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期刊导航|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张宝锋

双月刊

2095-3275

hnzfxyxb@vip.sina.com

0371-63851448

450002

河南省郑州市文化路80号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Journal 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CSSCICHSSCD北大核心
查看更多>>本刊秉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思想性、学术性、理论性的办刊宗旨,及时反映法学领域国内外发展前沿状况,交流学术信息,推出具有创新性的法学研究成果。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论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协同治理原则

    王红建赵琼
    1-13页
    查看更多>>摘要: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协同治理发生于主要参与主体,即国家公权力行使机关之间,以公共利益保护和客观法秩序维护为协同目标,以治理效能充分发挥为协同旨要,意在形成均衡、共赢的协同行为模式,倍增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效果.以法律原则理论代入,协同治理具备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的充分理据.依某一法律制度基本原则之认定标准,协同治理原则具备担纲一项行政公益诉讼基本原则的当然资格.作为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生成、实践、提炼而成的原创性准则,应当通过立法确认其基本原则地位,使之具有规范特质,有效指导行政公益诉讼规则体系搭建和制度运行实践.

    协同治理行政公益诉讼基本原则法律原则

    论行政判决的禁止反复效力

    王钧民
    14-28页
    查看更多>>摘要:《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生效的行政判决具有禁止反复效力,意旨在于行政机关的重作行为应当尊重生效行政判决的理由,同时兼顾审判权和行政权的合理分工.在客观范围上,禁止反复效力涵盖事实、理由、内容均与原行政行为同一的重作行为.在主体范围上,禁止反复效力既及于被告,也及于部分诉讼第三人.在原理上,禁止反复效力兼具既判力和拘束力的性质.对违反该效力的重作行为,法院一方面应当作出和生效判决意旨相同的裁判,另一方面也可以采取执行措施来强制实现生效判决的意旨.为了最大发挥禁止反复效力的实效性,法院应当在生效判决中尽可能明确具体地指出判决意旨并积极适用执行措施条款.

    重作行为禁止反复同一事实和理由既判力拘束力

    论补充债务与先诉抗辩权——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为视角

    杨立新
    29-45页
    查看更多>>摘要:《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十四条关于教育机构对第三人造成学生伤害承担补充责任规则的规定,《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二十五条关于一般担保规则的规定,都是对补充债务及其规则的解释.将这些规则综合起来,可以对债法的补充债务规则进行升华,建立补充债务及其先诉抗辩权的规则体系,改变长期以来民法理论和实务在合同法和侵权法领域对补充债务自说自话的偏向.债法的补充债务包括合同之债的补充债务和侵权之债的补充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中,主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清偿义务,从债务人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补充其履行不足部分的债务,或者依照其过错程度履行相应的清偿义务的债的关系.先诉抗辩权是补充债务的从债务人于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前,对债权人享有的拒绝履行的抗辩权.

    补充债务完全补充有限补充先诉抗辩权债法

    论受教唆(帮助)的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多方主体的责任分担

    李怡雯
    46-59页
    查看更多>>摘要:《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十三条明确教唆人、帮助人与监护人、受托人间的责任分担按照其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处理,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教唆人、帮助人承担全部责任,应当限制在教唆人、帮助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全部的原因力且主观上属于故意的情况.教唆人、帮助人承担全部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监护人追偿.第二,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承担责任,属于自己责任,无权向教唆人、帮助人追偿,但可以向有偿合同中有过错的受托人、无偿合同中重大过失的受托人追偿.赔偿时,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因此,追偿回来的费用也应当先给被监护人.第三,受托人与监护人系同一序列,是在其自身未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或者未履行监护职责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按照单向连带责任的原理,受托人无权向监护人追偿,但是基于《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委托合同的规则,无偿委托合同中具有一般过失的受托人可以向监护人追偿.

    教唆帮助委托监护追偿单向连带责任

    平等权保障视角下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研究

    张荣芳
    60-73页
    查看更多>>摘要:平等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样适用于社会保险给付领域.无论从社会保障权的实现还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法理基础来看,现行制度排斥灵活就业人员进入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体系的做法均违反平等权保障要求;灵活就业人员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中的差别待遇,既不符合社会保险的属性,亦无上位法依据,且与国家的大政方针相悖.因此,亟须调整现行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体系;规定其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与职工相同,建立"多缴费、长缴费"的保费与待遇挂钩激励机制;废除灵活就业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保待遇等待期的相关规定;逐步建立与其就业特点相适应的失业保障制度,促进多种灵活就业方式健康发展.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平等权待遇保障

    高质量发展视角下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三重维度

    王素芬付浩然
    74-87页
    查看更多>>摘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是推动社会保险制度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从纳保维度来看,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既是基于团体性社会保险"领薪就业"参保逻辑的法理考量,也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待遇权的必要之举.从缴费维度来看,职工医疗保险对灵活就业人员财产权的限制须置于比例原则框架内进行审查,未来在实现短期"各保其保"的基础上可通过降低缴费基数下限、确立灵活的缴费方式、强化保费补助以减轻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负担.从给付维度来看,应基于职工医疗保险法律关系的法定之债属性逐步取消医保待遇等待期,统一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以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医保待遇,构建职工医疗保险疾病津贴制度填补灵活就业人员的因病收入损失.

    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疗保险高质量发展比例原则医保疾病津贴

    平台劳动者数据财产权的正当性及规范构造

    常春
    88-102页
    查看更多>>摘要:作为数据来源者的平台劳动者能否享有数据财产权,事关其财产权益保障、数据基础制度完善及新质生产力的培育.根据劳动赋权理论和数据制度公平的要求,以及出于维护人格完整性和个人信息财产权益的需要,平台劳动者应享有数据财产权.平台劳动者数据财产权包括使用、收益和处分三项权能,难以归入民法典财产权体系.因此,需要在立法上为平台劳动者创设一项名为数据财产权的新型权利,并构建法定债权规则使平台劳动者有权请求数据处理者给付法定金钱对价;构建数据访问规则保障平台劳动者查阅、复制和使用数据;设立谦抑性的数据删除和转移规则,确保平台劳动者可以在法定情形下删除或转移数据.

    平台劳动者数据财产权数据制度公平权能新质生产力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信息网络犯罪中的过错推定责任

    王立志
    103-116页
    查看更多>>摘要:信息网络犯罪是典型的技术型犯罪.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信息网络犯罪中虽然能够起到技术性帮助作用,但其也是防控信息网络犯罪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不同类别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信息网络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迥然相异,故其在信息网络犯罪中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也大相径庭.既然如此,刑法针对不同类别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信息网络犯罪中所采取的归责方式也应有所区别.现有刑事法规范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中的网络链接提供者及网络平台提供者规定了明确的安全管理义务,进而对网络链接提供者及网络平台提供者所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方式.在风险社会语境中,这种过错推定责任体现出刑法治理模式由"责任主义"向"负责主义"的范式转换."负责主义"治理模式不仅对信息网络犯罪之防控有显著效用,也为如何有效惩治其他类别的风险犯罪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理论依据.

    信息网络犯罪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推定责任负责主义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分层认定规则

    吴文博
    117-128页
    查看更多>>摘要:前置法和刑法对于商业秘密纠纷的介入由于保护法益的不同而存在差别,反不正当竞争法着眼于商业秘密所有人的私权益,刑法保护的则是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罪与非罪的判断需要以法益为指导并采用分层级的认定路径具体展开:第一层级需要以秘密性和保密性为识别标准,将涉案信息不具有智力成果属性的予以排除;第二层级需要首先以个案狭义情节要素的识别为基础检视刑法介入的必要性和适当性,其次数额要素的功能应由肯定入罪转向否定入罪,将数额要素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进行出罪处理.只有同时满足两方面的要求才可以对法益侵害程度值得刑法处罚作出肯定评价.在层级认定模式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能够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实现有效的沟通与衔接.

    侵犯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纠纷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商业秘密情节严重

    实体法视角下低龄未成年人"核准追诉"的理解与展开

    曾聪
    129-143页
    查看更多>>摘要:《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核准追诉"并非纯粹的程序法要件,而是同时具备实体法意涵.就逻辑前提而言,立法者并未以"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拟制路径改变应负刑事责任的"一般人形象",只是在极端个案中赋予司法机关具体证明个别刑事责任年龄以下者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权力.就权力性质而言,核准追诉权不是以"是否有必要惩罚低龄未成年人"的需罚性考量为中心的自由裁量权,而是以"惩罚低龄未成年人是否正当"的应罚性判断为中心的例外反证权.实体法要件不能独立解决应罚性问题,多数观点完全切割程序法要件与实体法要件的做法不能成立,司法机关应当根据低龄未成年人是否在家庭、学校等具体场景进行充足的法律社会化为根据,补足刑事责任能力的具体证明,这正是"核准追诉"在实体法有责性层面的具体意涵.

    低龄未成年人核准追诉实体法意涵例外反证说法律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