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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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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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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nal Jingchu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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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 02
Issue 03
康德批判哲学与德国18、19世纪之交的法学科学化尝试
肖伟
131-1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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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康德批判哲学带来的认识论革命颠覆了理性自然法传统.经验性的实证法独立于自然法,而自然法变成先天的形式原则,独立的实证法学进而成为可能."体系"第一次成为"科学"的内在品质,"体系"不再是符合教学目的的外在秩序,而是代表着科学知识的内在关联.由此,康德批判哲学在认识论层面为彼时的法学科学化讨论指明了方向——"实证性"与"体系性",并传达出充满先验色彩的"过渡性科学"理念.在法学历史主义同时兴起的背景下,作为康德主义者的费尔巴哈、胡果,分别提出了内涵各异的"历史""哲学"方法.前者试图实现康德的"过渡性科学"理念,主张实证法统一于自然法的先天的形式框架之中,并形成先验的体系.后者将作为法哲学的自然法演绎为法人类学,使实证法学完全脱离形而上学,但缺乏对法学的"体系性"关注.尽管如此,这些以康德批判哲学为认识基础的科学化尝试进一步构成了萨维尼以来的实证法律科学乃至法学形式主义的方法论基础.
关键词:
康德批判哲学
法学科学化
实证法律科学
费尔巴哈
胡果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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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姨妈案"与商标权行政诉讼再审审查范围
卢震豪
148-1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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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标权行政诉讼再审的审查范围并非一成不变,需要在个案场景中,通过"法条论据"与"隐蔽论据"的场景因素来论证合法性.以"大姨妈"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为例,最高人民法院主动审查了未被行政评审的《商标法》第10条的"不良影响"新理由.从法教义学上看,最高人民法院扩大审查范围的合法性似乎值得商榷,虽然《行政诉讼法》第87条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0条互为补强,形成司法论证的推力;但是《商标确权司法解释》第2条将"全面审查"限定为例外,体现"行政未审,司法不审"原则,同时案例场景中"商评委未主动评审"也难以纳入第2条"相关认定""明显不当"的制定法内涵,由此导致司法论证的阻力.然而,如果超越法教义学继续深挖再审制度的功能主义,考虑到行政再审场景的"监督控权"因素与知识产权场景的"司法主导"因素,采信另案评审对"大姨妈"商标所涉《商标法》第10条的"不良影响"理由进行审查,则最高人民法院扩大行政再审审查范围具有法律上的妥当性.引申到普遍意义,这种场景因素说有助于判断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中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多元再审审查范围.
关键词:
行政诉讼再审
审查范围
场景性商标评审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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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介绍
封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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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事
封3-封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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