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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从反垄断法角度审视人工智能

    韩伟
    1,3-15页
    查看更多>>摘要:针对影响市场发展的重大技术革新,国际竞争法理论与实务界近十年大体先后经历了云计算反垄断问题、大数据反垄断问题以及算法反垄断问题三个研究阶段,三阶段基本符合人工智能的几大支撑技术及其商用的发展路径.云计算、大数据与算法是把握人工智能的有效切入点,我们可以从三大方面分解审视人工智能的反垄断法问题,将相关因素纳入具体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类型.随着近年全球对数字市场反垄断的重视,人工智能相关反垄断问题已经从理论探讨进入执法实践.

    云计算大数据算法人工智能反垄断

    人工智能时代下算法共谋的反垄断法规制

    曾雄
    16-27页
    查看更多>>摘要:如今人工智能迅速崛起,算法扮演重要角色.算法可以有效调配资源,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但是,算法在提高市场透明度和促进交易速度的同时,将增加共谋的可能性.企业通过算法可不以协议的形式更方便地达成共谋,如自动发出价格信号、自动执行相同的定价策略以及监督与相同的定价策略相偏离的背离者等.算法共谋不会改变认定共谋的核心要素,且算法可以作为执行合意的工具,因此,对算法共谋的认定需在个案中依据市场环境来完成,特别是找到企业之间存在合意或相互依赖性的证据.

    人工智能算法共谋协议平行行为

    人工智能技术的法律规制——以"无人驾驶汽车"为例

    张玉洁
    28-38页
    查看更多>>摘要:无人驾驶汽车的社会化应用,不仅强烈地冲击了我国的现行交通法律秩序,而且引发了诸多科技风险、社会风险、伦理风险.在这种风险规制压力下,我国正在经历着深刻的法治变革,以期能够适应和引导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应用与推广,并防范高科技产品的伴生性后果.面对无人驾驶技术的规制需求,我国应当在借鉴和吸收国外规制措施的基础上,率先确立无人驾驶汽车"道路行驶资格",并结合我国当前无人驾驶技术的发展需要,建立公私协作的无人驾驶汽车治理模式、市场评价与长效监管机制以及"特许经营合同"规制机制.

    无人驾驶汽车人工智能技术社会风险法律规制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之定性的知识产权法哲学证成

    朱艺浩
    39-55页
    查看更多>>摘要:当下,大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已经涌入我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其内容的定性问题带给包括著作权法在内的知识产权理论和制度不小的挑战,这导致了大多数国家一直坚持的内容决定主义的动摇.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本质上仍然是基于开发者设定的价值取舍的前提下运用算法、规则和模板的结果,其是否构成作品仍然应当坚持内容决定主义的判断标准.知识产权法哲学中的劳动理论、激励理论和社会关系理论新说能够证成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享有作品地位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通常应由开发者享有,但在素材主要是由使用者提供的情况下其著作权应当由使用者享有.在作品保护模式上,演绎权模式比邻接权模式更为可取.

    人工智能内容决定主义法哲学

    隐私权法律保护的限制规则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协助执法义务

    苏青
    57,59-71页
    查看更多>>摘要:苹果公司与FBI之间的纠纷使安全与隐私问题再度成为关注的焦点,法律在何种限度内保护个人隐私权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话题.信息时代的隐私及隐私权概念已突破传统概念范畴而走向扩张或分化,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趋势也从传统的严格保护转向逐步克减.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在立法上向来是限制个人权利的优位阶利益,隐私权也不例外.而在信息流通带来巨大社会利益的背景下,面对信息自由与隐私保护的冲突,后者在利益衡量中也往往退居其次.政府执法权的扩张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协助执法义务在各国法律中的确立是立法在利益冲突时选择限制个人隐私权保护的逻辑延伸,我国新近立法中的相关规定也符合这种基本趋势.

    隐私保护限制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执法义务

    个人数据匿名化法律标准明晰——以《网络安全法》第42条为中心

    金耀
    72-87页
    查看更多>>摘要:《网络安全法》第42条但书条款构成了我国个人数据匿名化规则,该条款将用户同意与数据匿名化确立为数据流通的主要规则.明晰数据匿名化规则与法律标准是理解与适用该条款之前提,亦是促进当前数据产业发展之关键.在比较法上,欧盟更注重数据匿名技术本身,并将匿名化标准提高至数据公开的标准,而美国个人信息去身份标准更强调通过风险评估的方式对标识符的识别性进行判断,构成了两套风格迥异的标准路径.我国数据匿名化法律标准的构建应基于"无法识别个人身份"之前提,以标识符类型化为基础,并以隐私风险评估作为例外,协调匿名化规则与其他规则之衔接.

    数据匿名化匿名化标准个人数据数据流通去身份

    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区分

    韩旭至
    88-111页
    查看更多>>摘要:美国法的信息隐私权理论与德国的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是评判个人信息与隐私关系的两种流行理论进路.前者虽看似将个人信息涵盖至隐私权之中,但与中国法意义上的隐私存在较大差异,且无法为大数据时代中的个人信息提供充分保护.后者虽强调个人信息的价值,但仅将个人信息保护置于一般人格权之中,未对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作系统区分.《民法总则》第111条应理解为个人信息权.以个人信息权为视角,个人信息与隐私在总体上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在内涵、外延、理论背景、价值基础、保护原则、权能范围、侵权判断、责任承担各个方面均存在区别.

    隐私个人信息信息隐私权个人信息权民法总则

    论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的保留与限制

    廖继博
    112-122页
    查看更多>>摘要: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是司法对于驰名商标制度异化现象的回应,其包含"非认不可才认"和"认了有用才认"两层含义.过分严格适用这一原则,可能加剧类似商品认定的随意化和驰名注册商标条款适用逻辑的混乱.当前,驰名商标制度异化现象已经逐渐式微,新《商标法》也已经明确禁止"驰名商标"字样的商业使用.在此情形下,对于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的适用应有所限制.节约司法资源应成为这一原则适用的主要考量方面.

    驰名商标按需认定限制节约司法资源

    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国际合作的障碍与选择:以软法为路径

    冯硕
    123-136页
    查看更多>>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跨国经济活动依托互联网展开.互联网提高了跨境交易效率,但同时也把以个人信息保护为重点的交易安全问题提到公众面前.个人信息保护带有强烈的属地色彩,但信息跨境流动使得我们又不得不关注该领域的国际合作.目前,由于国内、国际两个方面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差异,导致该领域依靠硬法进行国际合作的障碍较多.因此,从互联网时代软法的受让性和长期以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软法实践两个方面可以看出,选择以软法为路径展开合作的可行性.进而,站在中国立场上提出以软法为路径"软硬兼施、内外联动"的主张,力图明确我国在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国际合作领域的可行性路径,发挥我国在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作用,从而推动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个人信息保护国际合作互联网软法

    我国互联网监管体制现状及问题

    吕磊
    137-145页
    查看更多>>摘要:我国互联网产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风险,需要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当前互联网监管体制存在监管部门过多,职能交叉等问题,影响了监管效率和企业的发展.目前的监管体制属于固有行政部门职能的延伸,并不适应互联网跨地域、跨部门的特点.本文对我国互联网监管立法和监管体制现状进行分析,指出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借鉴政府机构改革的经验,减少、合并互联网监管部门,统一互联网领域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建议,以提高监管效率和减少企业成本.

    互联网监管监管体制大部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