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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许明月

双月刊

1008-4355

xizhengxuebao@126.com

023-67258826

401120

重庆市两江新区回兴街道宝圣大道301号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Journal Journal of SWUPLCHSSCDCSSCI
查看更多>>本刊及时传播学术领域的创造性研究成果,反映国内外学术新动态,为学人之间的沟通学术思想,探讨实践难题,评价改革得失构建畅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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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年代

    破产劣后债权的范畴界定与体系建构

    范志勇魏牟莉
    80-93页
    查看更多>>摘要:现代破产法中,劣后债权脱离除斥债权的桎梏而成为破产债权的重要类型.在我国破产法中构建破产劣后债权制度,不仅体现切实保障破产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要求,也是对商事实践与金融创新的有效回应.根据债权发生原因的不同,破产劣后债权可以划分为法定劣后债权、司法裁判劣后债权以及约定劣后债权,三者的权利内容须区别设置.法定劣后债权主要包括民事惩罚性债权、公法上的惩罚性债权、破产程序启动后的利息以及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必要费用等.破产劣后债权人应当申报破产债权,视破产财产情况享有行使表决权的权利.此外,破产劣后债权不得进行破产抵销,但可以有条件地设置担保.

    劣后债权除斥债权约定劣后债权衡平居次

    我国预重整程序中司法介入的路径优化

    钮贵玲
    94-107页
    查看更多>>摘要:当前,预重整程序中强化司法介入的倾向较为明显,将预重整定位为司法主导的法庭内程序,法院直接介入庭前协商谈判,甚至依职权直接启动预重整程序,将庭中重整阶段的破产职权向庭前扩张.相应观念或做法弱化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增加了制度成本,降低了当事人适用预重整程序的积极性.对此,应当厘清司法介入的限度,明晰法院角色,构建司法适度介入的路径.以预重整程序的混合属性为逻辑起点,区分庭前阶段和庭中阶段的不同特性.在庭前重组阶段,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导,通过立案登记、指引规则等后置手段,实现司法适度介入之效用.在庭中重整阶段,根据批准预重整计划草案的不同时间维度,完善预重整计划草案的司法审查规则,实现司法适度介入之效用.

    预重整司法介入意思自治混合属性适度介入

    论替代交易与市场价格损害赔偿的冲突协调

    孙良国徐雪静
    108-121页
    查看更多>>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0 条第2 款规定了替代交易损害赔偿和市场价格损害赔偿的冲突协调规则.该规则的适用应当以探究替代交易的适格与否为基础.只要非违约方实施了适格的替代交易,那么其能且只能获得替代交易损害赔偿救济.对"适格"的理解应从信息搜寻的合理与否和交易选择的诚信与否两方面展开.替代交易价格是否"偏离"市场价格,不应当作为判断替代交易适格与否的唯一量度.替代交易价格偏离市场价格带来的损害赔偿计算结果集中在两个方向:替代交易损害赔偿高于市场价格损害赔偿,以及替代交易损害赔偿低于市场价格损害赔偿.只有前者才意味着,替代交易价格"偏离"市场价格,这会导致对替代交易减损价值的忽视、对完全赔偿原则的背离以及对违约方产生不公平的剥削、对非违约方产生不效率的行为激励.此时的替代交易为不适格的替代交易,非违约方只能获得市场价格损害赔偿救济.

    替代交易损害赔偿适格性市场价格损害赔偿预期利益损害赔偿冲突协调

    论商事交易中的报批义务

    刘毅
    122-137页
    查看更多>>摘要:某些特定的商事交易行为,需要经过行政审批.行政审批是这类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未经批准的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报请批准系合同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报批义务并非行政法上义务.为启动行政审批程序,当事人会就报批事项作出约定,其效力不受作为主合同特别生效要件的行政审批的影响.报批义务是依据报批约定产生的合同义务,而非先合同义务.履行报批义务人应当贯彻最大努力原则,完满地履行报批合意约定的全部义务,不得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前自行放弃.报批义务人不履行报批义务时,权利人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或者选择自行报批;也可以选择解除报批约定或者解除主合同.不履行报批义务造成的损失属于机会利益的丧失,在未针对不履行报批义务约定违约责任时,可以参照适用合同中约定的违反同类型义务的违约责任.

    报批义务行政审批合同义务最大努力原则机会利益

    脑机接口对刑法产生的挑战及其应对

    盛豪杰
    138-151页
    查看更多>>摘要:根据信息传输方向的不同,脑机接口可以分为三种技术类型,即"脑—机链接"型、"机—脑链接"型和"脑—脑链接"型.脑机接口的产生与发展对刑法适用带来了极大挑战,既包括主体地位与行为内涵的理论适用问题,也包括涉脑机接口致害的责任归属问题.应对脑机接口的刑法挑战,需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通过自由意志的反向证成与刑事主体的正向肯定,说明脑机智能人不仅属于自然人,而且具备刑事主体资格;二是行为内涵需要重新解读,将"内素"与"外素"作为行为构成要件;三是面对涉脑机接口的危害结果,应当采取"从机器到个人"的认定思路,类型化厘清脑机智能人、控制脑机人、生产销售人,以及脑机机器等致害因素所产生的刑事责任.

    脑机接口责任主体行为要件归责解构

    论我国碳市场构建的司法保障

    徐以祥刘铭鑫
    152-165页
    查看更多>>摘要:碳市场构建是我国为实现"双碳"目标而采取的国家气候行动,强制碳配额、核证自愿减排交易及潜在的创新型自愿减排交易,是司法能动参与"双碳"目标的重要领域.司法对碳市场构建的保障,可以从碳市场基本功能保障和碳市场发展促进两个方面着手.从碳市场基本功能保障的层面看,在实体法规则尚不完善和缺少系统性的碳市场领域,司法机关应关注碳数据保真、碳市场主体、碳市场产品、碳市场行为及碳市场交易流程,以稳定市场秩序,合理平衡和分配碳市场各主体的权利义务,监督政府积极履职.从碳市场发展促进的层面看,司法机关可以在技改抵扣、碳汇修复、司法碳普惠的探索等方面进行创新尝试,助力核证自愿减排市场的主体增加、减排量扩容,为未来碳市场的进一步扩大提供基础,以回应"双碳"目标的现实需求.

    气候司法碳中和气候诉讼碳市场

    《巴黎协定》下多边开发银行气候融资规则的改进

    曾文革任婷玉
    166-180页
    查看更多>>摘要:多边开发银行以与《巴黎协定》相对标为主要动力,在资金运作方面现已建立起一整套以共同原则为基础的气候融资规则,为全球气候融资体系注入了新活力.然而,气候融资规则的发展难以满足相关方的利益诉求,与发展中成员国间的长期战略合作较弱,面临激烈的同业竞争压力及私营部门融资信任赤字等问题,多边开发银行当下的气候融资规则体系仍面临资金配置失衡、规则孤岛现象明显、细节性内容缺失、透明度不足等多重困境.在未来发展中,多边开发银行应持续推进与《巴黎协定》目标保持一致,构建统一气候融资规则标准框架,设计可量化、可对比的资金监测机制,并完善气候融资风险管理.作为国际社会的负责任大国和全球气候融资的关键行为体,中国应选择合适的国际气候治理路径,以高标准系统化构建气候融资相关规则体系,建立统一的气候融资管理机制,加强气候融资多边合作机制建设,以积极影响国际气候融资规则的改进,增加气候治理话语权.

    《巴黎协定》多边开发银行气候融资共同原则资金追踪

    书讯

    后插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