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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陈云东

双月刊

fxbjbynu@126.com

0871-65032352

650091

昆明121大街云南大学英华园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Journal Journal of Yunan University(Law Edition)CHSSCD
查看更多>>本刊以立足边疆,面向全国,突出特色为宗旨,突出民族法学,东南亚法学及禁毒法治建设等重点科学建设。本刊为国内许多著名的法学专家建立了广泛的联系,拥有稳定的作者群和广泛的读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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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年代

    桥头堡建设中的产业立法问题研究

    郑冬渝
    92-105页
    查看更多>>摘要:围绕产业进行立法是现代国家扶持产业发展的通行做法,也是法律制度发展完善的必行方向.云南位于孟中印缅经济走廊、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的核心位置,是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不仅地理位置特殊,产业结构也很特殊,有必要通过专门的产业立法促进产业发展,进而确保桥头堡建设目标的实现.云南目前已经通过的《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条例》和《云南省旅游条例》为产业立法活动的开展探索积累了一定经验,结合桥头堡建设的具体需求,还应该尽快出台《云南省特色产业发展促进条例》、《云南省产业发展人才开发和保护条例》、《云南省民族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条例》、《云南省对外信息保障条例》、《云南省口岸管理条例》、《云南省国际大通道建设促进条例》.

    桥头堡保障产业立法

    单行条例质量差原因探析——以《××省××自治县草原条例》为例

    于访勤
    106-114页
    查看更多>>摘要:单行条例质量差,表现在不适当改变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复或变相重复法律法规的规定、立法语言不规范.原因在于立法动机定位不准、立法目的含混、选错了立法“模板”、立法态度敷衍、没认清单行条例本质.应该端正立法动机、明确立法目的、选择正确的立法“模板”、端正立法态度、加深对单行条例本质的认识.

    单行条例质量差原因草原条例

    中国-新加坡服务贸易合作项目实施的法律与政策保障

    曾文革党庶枫
    115-120页
    查看更多>>摘要:2015年11月,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中新示范项目)以“服务贸易”为主题的第三个政府间合作项目落户重庆,将在金融、物流、通信以及航空四大服务贸易领域拓展合作.中新示范项目的实施是“一带一路”战略的组成部分,同时将有助于中新自贸协定升级谈判.为保障中新示范项目有效实施,金融、物流、通信及航空服务领域的政策与法律完善必不可少.

    中国-新加坡服务贸易国际合作法律和政策措施

    非法集资刑法规制应理顺的八大关系

    刘遇尹振国
    121-129页
    查看更多>>摘要:非法集资犯罪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是金融垄断的产物,犯罪圈过大,非法集资刑法规制与民营经济发展之间存在冲突,金融效率和金安全价值之间出现失衡.必须刑法规制民间融资的限度和方式,以刑事一体化思想为指导,合理划定非法集资犯罪圈,科学建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理顺刑法结构和运行机制,建立约束与激励相平衡的规制模式,实现刑法的最佳社会效益.

    民间融资非法集资刑法规制民营经济

    从高校图书馆占座现象看秩序的形成——基于S大学的法社会学分析

    王鑫王一璇
    130-136页
    查看更多>>摘要:图书馆占座是大学校园里由来已久的现象,对于我国各大高校的学生来说已司空见惯.学生们对实施中的高校图书馆管理制度进行了扭曲,从而形成占座这种自发秩序.这一自发秩序产生的原因是该高校图书馆座位数量与学生自习需求之间存在供需矛盾,是学生们在厌恶不确定性的情况下进行理性选择的结果.其背后则是科层式组织逻辑与协作式组织逻辑“合谋”的结果.

    占座现象自发秩序内部规则社会秩序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国际法规制研究

    高建勋高明俊
    137-145页
    查看更多>>摘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伴随着人类的生产活动而产生,对自然环境和人类健康危害巨大.因此,国际社会通过《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三大公约对POPs进行国际法规制,规定各缔约方应减排POPs,控制危险污染物的越境转移,对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虽然POPs被纳入公约规制范围,但在有关污染物减排的国际法规则中,减排资金制度、污染监测制度、援助合作制度等方面的建构依然存在诸多不足.对此进行研究并提出可行性的建议可以推动POPs国际法制度的完善,切实推进POPs的减排进程,保护环境和人类的健康.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援助合作行动计划污染监测

    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与双边投资协定的解释问题刍议

    张建
    146-156页
    查看更多>>摘要:现代化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主体已经由传统的国家本位转向个人本位,并伴生了专门针对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的仲裁程序.与传统的商事仲裁不同,以IC-SID为基础的投资条约仲裁不要求严格意义的仲裁条款,而是以“书面同意提交”为前提,这为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的合意解释留出了可裁量的空间.近年来,我国在向外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将可提交国际仲裁的事项由原本的征收与国有化补偿问题开放到所有投资事项,因而有必要充分理解ICSID仲裁的管辖权要件.此外,对投资协定中的关键条款进行把握也关系到投资仲裁的程序正当性,如公正公平待遇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保护伞条款等.

    国际投资仲裁《华盛顿公约》书面同意提交最惠国待遇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