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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环球法律评论
环球法律评论

徐炳

双月刊

1009-6728

glawreview@cass.org.cn

010-64022194

100720

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北街15号

环球法律评论/Journal Global Law ReviewCSSCICHSSCD北大核心
查看更多>>是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国际级政治法律刊物,是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前身为《法学译丛》,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现任主编徐炳教授。本刊宗旨是:比较研究中国法与外国法以及各国法之间的利弊得失,优劣高下,以便同仁悟取舍之正道,得法意之精髓。本刊既倡导宏观的、体系的、基础理论的比较研究,也注重微观的、个别的、具体的法律制度,法律技巧,法律设计诸方面的比较研究;既提倡用中国法的眼光透视外国法,也欢迎用外国法的眼光来透视中国法,或用某一外国法的眼光透视另一外国法。本刊立足中国,放眼世界,贴近前沿,关注热点,坚守学术品位,力求曲高和众,尽量满足法律理论界、实务界、教育界对法律学识的需求。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编者前言

    《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
    1页

    以公司自治为本源的认缴资本制的发展

    邹海林
    5-20页
    查看更多>>摘要:新《公司法》是我国《民法典》后民商事单行法的重大制度革新.新《公司法》基于认缴资本制的公司自治本源,经由体系化的制度结构完善,如股东出资不实的违约责任、股东权利因出资不实所受限制、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股东出资义务的变动等制度的结构和适用条件的改善,不仅巩固了认缴资本制已经产生的积极成果,而且为认缴资本制未来的进一步发展打开了空间.但是,新《公司法》在完善体系化的认缴资本制的具体规则时,因为观念和公司资本制度规范表达的局限性,规定了数量不多但超越公司资本制度自治属性的规则,如债权人要求股东提前实缴出资、股东未届缴资期限出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移转的制度,值得理论和实务界继续讨论并找到合理的解释路径.

    公司自治公司资本认缴资本制出资义务股权转让

    公司减资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王毓莹
    21-41页
    查看更多>>摘要:减资规则,既关乎公司资本安全、债权人保护,又关乎股东平等与公司自治.我国《公司法》上的减资规则面临两重困境,一是因法律漏洞引起的同案异判困境;二是《公司法》的修订解除了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大量管制情况下的体系协调困境.减资规则系统性的变动,有资本维持路径与偿债能力测试模式两种方案,《公司法》的修订延续此前的法律逻辑选择了前者,并对违法减资法律责任、形式减资、非等比例减资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虽然具有显著进步,但仍是未竟的转型.沿着《公司法》的理念,减资规则在法律适用中应当从严解释实质减资规则,从宽解释形式减资规则和非等比例减资规则.从制度完善的角度而言,减资规则应在继续秉承资本维持原则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偿债能力测试模式之优势,通过赋予董事会在特定减资事项上部分决策权限,以偿债能力声明机制改进减资通知机制等具体举措,实现减资规则的系统性"升级".

    减资规则资本维持原则偿债能力测试资本信用资产信用

    未缴纳出资股权转让的责任规则构建

    林一英
    42-58页
    查看更多>>摘要:股权转让包含股权作为财产权属的变更和受让人股东资格的取得.股权转让产生权利义务概括转移至受让人的法律效果.对于未缴纳出资股权,记载于股东名册的受让人是第一顺位的出资义务人.基于股东有限责任和出资义务的法定性,由转让人对未届出资期的股权承担补充责任,有利于通过市场机制抑制出资不足的风险,降低司法成本.对于已届出资期的,转让人应当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经相关利益主体同意不能实现资本充实目的,且成本高、效率低.根据转让人主观状态来确定责任,举证难、司法成本高、易被规避.转让已届出资期股权的,公司要求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不以对受让人失权为前提.转让未届出资期股权的,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条件的,公司应当首先要求受让人承担责任,仅在受让人不能承担责任的,才能依次要求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未缴纳出资股权股权转让连带责任补充责任

    功能主义视野下的董事勤勉义务

    叶林
    59-73页
    查看更多>>摘要:董事勤勉义务是一个抽象概念,要求董事在执行职务时做到善意、认真、尽职.为了引导董事做到勤勉尽责,新修订的《公司法》列明董事的勤勉义务,并规定董事执行职务时应当达到一般勤勉标准.但让董事概括承受违反勤勉义务所造成的公司损失,系漠视公司关系复杂性,将产生寒蝉效应或驱离效应,并可能会对经济发展产生一定影响.鉴于此,《公司法》的解释论应进一步明晰董事的行为标准,法官应尊重勤勉义务的一般行为标准,并在个案审判中保持适度宽容,逐渐发展一套合乎商业逻辑的司法审查标准.一个良好的董事勤勉义务体系,应当接纳行为标准和审查标准的二元结构,尊重不同董事之间的功能差异,公司应当概括承受董事履职风险,董事仅在限定条件下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勤勉义务董事功能行为标准审查标准赔偿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兜底职权的界定

    赖伟能
    74-91页
    查看更多>>摘要:"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是我国宪法上国家机构教义学体系建构的基石之一.兜底条款的意涵具有模糊性和开放性,需要明晰和限定.迄今为止,我国对全国人大兜底职权的经验研究和规范建构均有不足.以《宪法》第62条为核心,基于全国人大行使职权的实践,可以在全国人大职权体系中对兜底职权进行消极界定和积极界定.通过消极界定,可以将基于立法权行使的立法性决定、全国人大列举职权的发展性权力、《宪法》在第62条之外规定的全国人大权力、其他国家机构的宪定职权等排除在兜底职权的规范内涵之外.通过积极界定,可以将在宪法列举职权中无法容纳而又具有远景性、总体性的重大事项决定,宪制改革试验,填补宪法未预见的制度空白等作为行使兜底职权的可能情形,为全国人大应对新问题提供宪法依据,保证其权力行使的规范性和正确性.

    兜底条款全国人大立法性决定重大事项决定权列举职权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实效困境及化解路径

    于洋
    92-108页
    查看更多>>摘要: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启动率低、违法认定率低的运行样态,法官倾向采用不予审查、形式审查阻却实质审查、诉诸法外因素替代合法性审查等行为模式回避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引发这一制度的实效困境.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模式的制度局限,为法官的回避审查行为提供了空间.法院的科层化管理体制产生反向激励,催生法官为提升审判效率、避免风险而回避审查的行为.而法院所处的场域,促使法官考量法外因素,加剧了回避审查行为.为化解实效困境,首先应遵循规范主义裁判思维调整法官的裁判行为,通过方法论自觉提升法官的附带审查能力;其次应继续推进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明确审判责任体系,通过激励机制激发法官附带审查的动力;最后应改善法官审判环境,党政机关应当支持法院参与国家治理的方式,行政机关须通过行政自制与附带审查制度相衔接,并借助有权机关的高位推动,共同推进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落实.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法官行为

    行政协议显失公平规则的解释论重构

    颜冬铌
    109-123页
    查看更多>>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显失公平规则直接参考了民法中民事法律行为的可撤销事由,在原理上同样体现了契约正义对契约自由的介入.典型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协议中显失公平的认定,提出了行政法与民法并行适用的双层判断框架,包括民法维度下对合意内容的判断与行政法维度下对缔约行为的审查.民法维度下,对于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应采取主客观结合的双重要件进行判断,主观要件的评判可为撤销行政协议的正当性提供第二层保障.行政法维度下,行政机关的缔约行为不仅受到一般性条款而且还受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约束;但对缔约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仍应回归对行政协议的效力评价.其中,禁止不当联结作为一项合法性审查标准,通过检视双方给付义务之间以及给付义务与协议目的之间是否具有实质关联性,发挥限制行政机关恣意的作用.

    显失公平行政协议效力行政协议可撤销禁止不当联结

    我国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及其规则构造

    谢冰清
    124-140页
    查看更多>>摘要:厘清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是构建这一全新制度的前提与基础.长期护理社会保险旨在预防护理需求这一独立的社会风险,可从积极与消极两个层面来建构长护险的抽象保障范畴.具体的保障范围应从外部和内部两个维度来界定,即保险给付与其他相关社会福利给付之间的边界及关联以及制度构建的规范要素.长护险应当以维系基本尊严生活为目的,提供涵盖生活照料与医疗护理两个面向之保险给付,并区别于医疗保险给付、残疾人保障给付、养老保险以及工伤保险等.长护险保障范围的规范构造涉及权利主体、保险标的、给付内容与保障程度等核心内容.可确定60周岁以上老年为第一类被保险人,40-59周岁的医疗保险被保险人为第二类被保险人,以预计可能持续6个月以上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护理需求作为保险标的,提供服务给付为主、金钱给付为辅的保险给付.

    护理需求长期护理保险保险范围保险给付

    重构正当防卫的法理基础

    徐万龙
    141-156页
    查看更多>>摘要:正当防卫作为私人暴力,与国家暴力垄断原则之间具有内在的紧张关系.根据国家暴力垄断原则,公民无实施私人暴力的原初权利,所有形式的私人暴力都会遭到国家暴力垄断原则的封锁.但在正当防卫情形中,此种封锁会在一定范围内为宪法中的国家保护义务所解除,行为人实施不法侵害时,国家因不在场而无法凭借自身的力量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此时宪法中的国家保护义务要求立法者必须设置容许规范,授予公民实施私人暴力之权,以避免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等法益处于完全无保护的状态.由此可知,正当防卫的法理基础便在于国家暴力垄断原则和国家保护义务的互动与调和.据此可处理正当防卫的解释边界、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为他人防卫和为公防卫的诠释等疑难问题.

    正当防卫私人暴力国家暴力垄断原则国家保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