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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环球法律评论
环球法律评论

徐炳

双月刊

1009-6728

glawreview@cass.org.cn

010-64022194

100720

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北街15号

环球法律评论/Journal Global Law ReviewCSSCICHSSCD北大核心
查看更多>>是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国际级政治法律刊物,是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前身为《法学译丛》,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现任主编徐炳教授。本刊宗旨是:比较研究中国法与外国法以及各国法之间的利弊得失,优劣高下,以便同仁悟取舍之正道,得法意之精髓。本刊既倡导宏观的、体系的、基础理论的比较研究,也注重微观的、个别的、具体的法律制度,法律技巧,法律设计诸方面的比较研究;既提倡用中国法的眼光透视外国法,也欢迎用外国法的眼光来透视中国法,或用某一外国法的眼光透视另一外国法。本刊立足中国,放眼世界,贴近前沿,关注热点,坚守学术品位,力求曲高和众,尽量满足法律理论界、实务界、教育界对法律学识的需求。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编者前言

    《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
    1页

    法治与德国福利国家的发展

    理查德·吉森程凌
    5-19页
    查看更多>>摘要:法治不仅要求国家对个人权利的干预必须得到议会法律的授权,也要求国家的社会给付必须具有议会法律的基础。不过,对于后者,德国联邦社会法院并未十分严格地适用,其允许由议会通过预算但没有具体法律依据的国家给付。同时,社会给付须具有法律基础,并不意味着关于社会给付的任何规范都必须确立一项法律保障的请求权,行政部门在所谓的裁量给付中具有一定的裁量空间。自1975年起,德国再次开始将社会法编纂为《社会法典》,不过这一过程尚未完成,且仍存在一定问题。学理上,社会法通常被划分为四个部分,即社会保障、社会补偿、社会支持和社会救助。此外,德国还建立了单独的社会法院,其具有三级审判结构,以联邦社会法院为最高审级。社会法内容的发展尚未完成,人口变化和数字化对社会法提出了两大挑战,将导致未来的立法变革。

    法治议会保留福利国家德国社会法社会法典社会法院

    论全国人大授权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基础和界限

    钱坤
    20-36页
    查看更多>>摘要:2023年《立法法》修改新增规定,全国人大可以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法律。这是对实践中两机关协作立法经验的制度化。全国人大在历史上有过三种情形的授权先例,但存在规范依据不明确与授权形态不一致等情况。授权制定法律具有宪制结构层面的原因,授权的规范依据在于《宪法》第67条第22项。授权不能突破宪法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设置的对立法权的绝对保留,全国人大必须就相关立法事项作出重大宪制决定。全国人大授权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可实现民主与效能之间的再平衡,试验型授权与执行型授权是更可取的制度形态。应进一步提高授权的规范化水平,推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更大作用。

    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授权立法

    违约金调整的规则体系——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5条为切入点

    陈龙业
    37-54页
    查看更多>>摘要:违约金调整规则是违约责任中适用较为普遍的重要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专门规定了违约金的司法酌减规则,既保持了以往法律适用规则的连续性,又新增、细化了合同主体、交易类型等酌定因素,明确了恶意违约情形下一般不予调整违约金等规则。有关违约金司法酌增的问题则需要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的规定,按照逆向思维的逻辑参照适用该司法解释第65条的规定,同时应遵循填平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厘清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也有必要协调不同违约形态下违约金调整规则与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之间的适用关系。

    违约金司法酌减司法酌增继续履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规则构建——以反思现行地方试点模式为切入点

    肖新喜
    55-71页
    查看更多>>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规则的构建,关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切身权益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长远发展。可将以贯彻中央"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继承权""组织实施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继承权改革试点"等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地方制度试点,归纳为特殊调整与一般适用两种模式。两种模式均有其理据,但也存在与集体所有权本质要求不尽契合之处。应坚持"有限继承论"的立场,内部体系应依据集体所有权本质属性的底线要求,认可继承能够作为成员资格取得的事实依据,但所取得股权之权能,应由集体与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集体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确定;继承人扩张限度为县域内的农民非集体成员;严格限制继承人继承份额;股权变动应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外部体系应协调好其与继承法一般规定的适用关系,删除若干试点规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集体所有权成员权

    我国创设软件版权侵权"开源抗辩"之质疑——兼评"未来案"和"亿邦案"

    张韬略
    72-90页
    查看更多>>摘要:我国版权法缺乏在软件侵权诉讼中支持开源抗辩的具体法律依据。法院在个案中绕开版权法具体规范,直接引用公平、诚信原则支持开源抗辩的做法无法实现更公平、诚信的结果,且损害我国版权法的安定性和软件版权市场的财产秩序。美国规制版权登记欺诈的不当行为抗辩制度与其版权取得重形式主义的历史传统相关,需要多种配套制度支撑且近年在实践中存在难以克服的弊端,不宜作为我国法律移植的对象。以立法方式单独为软件作品设立开源抗辩在抗辩权定性和抗辩事由的规则设计上也存在难以调和的困境。既有的非法演绎作品保护规则已考虑了价值冲突时的利益衡量,有利于维系版权法的安定性和体系性,且对开源传播的负面影响有限,是更理性的制度选择。

    版权侵权开源软件开源抗辩通用公共许可证版权登记演绎作品

    提高损害赔偿数额能否威慑专利侵权?——基于19596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边仁君
    91-108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公共政策的制定、立法和司法活动中,"提高损害赔偿可以威慑专利侵权"往往被当作不证自明的真理而广泛应用。然而,损害赔偿客观属性的变化如何作用于潜在侵权人的主观行为,其理论路径和实践效果皆不清晰。参照对威慑理论研究较为深入的犯罪学成果,可以构建兼具立体维度和中介条件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威慑机制理论模型。对上述理论进行实证检验可以发现,"高赔偿"作为当下威慑侵权的主要制度工具,威慑效力十分有限,反而是常常被忽略的赔偿确定性和及时性呈现出显著而稳定的威慑效力。而且,仅就损害赔偿数额高低而言,其主观属性比客观属性更具威慑效力。因此,应当重新思考单纯追求高赔偿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合理性问题,构建兼具确定性和及时性的立体威慑机制,用"疏而不漏"代替"小惩大诫",以期达到最优的威慑侵权效果。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威慑效果实证研究

    论慈善法中的公益——从"二要素说"到"四阶层说"

    吕鑫
    109-123页
    查看更多>>摘要:由于《慈善法》在规范层面上并未具体界定"公益"的概念,就导致在实践层面上无法有效地识别法律中的慈善(活动)。而从有效地识别各类慈善(活动)的角度出发,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有必要在理论层面上移植有关"公益"概念界定的最为经典的"二要素说"。然而,《慈善法》此前在形式上尽管看似并没有借鉴"二要素说",但如果在横向上将"公共性"要素与"有益性"要素予以展开分析,就可以发现该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已经在实质层面体现了"公共性"要素与"有益性"要素的内涵,但同时仍然存在识别问题。这也就意味着必须在纵向上对传统的两大要素作更为深入的界定,并通过引入对其内涵创新的"四阶层说",建构起传统与创新合理衔接、形式与内容有效融合的"公益"之概念,如此才能真正有效地识别法律中的慈善(活动)。

    公益慈善法二要素说四阶层说

    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化

    王子晨
    124-139页
    查看更多>>摘要:大陆法系国家、地区普遍接纳信赖保护原则,但在实现原则具体化的模式上存有差异。根据是否以行政程序法律规范为媒介建构信赖保护原则下辖的具体制度,可以划分出两种模式:法律原则模式与程序立法模式。程序立法模式又可细分为:差别保护立法模式与一体保护立法模式。相较程序立法模式,法律原则模式更能够保持信赖保护原则基本内涵的要义与权利理论的内核,但同时也更加依赖本土的判例法资源。相较差别保护立法模式,一体保护立法模式在信赖利益的存续保护上强度更大、范围更广。经权衡学说立场、立法进程与制度资源可得,我国已然具备进入法律原则模式的基础条件,且发展法律原则模式与追求一体保护立法模式并行不悖。通过发布关于信赖保护原则的总结性指导案例,并于各行政管理领域中启动信赖保护案例的汇编工作,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化与中国化课题可以同步攻克。

    信赖保护原则信赖利益法律原则模式程序立法模式行政程序法

    双层区分制的理论反思与共犯体系模型的再建构

    杨建民
    140-157页
    查看更多>>摘要:面对正犯与主犯的关系问题,双层区分制理论批判了单层区分制理论将定罪与量刑一体化的处理方式,主张在定罪层面采取形式客观标准区分正犯与共犯,在量刑层面采取实质作用标准区分主犯与从犯。然而,形式客观标准存在理论弊端,分层定位的理论构造更是具有内在缺陷,双层区分制已经实质性地沦为了功能意义上的单一制。区分制下的重合式关系模型以及围绕违法与责任所构建的递进式关系模型均存在理论缺陷,不宜作为解释正犯与主犯关系的理论构想方案。应当将作用力的质量区分作为结构支撑,以此构建递进式关系模型。一方面,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建立在犯罪事实支配理论的基础上,是作用力质差的体现,共犯必定是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另一方面,如果正犯唯一,正犯即是主犯;如果正犯不唯一,再依据作用力的量差在共同正犯中区分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与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将作用力的质量区分作为结构支撑的递进式关系模型具有量刑过程精确化、有序化的理论优势。

    双层区分制共同犯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