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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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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人博

双月刊

1000-0208

010-58908281

100088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政法论坛/Journal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SSCICHSSCD北大核心CSTPCD
查看更多>>以反映法学研究新成果和法制建设的新进展为主要内容,着重刊登刑法、民商法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学理论,及时反映法理学、法史学、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研究的新信息,积极支持并扶持行政法、经济法等新兴学科,同时,为本校设置的政治学、哲学等专业提供研究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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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年代

    比例原则的规范论基础与方法论定位

    雷磊
    3-15页
    查看更多>>摘要:比例原则只是处理手段与目的两个范畴的"关系公式",是一种论证框架而非实质标准,只提出了一种"薄的"、而非"厚的"理性要求.作为"上游理论",原则理论构成了比例原则理论的规范论基础.比例原则与(法律)原则的结构性同构决定了,凡是适用法律原则的场合,就有运用比例原则的空间.所以,它是法律领域的普遍方法论原则,并不限于对基本权利的保护和国家权力的限制,甚至适用于绝对权利与紧急状态的情形.作为权衡方法,比例原则具有独立的方法论地位,但需通过作为"下游理论"的重力公式和"配套理论"的理性论证理论(商谈理论)获得更为精确化和客观化的运用.比例原则不等于、但可以适当引入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在具体运用时也要注重与教义学知识的结合.

    比例原则原则理论权衡重力公式理性论证理论

    洗钱罪的争议问题

    张明楷
    16-32页
    查看更多>>摘要:"为掩饰、隐瞒七种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不是目的犯的目的,只是洗钱罪的故意内容,故洗钱罪不是目的犯.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与性质,在既遂前就可以确定,因此,洗钱罪的成立不以上游犯罪既遂或实际控制财物为前提;同一行为人同时实施上游犯罪与洗钱罪时,成立想象竞合.适用特别法条以行为符合普通法条规定的犯罪成立条件为前提,由于自掩饰、自隐瞒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所以,自洗钱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312条规定的犯罪成立条件,既然如此,就不能认为《刑法》第191条与第312条是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交叉关系并不是法条竞合的类型,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应按想象竞合处理.

    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条竞合想象竞合

    反洗钱视野中地下钱庄的刑事法律规制

    王新雷昌宇
    33-44页
    查看更多>>摘要:地下钱庄对我国金融管理秩序产生多维度的危害,并且逐渐向专业洗钱团伙的方向转变,成为上游犯罪人跨境转移赃款的隐蔽通道.针对地下钱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和买卖外汇行为的刑事处罚,在以往呈现非法经营罪"一家独大"的司法适用局面,这不仅遮掩了地下钱庄所蕴含的洗钱风险,也存在未全面评价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未揭示资金的真实法律性质、难以开展司法协助等问题.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进行重大修改和全面激活对地下钱庄适用洗钱罪的新形势下,司法实践中应确立洗钱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先此后彼"审查模式,深挖证据来优先查明地下钱庄是否涉嫌洗钱罪,并拓宽以打击洗钱为主轴的国际合作渠道.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洗钱罪的主观认知问题一直是司法认定的难点,这同样成为对地下钱庄适用洗钱罪的主要障碍,需要从理论上澄清争议,并且在实践上着力破解.

    地下钱庄洗钱罪非法经营罪跨境对敲主观认定

    洗钱罪立法修订的国际因素与国内法治回应

    陈伟
    45-59页
    查看更多>>摘要:刑事立法修订并不是国内社会发展的单向性反映,经济全球化与治理一体化决定了国际视域与国际因素对一国刑事立法的直接促动,我国洗钱罪的多次修订均是"国际因素国内化"的典型体现.国际因素为国内立法完善提供了契机与动力,属于面向无国别的犯罪生成进行有效治理的功能呈现.与此同时,国际因素的国内影响也会带来刑事立法的频繁动态调整、零散性所致的体系欠缺、集体法益过度彰显、强调刑事打击和刑罚扩张适用的潜在隐忧.我国在融入国际社会和承担大国责任的同时,应当注重国际因素与国内法治之间的互动关系,在谨慎的积极主义刑法观之下进行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现国际因素立法传导下的国内刑事法治理性回应,避免为了迎合国际因素要求而无视本土立法体例及其传统,防范刑事惩罚脱逸刑法教义学分析的不当情形.

    洗钱罪国际因素国内法治全球治理

    地方仲裁立法的法理基础与实践空间

    刘晓红
    60-70页
    查看更多>>摘要:立法法的修改为地方仲裁立法创造空间并推动了上海和海南的地方仲裁立法,因而仲裁法的修订应对此作出回应.这既是尊重中国仲裁市场发展的现实选择,也是实现法治与改革两翼并举并推动仲裁国际化和市场化的必要之举.作为国家规范仲裁活动的基本立法,仲裁法可通过授权地方仲裁立法方式,为地方仲裁立法提供支持.地方仲裁立法应以立法法和仲裁法为依据,以中央政策为指引,借助央地协调明确地方仲裁立法的模式,在"非仲裁基本制度"内围绕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和国际仲裁中心建设推动中国仲裁的国际化和市场化,助力中国仲裁事业发展.

    仲裁法立法法地方仲裁立法国际仲裁中心

    仲裁法应有的包容性开放性融通性

    杜焕芳
    71-80页
    查看更多>>摘要:仲裁法是仲裁体系发展和仲裁制度运作的基础设施,在国际经贸往来频繁和国内经济环境不断变化的背景下,我国仲裁法在仲裁适用范围上应保持一定的包容性,在仲裁改革创新上应坚持较强的开放性,在仲裁制度设置上应弘扬适当的融通性,安放或承载更多具有中国特色又能符合国际通例的仲裁制度,发挥仲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功能和作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积极服务国家开放和发展战略.走出一条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中国式现代化仲裁发展道路,力争掌握国际仲裁的时代话语权,助推国际仲裁秩序的良性互动和合理建构.

    仲裁法适用范围包容性开放性融通性

    司法支持仲裁的底层逻辑解析

    宋连斌
    81-88页
    查看更多>>摘要:当代世界商人普遍青睐仲裁,各国亦鼓励和支持仲裁,其中尤以司法支持仲裁的作用最为显著,主要是因为仲裁立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有利于减轻法院负担,高效快捷地解决争议,促进商业交易.以不同于诉讼的方式,仲裁满足当事人关于争议解决的多元需求,符合纠纷解决法律程序的效率与公正的目标.对于仲裁裁决,除非严重违反了正当程序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般不会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当事人通过仲裁员对自身纠纷的重整,法院通常不会对仲裁裁决的实体问题予以干预.仲裁的基础是合同,法院支持仲裁,就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纠纷解决仲裁支持仲裁司法公正当事人自治

    民法上的名义所有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路径

    李永军
    89-100页
    查看更多>>摘要:名义所有权在民法上表现为不同的形态,在我国民法典及司法解释上,最为典型的就是四种:保留所有权买卖、让与担保、信托、间接代理.那么,这些权利在实体法上的性质以及在破产程序中,权利人实现的路径是什么?是司法实践和理论上最优争议的问题.首先,这些名义所有权规范的行为是否属于《民法典》第146条的虚假法律行为?本文认为,这些名义所有权的表征行为不构成虚假法律行为,尤其是我国《民法典》第641-643条规定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兼有所有权保留与担保的双重功能,尽管在理论体系上难以自圆其说.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的出卖人之民法典上的合同解除权与管理人在破产法上的合同解除或者履行决定权对比,后者优先适用."物上代位性"在取回权中必须贯彻——取回权的标的物不存在的,应当允许取回替代物.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属于委托人而不属于受托人.因此,在受托人破产的时候它不属于破产财产,应当由委托人取回.在让与担保关系中,名义上的所有权人在对方破产的时候,只能行使别除权.在间接代理关系中,要根据委托人、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具体关系来决定行使何种权利以及何人行使权利,但不能与委托的宗旨相背离.

    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破产法取回权别除权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与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完善

    汪海燕
    101-114页
    查看更多>>摘要:基于程序正当性和财产权保护的要求,刑事诉讼立法理念应从"定罪—量刑"并重向"定罪—量刑—财物处理"并重转化,同时,还应重视案外人财产权利的保障.当下关于涉案财物处理的立法供给不足,实践中涉案财物处理"审前中心主义"较为突出,这不仅表现为涉案财物处理"查控决定主义"现象泛化,而且还表现为在审前有关机关可以对涉案财物直接作出处理,审判机关遗漏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或"照搬"审前意见,以及即使对涉案财物作出了裁判,但采取了回转"审前"处理的态度等.涉案财物处理的"审前中心主义",不仅使得对涉案财物的实体性处置缺乏正当性,也违背了程序正义原则的基本要求.基于此,应当复归"审判中心主义"的诉讼构造.一方面,要加强对涉案财物审前处理的程序控制和制约监督,逐步建立检察机关审查制度并构建对涉案财物处理的听证程序;另一方面,还要优化涉案财物处理的审判程序,明确审理对象和对应的审理重点,形成"以相对独立为主,以完全独立为辅"的制度格局,畅通具有独立物权请求权的案外人有效参与涉案财物审判程序的渠道.

    刑事诉讼法涉案财物审前中心审判中心案外人

    检察建议在犯罪治理中的逻辑进路与实践面向

    时侠联
    115-127页
    查看更多>>摘要:犯罪治理是由源头预防、诉前分流、诉中化解、诉后治理四个环节组成的社会越轨行为综合治理体系.依法充分参与犯罪治理,是检察机关履行刑事诉讼主体责任的必然逻辑、刑事检察依法全面履职的具体表现、"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方面,对推动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全面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要方式、增强法律监督工作质效的重要手段、提升法律监督权威的有效载体,切入犯罪治理体系的点位及作用主要体现为在源头预防、诉前分流、诉中化解、诉后治理四个环节分别发挥提醒、控制、息讼、建制作用.以检察建议推动犯罪治理,一方面需要依托司法诉讼职能,运用个案检察建议,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妥善处置社会矛盾纠纷;另一方面需要依托司法诉讼延伸职能,充分运用类案检察建议,服务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

    犯罪治理检察环节检察建议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