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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许明月

双月刊

1008-4355

xizhengxuebao@126.com

023-67258826

401120

重庆市两江新区回兴街道宝圣大道301号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Journal Journal of SWUPLCHSSCDCSSCI
查看更多>>本刊及时传播学术领域的创造性研究成果,反映国内外学术新动态,为学人之间的沟通学术思想,探讨实践难题,评价改革得失构建畅通渠道。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汇聚一流学者 传播一流学术 建设一流学科

    1页

    自然生态保护法的概念体系

    杜群
    3-11页
    查看更多>>摘要: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对环境法学的若干基本问题提出了新时代环境法学守正与创新、完善与突破的挑战.首先,自然生态保护法是环境法体系的新兴组成部分,是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和建设成果的集中反映,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应吸纳并展现这一领域的最新成就.自然生态保护法按照保护目的和方式不同又可分为自然保护法和生态保护法领域.自然保护法采取禁止和限制开发利用方式对原真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进行保护;生态保护法对自然生态系统进行维护,尤其注重对生态破坏后果的修复、治理和恢复.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已经考虑设立自然生态保护编,表明法典与学理的融贯.其次,全面确认环境权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重要使命,其重大意义表现在:能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的重要基石,环境权作为环境法学科的基础性概念具有重要的法学价值.环境权全面入典,应规定环境权的一般性概念和具体类型,兼顾实体性和程序性的内容.再次,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重启环境法是否为独立部门法的学理讨论.不同的定位将决定法典不同的编纂模式、结构和制度内容.将环境法认定为领域法,将削弱学术共同体和法治建设共同体对环境法的法体系发展的主观确信,不利于环境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整体协调发展.环境法作为独立部门法有利于法律制度的体系化建设.最后,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应当充分考虑全球生态环境法治的发展趋势,准确把握其内在价值规律和制度发展运行逻辑,以整体主义生态观指引法典的内在体系构造,确立环境正义原则,构建沟通、协商制度,加强专家和公众参与决策,增强我国环境法典编纂在全球生态法律秩序中的引领性和贡献度.

    生态环境法典自然生态保护法环境权独立部门法法典的全球秩序观

    生态环境法典明确环境权的意义与设想

    黄辉
    11-17页
    查看更多>>摘要: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对环境法学的若干基本问题提出了新时代环境法学守正与创新、完善与突破的挑战.首先,自然生态保护法是环境法体系的新兴组成部分,是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和建设成果的集中反映,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应吸纳并展现这一领域的最新成就.自然生态保护法按照保护目的和方式不同又可分为自然保护法和生态保护法领域.自然保护法采取禁止和限制开发利用方式对原真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进行保护;生态保护法对自然生态系统进行维护,尤其注重对生态破坏后果的修复、治理和恢复.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已经考虑设立自然生态保护编,表明法典与学理的融贯.其次,全面确认环境权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重要使命,其重大意义表现在:能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的重要基石,环境权作为环境法学科的基础性概念具有重要的法学价值.环境权全面入典,应规定环境权的一般性概念和具体类型,兼顾实体性和程序性的内容.再次,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重启环境法是否为独立部门法的学理讨论.不同的定位将决定法典不同的编纂模式、结构和制度内容.将环境法认定为领域法,将削弱学术共同体和法治建设共同体对环境法的法体系发展的主观确信,不利于环境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整体协调发展.环境法作为独立部门法有利于法律制度的体系化建设.最后,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应当充分考虑全球生态环境法治的发展趋势,准确把握其内在价值规律和制度发展运行逻辑,以整体主义生态观指引法典的内在体系构造,确立环境正义原则,构建沟通、协商制度,加强专家和公众参与决策,增强我国环境法典编纂在全球生态法律秩序中的引领性和贡献度.

    生态环境法典自然生态保护法环境权独立部门法法典的全球秩序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属性要论

    孙佑海
    17-24页
    查看更多>>摘要: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对环境法学的若干基本问题提出了新时代环境法学守正与创新、完善与突破的挑战.首先,自然生态保护法是环境法体系的新兴组成部分,是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和建设成果的集中反映,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应吸纳并展现这一领域的最新成就.自然生态保护法按照保护目的和方式不同又可分为自然保护法和生态保护法领域.自然保护法采取禁止和限制开发利用方式对原真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进行保护;生态保护法对自然生态系统进行维护,尤其注重对生态破坏后果的修复、治理和恢复.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已经考虑设立自然生态保护编,表明法典与学理的融贯.其次,全面确认环境权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重要使命,其重大意义表现在:能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的重要基石,环境权作为环境法学科的基础性概念具有重要的法学价值.环境权全面入典,应规定环境权的一般性概念和具体类型,兼顾实体性和程序性的内容.再次,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重启环境法是否为独立部门法的学理讨论.不同的定位将决定法典不同的编纂模式、结构和制度内容.将环境法认定为领域法,将削弱学术共同体和法治建设共同体对环境法的法体系发展的主观确信,不利于环境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整体协调发展.环境法作为独立部门法有利于法律制度的体系化建设.最后,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应当充分考虑全球生态环境法治的发展趋势,准确把握其内在价值规律和制度发展运行逻辑,以整体主义生态观指引法典的内在体系构造,确立环境正义原则,构建沟通、协商制度,加强专家和公众参与决策,增强我国环境法典编纂在全球生态法律秩序中的引领性和贡献度.

    生态环境法典自然生态保护法环境权独立部门法法典的全球秩序观

    生态环境法典的全球秩序观

    高利红
    25-30页
    查看更多>>摘要: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对环境法学的若干基本问题提出了新时代环境法学守正与创新、完善与突破的挑战.首先,自然生态保护法是环境法体系的新兴组成部分,是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和建设成果的集中反映,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应吸纳并展现这一领域的最新成就.自然生态保护法按照保护目的和方式不同又可分为自然保护法和生态保护法领域.自然保护法采取禁止和限制开发利用方式对原真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进行保护;生态保护法对自然生态系统进行维护,尤其注重对生态破坏后果的修复、治理和恢复.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已经考虑设立自然生态保护编,表明法典与学理的融贯.其次,全面确认环境权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重要使命,其重大意义表现在:能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的重要基石,环境权作为环境法学科的基础性概念具有重要的法学价值.环境权全面入典,应规定环境权的一般性概念和具体类型,兼顾实体性和程序性的内容.再次,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重启环境法是否为独立部门法的学理讨论.不同的定位将决定法典不同的编纂模式、结构和制度内容.将环境法认定为领域法,将削弱学术共同体和法治建设共同体对环境法的法体系发展的主观确信,不利于环境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整体协调发展.环境法作为独立部门法有利于法律制度的体系化建设.最后,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应当充分考虑全球生态环境法治的发展趋势,准确把握其内在价值规律和制度发展运行逻辑,以整体主义生态观指引法典的内在体系构造,确立环境正义原则,构建沟通、协商制度,加强专家和公众参与决策,增强我国环境法典编纂在全球生态法律秩序中的引领性和贡献度.

    生态环境法典自然生态保护法环境权独立部门法法典的全球秩序观

    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为中心

    陈实
    31-40页
    查看更多>>摘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中央部署的推动刑事司法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改革实施以来,在诉讼理念、司法制度和庭审程序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推进维度单一、制度集成不足、立法未能充分吸收等改革困境集中凸显.《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是突破困境、深化改革的重要契机,应巩固改革成果,引领深化改革.本次修法可考虑通过总则确立原则、分则重设体例和公诉增添章节实现审判程序中心化;通过一审体例调整、配套制度调整、二审功能调整推动一审程序重心化;通过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优化庭前会议制度和规范庭审审理程序落实庭审程序实质化.

    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法修改庭审实质化人民陪审员

    刑事再审启动:路径选择与理论反思

    郭烁
    41-56页
    查看更多>>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在即,如何优化刑事再审的启动路径学界未有定论.结合官方统计数据和1818 份再审裁判文书的实证考察可知,再审启动路径在实践中呈现出三重特征,依职权开启再审远甚于依申请开启、原审人民法院启动多于上级人民法院启动、检察机关抗诉趋于主流.对这一现状可从以下三个维度加以检视:从刑事既判力理论出发,再审启动应保持克制、审慎,依职权启动再审并不合于这一要求;从主体中立性角度切入,再审审查主体难以规避利益勾连、祛除主观预断,致使申诉驳回率较高;从职能复合性视角观之,再审抗诉兼具诉讼职能和监督职能,能否直接启动再审有待考量.有鉴于此,应当剥离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之权力,重新配置"二元化"申诉审查主体,并依据抗诉事由区分再审抗诉效力.通过以上完善路径,可以构建再审与非常上诉并行的非常救济程序.

    刑事再审启动再审申诉刑事既判力再审抗诉

    公诉决定的确定性:以《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为视角

    任禹行
    57-66页
    查看更多>>摘要:公诉权行使的程序法目标在于形成并维系特定诉讼系属关系,诉讼系属关系一旦形成,便对控辩审三方构造产生约束效力.不起诉旨在宣告诉讼系属关系不能建立,撤回起诉和终局裁判旨在消灭已建立的诉讼系属关系,以上作为诉讼系属关系评价机制的裁判或者决定,均具有不同程度的确定效力.实质确定力产生的前提是实体裁判消灭诉讼系属关系,以不起诉和撤回起诉决定为代表的公诉决定不涉及实体罪责关系评价,不具有实质确定力.出于法安定性和法平和性的考量,不起诉和撤回起诉决定作出后,再行起诉应当有所限制,这种限制体现为作为程序启动门槛的"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要件的实质化.

    撤回起诉实质确定力形式确定力新的事实新的证据

    网络平台数据刑事调取的理论反思与规制路径

    吴子越
    67-82页
    查看更多>>摘要:向网络平台调取数据是公安司法机关面对犯罪结构和案件特征变化的因应之举.数据调取的制度依据以概括授权的面貌散落在刑事诉讼规范体系和数字监管专门立法中,大型网络平台发布的具有指引属性的行业规范增强了数据调取的操作性,并在实践中形成了"基于公私合作的直接调取"与"面向数据共享的间接调取"两种模式.从国家与网络平台的关系格局来看,为网络平台设置强制性的数据调取配合义务是公安司法机关顺应形势的理性选择.这一过程使侦查权力在技术的赋能下迅速扩张,并使数据调取背后的公民信息权利隐忧逐渐浮现.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之际,为对调取措施予以有效控制,应当增设调取为一项独立的侦查措施,以信息数据的敏感程度层级化地设置启动审批权限,从调取人员数量、调取的目的性限制,以及调取的告知义务三个方面完善数据调取的执行程序,并适时引入检察机关作为调取的外部监督主体,为数据安全提供有效的司法助力.

    网络平台证据调取刑事诉讼法修改数字侦查

    论数罪并罚原则的优化及其适用

    何显兵
    83-96页
    查看更多>>摘要:现有数罪并罚原则的缺陷主要表现为有期徒刑、拘役与管制的并科导致刑罚轻重倒挂,财产刑的并科导致刑罚过重,不利于罪犯重返社会,以及多种并罚原则并存导致诸多疑难问题难以妥善解决.并科原则不符合刑罚追求报应与预防的双重目的,易导致刑罚丧失节俭性.基于明德慎罚的慎刑恤刑观,中国古代的数罪并罚以吸收原则为主,同时以赃罪并赃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为补充.当代数罪并罚宜采取吸收原则,并将数罪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这不仅符合刑罚目的与慎刑恤刑观念,而且可以消除司法实践中因多种并罚原则并存导致的法律适用难题.

    数罪并罚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吸收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