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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张百杰

季刊

1009-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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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86272556

110161

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东陵东路82号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Journal of Liaoning Administrators College of Police and JusticeCHSSCD
查看更多>>本刊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方针,遵循繁荣公安司法理论,交流公安司法工作经验,以为公安司法教学和实践服务的原则,进一步促进教学、科研质量的提高。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不动产抵押登记被撤销后相关法律问题探究

    潘修平陈彦彤
    88-96页
    查看更多>>摘要:已经登记的抵押权被撤销或注销后,抵押权是否有效以及各当事人之间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在我国理论界探讨不足,立法上尚属空白.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不动产抵押登记行为具有行民交叉的特征,存在着诉讼路径与诉讼结果的冲突,增加了司法诉累,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抵押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不是一种持续的状态.即使抵押权登记被撤销或被注销,抵押权人的信赖利益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抵押权应继续有效.应当采取抵押权登记纠纷的行民合并审理模式,以保护交易安全,节约司法成本.如果抵押登记在行政诉讼中被撤销或被行政机关主动注销,说明行政机关在当初登记时就有错误,受到损失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不动产登记抵押权公信力诉讼路径

    论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解读《民法典》第406条

    李丽娜
    97-103页
    查看更多>>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406 条规定了抵押人可以任意转让抵押财产,不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事先同意,并可通过设立抵押权追及效力来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这种制度设计较好地平衡了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受让人的利益.但是,动产抵押有别于不动产抵押的特殊性,导致了实践中动产抵押权追及效力的实现困境,影响抵押权人的利益.动产抵押如何在实现物尽其用、促进交易的基础上,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保障抵押权追及效力的实现,是一个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当继续探索及完善动产抵押的相关法律制度.

    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转让合同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征稿启事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编辑部
    10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