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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人权法学
人权法学

张永和

双月刊

2097-0749

humanrightslaw@swupl.edu.cn

023-67258170

401120

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圣大道301号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人权法学》编辑部

人权法学/Journal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Law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中国在国际人权领域对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倡导和阐释

    常健高洁馨
    1-43页
    查看更多>>摘要:国际人权理念和规范是全人类共同价值的重要表达形式.中国在联合国及其人权机构中积极倡导和阐释全人类共同价值,主要采取了三种方式:一是以全人类共同价值为指引阐述对人权事务的观点和主张,二是提出或支持体现全人类共同价值的人权提案,三是参与制定、投票支持体现全人类共同价值的人权宣言和公约.在国际人权领域倡导和阐释全人类共同价值的过程中,中国主要扮演了四种角色,即积极倡导者、坚定维护者、内涵阐释者和共识凝聚者.中国对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倡导和阐释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响应,中国提出的决议草案越来越多地被联合国及其人权机构通过,中国提出和支持的许多主张被纳入联合国的人权公约、宣言和决议之中.

    全人类共同价值人权理念国际人权文件

    国际人权法对引渡原则的影响

    孙萌荆超
    44-56页
    查看更多>>摘要:国际人权法在各国国内的实施,促进了保障人权的国际标准在世界范围被广泛接受,并推动了国际法的人本化过程.国际人权法通过被纳入引渡条约和国内法并适用于引渡案件中,对引渡的制度与实践产生了结构性影响.这不仅强化了罪行特定原则、双重犯罪原则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等原有引渡原则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而且还直接产生了以保障被引渡人的人权为导向的引渡原则——禁止歧视原则和酷刑不引渡原则.国际人权法对引渡原则的影响在兼顾国家引渡利益的同时,强调了国家对人权保障义务的履行,改变了现代引渡制度的整体风貌.

    国际人权法引渡原则人权保障

    国际人道法中"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功能区分标准及其法理反思

    涂云新
    57-83页
    查看更多>>摘要: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当今现实中,大量的平民在事实上都可能会以不同角色卷入到具体的武装冲突之中.随着现代武装冲突在思维范式、时空语境、科技条件等方面呈现出一系列新型的特点,"平民直接参加敌对行动"这一现象已经更加广泛地出现.与此同时,作为国际人道法基础的区分原则也正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法理挑战.传统的静态化的身份区分标准在解释力方面已经陷入困境.相比而言,建构一种以"持续作战职责"作为基准的功能区分理论就显得尤为必要.以"功能区分标准"为基础廓清和厘定"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法理概念有利于划分平民与直接参加敌对行动人员的界限.为了更好地落实区分原则在"直接参加敌对行动"中的应用,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际人道法中直接参加敌对行动定义的解释性指南》的基础之上,现代国际人道法仍需强化功能区分标准的法理价值、澄清"持续作战职责"的法理要素、划定直接与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功能边界,从而使得国际人道法的解释体系在人道主义原则与军事必要性之间寻求一个可操作化的精巧平衡.

    平民战斗员"直接参加敌对行动"身份区分标准功能区分标准持续作战职责

    国际人权条约在各国法院的可适用性问题研究

    孙心依
    84-101页
    查看更多>>摘要:当前,一些国家在实践中面临公民个体以国际人权条约作为准据法在国内法院主张权利救济之情形,这也引发了各国对国际人权条约在本国法院可适用性问题的争议.对于该问题,各国法院往往从条约解释的角度切入,采用不同的解释方法和分析路径,出现了肯定性和否定性两极立场分化.回溯可适用性的法律原理,可以发现各国对国际人权条约在本国法院可适用性问题的判断实际呈现出一种共性的逻辑:一方面对特定人权条约的可裁判性进行显性评价,另一方面则对该条约在客观上是否适合由法院适用做出隐性考量.各国当前的立场分歧主要源于对"条约是否为私人主体创设了诉权"和"条约是否对缔约国施加了具体义务"两个问题的不同结论.基于此,结合相关人权条约的约文及缔约背景,可以从私人诉权、缔约国义务以及具体国情三个角度进一步归纳特定人权条约在国内法院可适用性问题的具体标准.

    国际人权条约可适用性可裁判性条约解释

    论联合国职员的诉诸司法权

    李赞唐彦嘉
    102-120页
    查看更多>>摘要:诉诸司法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已逐渐成为一种共识.在国际组织与其职员的就业争端中,基于保障国际组织职员的个人权利与维护国际组织的司法管辖豁免这两个方面的需要,联合国已经开始重视诉诸司法权的保障,通过构建和完善其内部司法机制加以落实,并在国际人权保障中取得令人瞩目的成果.在国际组织公共行政权力与日俱增、个人权益受其影响渐深的背景下,对国际法上的个人实现诉诸司法权的联合国实践,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当然,目前联合国内部司法上诉机制在诉讼主体、救济措施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阻碍了联合国职员诉诸司法权的进一步实现.对此,联合国应继续完善相应制度,其内部司法机构也需要尽可能利用司法裁量权来突破其规约中不合理的限制,以更充分、全面地保障联合国职员的诉诸司法权.

    联合国联合国职员诉诸司法权国际行政法庭

    远洋渔业船员人权保护的障碍和应对

    于泓伟
    121-137页
    查看更多>>摘要:长期以来,远洋渔业船员享有人权的应然性和重要性被国际社会极大地忽略了,远洋渔业产业中存在着严重而普遍的侵犯船员人权的违法现象.阻碍保护远洋渔业船员人权的现实因素众多,包括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的捕捞活动的存在、三大渔业公约的国际接受程度不高、海洋法及人权法公约应用无力、船旗国执法不力、港口国及沿海国管辖权的有效性有待考量、受害者无法在现有的双重人权保护机制下获得有效救济等.国际社会应当提高对该问题的一致认识,发挥一般性人权公约及其机制的积极作用,鼓励船旗国、港口国和沿海国积极行使管辖权,并从渔业产品供应链的末端入手倒逼渔业产品出口国改善管理机制.鉴于海洋环境的特殊性及远洋渔业产业的生产特性,建议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及渔业观察员计划、有效地监测现实状况,在已经建立渔业合作关系的国家间推动海上人权仲裁项目试点工作,切实推进远洋渔业船员的人权保护.

    远洋渔业船员人权人权保护

    美国1972年《教育法修正案》第九章对大学校园性骚扰的规制

    杨婧
    138-158页
    查看更多>>摘要:美国法院通过判例确认了 1972年《教育法修正案》第九章可以用于规范校园性骚扰.个人有权依据该规定提起校园性骚扰诉讼并获得损害赔偿.目前,美国大部分高校都以《教育法修正案》第九章为依据,制定了符合本校校情的政策.以哈佛大学为例,该校制定了相关政策,成立了专门机构,为规制校园性骚扰提供了尽可能多的资源和服务,并进一步规范了校园性骚扰的处理程序.在美国规制校园性骚扰的过程中,适用证明标准的选择曾引发争论.公民权利办公室最终确定了高校在标准选择上的自主权,即高校可以自行选择适用优势证据标准或清晰且令人信服的标准来证实性骚扰事实,这可能会导致不同学校之间在性骚扰的认定上存在冲突,不利于大学校园性骚扰问题的解决.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应该加大对校园性骚扰投诉处理程序的司法审查力度.

    《教育法修正案》第九章性骚扰哈佛大学性别歧视诉权

    Abstracts

    159-17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