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期刊导航|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西安交通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西安交通大学

贾箭鸣

双月刊

1008-245X

skxb@mail.xjtu.edu.cn

029-82663982

710049

陕西省西安市咸宁西路28号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Journal of Xi'an Jiaotong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CSSCICHSSCDCSCD北大核心CSTPCD
查看更多>>主要是反映学校师生在管理科学、社会科学及交叉方面研究成果,同时反映社会科学研究的热点和前沿问题。学报始终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坚持“双面”方针,积极吸取世界文化优秀成果,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优良传统,坚持正确的与舆论导向, 立足点大,面向全国,同时经常特邀国内外著名学术精英为学报撰稿。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发展传播视域下算法媒介促进普惠数字乡村建设的机理与路径

    曾润喜杨璨
    121-129页
    查看更多>>摘要:普惠性是数字乡村建设的重要属性,算法媒介能够推动以机会平等和共同富裕为特征的普惠数字乡村建设.遵循媒介技术促进社会变革的发展传播逻辑,算法媒介从人、生产、生活和治理四个维度推动普惠数字乡村建设,实现了以人的全面延伸促进乡村主体数字融入,以万物互联加速乡村共享经济发展,以场景勾连助推乡村生活实践变迁,以关系重构催化乡村治理结构转型.当前的治理实践存在算法媒介和传统乡村的浅层次耦合与内在的互斥性,带来算法摆布、数字返贫、数字利维坦和自治消解等风险,对普惠性的释放造成限制.为此,需要利用算法媒介的赋能作用,促进数字社会包容、乡村数字经济、乡村服务普惠共享和乡村善治智治转型,同时规避各类可能的风险,突破技术与价值限度,不断提升乡村数字治理效能,缩小城乡数字鸿沟.

    发展传播算法媒介乡村振兴普惠数字乡村共同富裕数字治理

    人像政治的算法操纵与社交媒体实践:Twitter社交机器人涉中国议题图像的计算机视觉分析

    黄阳坤陈昌凤
    130-139页
    查看更多>>摘要:人像在政治传播活动中具有特别意义,以人像为中心的视觉政治实践近年来面临传播媒介的社会化、平台化与智能化挑战.研究以海外社交媒体平台Twitter的涉中国议题为切入点,结合社交机器人识别技术和计算机视觉技术,观察以社交机器人为代表的算法代理如何影响当今人像政治的社交媒体实践.结果发现,Twitter社交机器人通过操纵性别、视觉年龄等人口特征,五官、表情等容貌特征,以及大小、位置、拍摄角度等画面特征的可见性,自动化地参与涉中国视觉议题的内容生产,并与人类用户的视觉传播活动形成显著差异.机器用户在顺应社交媒体平台社会化传播逻辑、力求引导社交流量的同时,又从根本上服务于政治逻辑,在涉中国议题上借助视觉手段塑造、加固海外社交媒体平台用户的刻板印象与政治偏见.技术逻辑、平台逻辑与政治逻辑相互交织并作用于当今人像政治实践,改塑了视觉政治生态以及个体认知与情感体验.

    智能传播国际传播计算传播社交机器人人像政治计算机视觉社交媒体平台Twitter

    "合理使用"公开的个人信息出罪路径的法教义学建构——从最高人民法院第194号指导性案例切入

    王良顺李想
    140-151页
    查看更多>>摘要:为确保刑法与前置法的协调性以及统一司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94号指导性案例对"合理使用"公开的个人信息予以出罪处置的做法值得肯定,但所提供的出罪理由不仅说服力不够,甚至缺乏规范依据,亟须为"合理使用"公开的个人信息建构体系化且具有针对性的出罪路径."合理使用"公开的个人信息未遵循知情同意的个人信息处理机制而侵犯了信息权利人的信息自决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要件的功能旨在向法律解释者提示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可能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无法借此排除"合理使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合理使用"公开的个人信息虽具有形式违法性,但基于法秩序统一性原则,民法或行政法中的正当化事由可以在刑法领域起到阻却行为违法性的效果,故而能够以实质违法性欠缺为由对"合理使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进行出罪.通过解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的语义逻辑与考察"合理使用"的正当性基础,对于"合理使用"的判断应采取"行为效果标准",即使用公开的个人信息没有造成法所不容许的利益损害的,就属于"合理使用".

    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知情同意信息自决权出罪路径行为效果标准正当化事由

    没有删除,只能遗忘:AI大模型个人信息删除义务的解释与重构

    林北征
    152-165页
    查看更多>>摘要:个人信息删除义务的履行是保障信息主体自决权能的重要前提.在各国全面促进人工智能(AI)产业发展的时代背景下,AI大模型如何履行删除义务,是平衡技术发展需求与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重要课题,但现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对此设计并不周延.删除AI大模型中的个人信息存在信息定位难、技术精度低、删除效果差和删除成本高等问题.为了保障现行立法对AI大模型发挥有效规制与引导,缓解删除客观不能所带来的责任鸿沟,需要对个人信息删除的履行方式予以扩展.具体方案是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进行目的解释,对删除方式、结果标准采取等效性认定,并基于该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过错推定责任",构造AI大模型删除个人信息的完整机制,归束模型服务提供者的删除责任边界,从而实现删除过程与效果并重的删除范式转化.

    AI大模型个人信息删除义务目的解释匿名化责任鸿沟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侵权风险与侵权责任分配

    刘云开
    166-177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现行著作权法语境下,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产业化应用,将引发规模更大、隐蔽性更强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著作权侵权风险.算法比对技术的嵌入虽有助于降低侵权风险,但在侵权内容实质性相似判断中仍将面临技术失灵.由于AIGC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在"算法创作—内容传播"链条中的角色发生置换,因此相较传统网络著作权侵权,AIGC著作权侵权主体的认定模式有所转变.在AIGC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中,网络用户作为AIGC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一般不具有输出侵权内容的主观过错.AIGC服务提供者兼具侵权风险制造者和侵权内容提供者的角色,应被认定为直接侵权主体,不应以技术中立者的身份适用"避风港规则".在AIGC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分配上,AIGC服务提供者承担无过错责任较之过错责任更为适宜;网络用户在传播侵权内容时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免责事由可参照适用"避风港规则".为实现著作权保护和产业创新的协同 目标,可遵循责任规则启动AIGC著作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机制,并考虑引入第三方风险分担机制,构建AIGC著作权责任保险制度和赔付基金.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生成式人工智能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风险分担机制

    论平台市场竞争监管中非对称义务的适用逻辑

    燕星宇
    178-190页
    查看更多>>摘要:动态竞争与静态垄断并存是平台经济领域的常态,着眼于市场结构的事后竞争维护进路因无法适应这一常态而陷入困境,全球主要的竞争法域越来越倚重事前维护的进路,纷纷出台了不以违法行为责任为前提、适用于具有支配乃至超支配地位平台企业的非对称义务.这种义务具有规制措施的形式,但却遵从与反垄断措施同样的目的——即它们不试图用直接政府管制来"取代"市场竞争,而是旨在以一种干预性更强的方式来"增强"竞争,是数字时代竞争监管的新尝试.非对称义务有两种展开的可能:防范尚未发生的竞争损害和修复已遭受竞争损害的市场结构,为更好地实现增强竞争之目的,两种可能缺一不可.但通过对欧盟和中国当前竞争监管实践的分析可以发现,后一种可能在实践中尚未受到足够重视,这限制了监管的长远发展.对此,立法者与监管者需认识到非对称义务作为改造市场、修复竞争手段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在非对称义务的制定与施行两个层面建立平衡协调机制.

    平台经济平台企业数字平台市场竞争监管非对称义务反垄断

    "一国两制"背景下香港国际经济法治的创新发展之路——评《香港作为国际经济法参与者:多边主义、双边主义与单边主义》

    单文华
    封2页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总目次

    前插1-前插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