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更多>>摘要:档案服务企业可能作出《档案法》第四十八条第八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但《档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处分仅能课予对国有档案服务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这就使得档案主管部门在责令非国有档案服务企业限期整改时,缺少类似处分的行政法律责任作为威慑.这种做法不利于档案安全风险的预防,限制了执法效能的提高,还对档案服务市场的良性发展造成了影响.为此,笔者认为,可适当修改《档案法》第四十九条,让档案服务企业在作出《档案法》第四十八条第八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时受到行政处罚,以确保档案行政执法的权威性与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