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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现代法学
现代法学

许明月

双月刊

1001-2397

xiandaifaxue@126.com

23-67258826

401120

重庆市两江新区回兴街道宝圣大道301号

现代法学/Journal Modern Law ScienceCSSCICHSSCD北大核心CSTPCD
查看更多>>《现代法学》是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法学专业期刊,连续多年被评为“中国中文核心期刊”和CSSCI来源期刊,其宗旨在于及时传播法学领域的创造性研究成果,全面反映国内外法治最新动态,为法律学人和法律工作者之间沟通学术思想、探讨法治难题、评价改革得失构建畅通的平台。《现代法学》实行“同行专家双向匿名审稿制”,取舍稿件重在学术水平,对选题意义重大、内容富有创见、论证充分、语言规范的稿件优先刊用。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从部门立法到领域立法:数字时代国家立法新趋势

    周佑勇
    1-16页
    查看更多>>摘要:数字时代的社会风险问题逐渐呈现出领域性、复合性、交叉性等特征,而传统的法治资源供给路径则因循部门立法模式,容易造成法律规范的"碎片化"与部门壁垒,导致单一的部门法规范与复合性社会实践问题之间出现鸿沟.基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领域立法已成为新兴交叉问题的重要法律规制范式,它通过统筹考虑各种法治资源的属性、功能及其协调关系,可以促进不同学科知识实现跨领域的交叉融合,为领域性问题提供立体化的综合性解决方案.数字时代领域立法的发展路径应以领域性的重点风险问题为立法导向,在横向上要强化传统部门立法之间的协同关系,整合各个部门法的知识体系;在纵向上则需建立法学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学科之间的联结关系,促进形成领域问题的跨界融合治理方案.

    数字时代部门立法领域立法专门立法交叉学科

    论我国人工智能立法的定位

    周汉华
    17-34页
    查看更多>>摘要:人工智能在我国已经形成信息内容管理与科技、产业发展两种不同立法定位.用信息内容管理定位人工智能,相当于将新质生产力纳入上层建筑管理,难免产生各种错配现象.为了体现人工智能法非对称性特点,需要将人工智能作为前沿科技和新质生产力来定位,在明确安全与发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不同部门法的立改废释实现法治范式变革.既要清理、废止不利于人工智能发展的规定与做法,又要确立有利于推动人工智能安全与发展的观念、规范与制度.我国人工智能立法需要保持灵活性,小步快跑,避免"一刀切"立法造成难以挽回的负面影响.

    人工智能立法人工智能法范式变革非对称性

    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要素的优化配置

    曹泮天
    35-48页
    查看更多>>摘要:发轫于"两权分离"背景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在"三权分置"背景下已迭代为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土地经营权被立法确认为民事权利,有利于破除土地经营权以信托方式流转的法律障碍.但是,既有土地经营权信托要素配置存在失衡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信托主体资格错位、土地经营权转移标准不明确及信托目的定位模糊等方面.信托要素的合理配置是促进土地经营权信托发展的内在要求,更是完善土地经营权信托相关制度的重要手段.应遵循是否有利于保障农户的土地权益、是否有利于彰显信托机理的功能优势及是否有利于克服信托实践中"市场失灵"的基本准则,从厘清信托主体资格、构建土地经营权信托登记制度及将信托目的重塑为社会性目的等方面着力,对土地经营权信托要素进行优化配置.

    土地经营权主体资格信托登记信托目的优化配置

    非法经营罪中的经营行为研究

    劳东燕
    49-68页
    查看更多>>摘要:针对非法经营罪的泛化适用,有必要严格界定其构成要件,并注重出罪机制的构建.经营行为系非法经营罪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如何对其进行合理界定,是关于该罪法教义学建构必须关注的问题.非法经营罪中经营行为有这些共性特点:涉及经济领域内的业务活动,指向的是业务内容而非业务方式;有直接或间接相对应的合法业务;行为蕴含的类型性风险具有"扰乱市场秩序"的性质;经营行为本身构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罪中的经营行为应当体现经营性的面向.所谓的经营性,意指行为蕴含经济性利益,以出售商品或服务的环节为核心内涵,出于营利目的,并具有反复进行的意思.在非法经营罪有无未遂形态的问题上,司法实务界坚持的是否定论立场.否定论的立场缺乏合理性,是对经营行为过于宽泛的解读,是将该罪当作行为犯的结果.经营行为以销售环节为核心的特性,决定了非法经营罪存在未遂形态.

    非法经营罪经营行为出罪机制犯罪未遂扰乱市场秩序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的厘清

    敬力嘉
    69-84页
    查看更多>>摘要:由于缺乏对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关系的正确认识,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既有法益观的权属配置视角存在欠缺,在具体适用中面临诸多障碍.在个人数据流通的现实场景中,应承认本罪的行为对象包含承载个人信息的个人数据.基于本罪保护法益的确立依据,即行为对象的社会属性,行为内容的场景属性与危害后果的多元属性,应将本罪的保护法益确立为法定主体的信息专有权,其支配主体、法益内容与法益属性均应遵循场景化判断标准.以此为指导,可明确本罪行为不法的动态判断机制,厘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政不法与本罪刑事不法,以及本罪与关联犯罪的区分标准,将个人数据关联主体权益妥善纳入本罪的保护范围.

    数据确权个人数据信息专有权法益场景化

    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刑法全流程规制模式研究

    童云峰
    85-101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个人信息行为规制方面,我国前置法与刑法之间存在明显差异,前置法通过处理规则的设计实现了全流程规制,而刑法只能对部分不法处理行为进行惩治.此种规范格局导致法律难以衔接并形成刑法保护的盲区,不利于全面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对此,应提倡个人信息的刑法全流程规制模式,通过间接罪名适用法和法益量刑评价法对不同类型处理行为进行合理规制.通过理论维度和规范维度的证成,可以验证全流程规制模式具有可操作性.应当适用刑法合理规制非法收集行为和非法存储行为,保障前期阶段信息处理安全;适用刑法精准规制非法加工行为、非法使用行为和非法流转行为,保障中期阶段信息处理安全;运用刑法适度规制非法披露行为和非法删除行为,保障后期阶段信息处理安全.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全流程规制处理数据犯罪被遗忘权

    清代"刑部通行"性质考辩

    王若时
    102-114页
    查看更多>>摘要:围绕如何认识清代刑部"通行"的性质,学界长期存在争议.现存的大量刑事法律文献表明,"通行"是在律例无文或定期修例期间,朝廷为应急需要,向全国或特定地方下达单行法令的一种方式.从清初到清末,"刑部通行"一以贯之,从未中断,它既适时补充《大清律例》之未备,又为纂修《大清律》后附例提供了基础文本.终清一代,在"律有限而情无穷"的情况下,司法审判活动之所以始终实现有法可依,刑部通行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清代及时发布刑部通行,并通过定期修例以"刑部通行"完善刑法典的经验,对当代法治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通行"沿革刑部通行定期修例《大清律例》

    寡头市场协同行为的反垄断法应对

    郭传凯
    115-130页
    查看更多>>摘要:作为垄断协议的重要类型,协同行为是指无法通过直接证据对经营者之间存在明确具体的意思联络进行证明的垄断通谋,多发生于寡头市场.学界对默示通谋及协同行为的研究表明,寡头市场的协同行为可通过间接证据予以认定,垄断协议制度对规制前述行为具有可适用性.在垄断协议制度框架下,寡头市场协同行为的认定应以经营者是否从事一致行为为标准进行分类讨论.当寡头经营者从事一致行为时,立足一定程度的意思联络、寡头市场的相关条件及无法对一致行为作出合理解释等因素,法院或执法机构可认定一致行为构成协同行为;当寡头经营者未从事一致行为时,信息交换亦可构成协同行为.由于寡头经营者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与寡头市场协同行为具备相通性,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对回应寡头市场协同行为有补充作用.回应寡头市场协同行为,应以垄断协议制度为主、以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为辅.

    寡头市场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制度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垄断通谋

    单一经济实体的反垄断法认定标准

    李鑫
    131-146页
    查看更多>>摘要:单一经济实体是反垄断法中的主体,其规则能够用于判断行为违法性、确定责任归属、拓展管辖范围,从而具有重要的反垄断法意义.我国单一经济实体规则的适用存在认定标准矛盾、责任归属混乱、考量因素模糊的现实困境,这些困境均根源于单一经济实体认定标准的含混.单一经济实体认定标准的构建,应回归竞争的本质,并坚持经济标准而非法律标准.在实践中,决定性影响标准容易产生判断因素混杂、难以实际操作的问题,而控制与市场行为决定了单一经济实体内部的"不可竞争性"以及法律实体的"非独立性",将二者作为单一经济实体的认定标准具有合理性.控制与市场行为标准为互补关系,控制标准包含所有权以及其他企业内部能够证明实际施加了决定性影响的行为,市场行为标准则涵盖主体在市场中的多种行为.

    单一经济实体控制市场行为决定性影响反垄断法

    抽象危险犯反证的理论证成

    徐彬喆
    147-161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抽象危险犯立法日益增多的刑法活性化时代,研究抽象危险犯能否反证具有重要意义.抽象危险犯是结果犯,且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仅推定产生抽象危险结果.除一般产生危险的情形外,存在例外无危险的情形,此时应当允许反证出罪以合理限制处罚范围.反证既不违反疑罪从无原则,也不会将抽象危险犯异化为具体危险犯.所有抽象危险犯在理论上均允许反证.反证时,应当以行为人人身特性之外的客观情况为素材,在行为时以社会一般人标准考察是否存在抽象危险.此外,"但书"条款并非反证的适用依据.

    抽象危险犯反证推定疑罪从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