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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萧伯符

双月刊

1673-2391

027-83421366 83421235

430034

汉口解放大道86号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查看更多>>《湖北警官学院学报》系湖北省公安厅主管、湖北警官学院主办的公安理论刊物。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司法宽容视野下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问题探究

    刘用军
    103-110页
    查看更多>>摘要:认罪认罚从宽是与当代中国社会治理进步遥相呼应的中国特色的新型诉讼制度,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理解和操作上的混乱.譬如,针对被告人反悔后上诉问题,用抗诉遏制上诉,用抗诉加刑惩罚"失信"被告人,甚至对因之发回重审的案件也要求加刑处罚.这些做法其实是把认罪认罚具结书契约化看待的结果,因而对不诚信或违反契约的行为进行契约"惩罚",而实质上认罪认罚从宽只是一种司法宽容,以契约"惩罚"被告人反悔上诉的做法缺乏合理性.以司法宽容来认识认罪认罚从宽,有助于对被告人反悔问题建立理性化认识,避免将其陷入浅层意义上的公权力"报复",使其作为正义实现的一种特殊途径被真正贯彻好.

    认罪认罚从宽被告人司法宽容反悔上诉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价值立场及其平衡

    孟军
    111-119页
    查看更多>>摘要:诉讼效率、实体公正、刑罚功能、起诉法定与有诉必审、相对合理主义构成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容许性理论基础;程序公正、被追诉人人权保障、刑事诉讼构造形成刑事缺席审判制度限制性理论基础.刑事缺席审判是在动态平衡诉讼观指导下确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制度本身体现了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基本价值的冲突与平衡.

    刑事诉讼缺席审判价值基础刑事诉讼目的

    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王利平
    120-129页
    查看更多>>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优化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方面确实体现出了其优势,但是,目前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将其关注点主要放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适用确实存在侦查人员的积极性不高,犯罪嫌疑人的自愿性难以保证,相关人员的权利保障不全面以及证明标准的要求不明确等问题.有必要从理论上分析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的必要性,并从赋予侦查机关认罪认罚后的实体量刑权、保障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加强人民检察院监督、严格证明标准、加强公检法三机关合作等方面进行完善,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适用既能弥补法律法规漏洞,又能真正发挥其应有之义.

    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权利保障证明标准

    赦免制度的功能流变——基于制度史与比较法的考察

    李耀李波
    130-140页
    查看更多>>摘要:赦免是一个世界范围内古已有之的制度,但是负载于其制度之上的功能却各不相同.当代我国的赦免实践,是以社会性的赦免为主,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让罪犯提前回归社会.我国古代的赦免功能则以政治性为主,意图通过频繁的赦免缓解社会矛盾扶大厦之将倾.而当代美国的赦免实践同样暴露出政治化、私人化的特点.基于我国的国体与政体,无需在赦免制度上呈现过多政治性因素,政治性功能不应置于制度目的 之内.而将赦免制度常态化、种类多样化的改革思路,未免没有注意到赦免对法治的冲击以及对普通平民的不平等对待.因此,在赦免制度的发展上仍需持保守、审慎态度.

    赦免制度制度史比较研究制度功能形事政策

    法律的程序与实体之辩

    陈闻高
    141-152页
    查看更多>>摘要:法律程序之源在其自然过程与人为程序的联系和区别中显现.现代法律程序的实质是对历史法律过程的总结和拟制.这种拟制也是对争端解决习惯的模仿和创制,有正有误.实体是客观现实的存在,其结果则是过程的阶段性节点,它们都有可感性与认知性.程序和实体相互依存,重实体还是重程序都有其背景情况.现代的实体法与程序法都是法之流而非其源.程序与实体有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 等内在关系.它们都处在作用与反作用的动态平衡中,其中有解决实体性冲突的倾向性,也有程序价值选择的不平衡性.无论是侧重实体还是侧重程序,它们最终都要达到一种相对的动态平衡.

    自然过程法律程序过程性实体实体存在相互依存动态平衡

    保险业适当性义务规范之明晰

    高小雯
    153-160页
    查看更多>>摘要:适当性义务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制度.目前与保险业适当性义务有关的法律规范缺乏体系、内容零散,法律适用过程中大前提要素不明、小前提事实认定存有问题,不利于保险业适当性义务的实现.保险业是金融系统重要且特殊的组成部分,亟需对保险业适当性义务规范予以明晰.保险业中,投资型保险最早引入适当性义务的规定.投资型保险虽然具有证券性质,但考虑其本质,应将投资型保险划分至保险法范畴规范其适当性义务.结合适当性义务的立法目的 、传统型保险的特点,传统型保险也亟需引入并明晰适当性义务的规范.应从了解客户、了解产品、推荐适当产品三个角度厘清保险业适当性义务的具体内涵,为法条适用提供参酌.

    保险业适当性义务投资型保险传统型保险产品适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征稿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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