    院庭长审判监管权的机制与动因

    樊传明
    75-88页
    查看更多>>摘要: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审判权与审判监管权的关系.院庭长实施审判监管权的机制是多元的.审判监管机制变动频繁,各种机制此消彼长,互为补充,动态转换.对监管有效性与法理正当性的平衡是贯穿在机制变动中的一个线索.透过表层的机制,考察背后的制度逻辑,会发现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管权的动因是强化审判权运行的整体联动性.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行使的审判权,被嵌入一个上下畅达、内外联通的权力和信息网络之中.个案的审判在监管机制的规束下,具有沟通司法政策,拆解和分担法院考核指标,绑定审判质效与人事管理,以及统一裁判尺度的意义.阅核制改革是院庭长审判监管权在实施机制层面的调整,其本质是原有制度逻辑的延展.

    院庭长审判监管权审判权阅核制

    《公司法》第二次修订对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与未来展望

    林一英
    89-102页
    查看更多>>摘要:2023年《公司法》修订,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立足国情与借鉴国际经验相结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在公司法基本框架和主要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司制度作了修改完善.在资本制度方面,为便利投融资提供更多制度供给,强化股东出资责任,维护资本充实;在公司治理方面,优化公司类型和机构职权配置,提供更多治理模式供选择,提高公司治理的灵活性,降低治理成本,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经营管理者的规范,切实维护公司及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进一步强化股东权利平等保护.此次《公司法》修订,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股东权利保护

    统一大市场视域下反垄断事务的共同事权属性及其实施结构

    胡丽文
    103-117页
    查看更多>>摘要:出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需要,中国反垄断法历来将反垄断事务界定为中央事权.然而,在近年来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却将执法权一揽子授权和委托给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从而形成了事实上的央地双层执法结构.这种分权执法模式和欧盟执法的非集权化改革以及美国"反垄断联邦制"的执法结构存在共通之处.基于过往执法效果的认知和域外经验的启示,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不能通过事前限权的路径来追求执法标准的统一,而应该在充分执法的基础上构建统一标准的事后规范机制.对应地,业已形成的双层执法结构应被视为反垄断事务从中央事权迈向共同事权的转捩.在此基础上,还需要构建与共同事权属性相匹配的实施结构,包括中央执法工作重心的转向,地方执法行权空间的形塑,以及中央和地方统一执法标准的协调合作机制.

    央地关系行政授权统一大市场多层次治理执法体制

    论越权代表行为的效果归属与责任承担——以法释[2023]13号第20条为中心

    谢冰清
    118-129页
    查看更多>>摘要:法释[2023]13号第20条以"代表权限制说"作为解释基础,对越权代表行为的裁判规则予以类型化规定.针对超越代表权法定限制的行为,引入了相对人合理审查义务.相对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越权代表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而是效果归属待定.经法人追认后,合同始发生效力,其法律效果归属于法人.若法人不予追认,该合同的法律效果不归属于法人,法人脱逸出合同当事人的身份,无需承担合同责任.法人因过错构成侵权的,应适用《民法典》第1165条.针对超越代表权约定限制的行为,原则上适用《民法典》第61条第3款,合同的法律效果归属于法人,除非法人能证明相对人订立越权代表合同确非善意;法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有待在效果归属和效力判断的基础之上结合违约情形予以认定.相对人非为善意时,应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71条无权代理规则判定各方主体的过错与责任.

    越权代表行为越权担保效果归属合同效力责任承担

    有组织犯罪的共犯归责

    敖博
    130-144页
    查看更多>>摘要:有组织犯罪是复杂且特殊的共同犯罪类型.区分制与单一制难以合理应对有组织犯罪的归责问题,根源在于二者对有组织犯罪中构成要件实现方式的理解偏差.有组织犯罪下的构成要件由组织体作为一个整体所塑造,个人归责根据在于对组织体作为"危险源"的风险管辖义务的不履行.据此,有组织犯罪的共犯归责应以"整体-还原论"为分析框架:在整体论层面,应在"秩序说"基础上形成聚焦组织利益与组织规约的判断规则;在还原论层面,应合理界定各级组织成员的风险管辖范围,判断其在客观上是否履行了风险管辖义务,并对首要分子与其他组织成员的"故意"内涵作区别化认定.

    有组织犯罪共同犯罪整体论还原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