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期刊导航|中国海商法研究
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中国海商法研究
中国海商法研究

司玉琢

季刊

1003-7659

hsf-nk@163.com

0411-84729316

116026

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凌海路1号

中国海商法研究/Journal Chinese Journal of Maritime LawCHSSCDCSSCICSTPCD
查看更多>>《中国海商法年刊》创刊于1990年,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主管、中国海商法协会主办、大连海事大学协办的我国目前唯一公开发行的海商法专业领域的学术期刊。主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主要起草人、国际海事委员会(CMI)运输法专家小组成员、著名海商法学专家司玉琢教授担任。本刊的办刊宗旨是“传播海商法最新研究成果,探讨海商法实际问题,报道立法最新进展,反映海商法最新动态”。  《中国海商法年刊》在新闻出版机构的正确指导下,在大连海事大学期刊社和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海事法律研究中心全力支持下,在《中国海商法年刊》编辑委员会和编辑部全体同人的努力下,《中国海商法年刊》的出版、发行等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由于《中国海商法年刊》的政策性、专业性非常强,为保证期刊学术质量,《中国海商法年刊》编辑委员会制定了科学的稿件评价标准,建立专家审稿库,全刊用稿实行“双名匿名专家评审”,并对有争议的稿件,聘请多位专家把关,以把握期刊的政治性、科学性和创新性。  编辑人员会认真对待每一份来稿,来稿必复,来询必答,努力为作者提供优质服务,努力为作者创造深入研究的平台与机会。  对稿件实行严格的“三审制”,在稿件的编辑和编排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规范;同时,加强校对环节的管理,严格执行责任校对制度和“三校一读”制度,努力降低差错率,切实控制好期刊出版发行的各个关键环节。  《中国海商法年刊》是中国海商法领域公认的权威性期刊,虽然由于刊期长、学科小等原因,无法跻身核心刊行列,但在办刊过程中,编辑部能始终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自觉抵制学术腐败,坚决杜绝人情稿、关系稿,致力于出精品、创品牌。  在编辑校对过程中,编辑人员本着严谨认真的态度,对不确定的法规、法条进行认真校对,对文中的大量引文注释进行仔细厘清,以避免出现不应有的失误。  在稿源组织方面,《中国海商法年刊》积极配合期刊的主办单位中国海商法协会的学术工作,及时刊登年度海商法领域最具代表性最能引起讨论与争鸣的优秀论文,为促进中国海商法学科的健康发展做出了贡献。另外,由于年刊的刊期较长,已经不适应学术研究快速发展的需要,编辑部通过积极与主办单位协商,与期刊管理机构沟通、请示,向辽宁省期刊协会讨教,终于在2009年通过了将刊期由年刊改为季刊的审查与批准,《中国海商法年刊》的编辑工作又获得一次重大突破,为中国海商法研究与实践提供了更为宽广的平台。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曹守晔
    3-13页
    查看更多>>摘要:原《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废止后时隔三年,《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在各界期盼中发布施行.在适用范围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既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也适用于非合同纠纷案件,除非依其性质不能适用;在覆盖内容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内容丰富、亮点纷呈、形式创新,条文与司法案例配套同步出台,可形成组合效应;在时间效力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可以溯及既往;在思维方法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尊重立法原意,不作创新性续造,思路清晰,结构合理,方法科学.此外,为帮助正确理解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相关条款,还对譬如从无到有的情势变更条款的前世今生、前因后果及其与不可抗力的区别和联系作了梳理分析,并提出了修改完善《海商法》的立法建议.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情势变更《海商法》修改

    论海洋资源确权登记中的区分效力

    李国强李敏
    14-26页
    查看更多>>摘要:采用区分效力的登记模式可以明确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权利归属,从而排他地保护权利.海洋资源确权登记没有直接设权的功能,但作为权利外观具有推定力与公信力.各种海洋资源确权登记的实质是国家法律授权下的行政事实确认行为.海洋资源确权登记在权利设立中采登记生效主义,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权利变动中仅发生影响处分的效果.登记区分效力一方面需依托规则解释形成关联的登记体系,另一方面需配合不动产登记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作出调适.此外,采用观念化的客体特定标准能纾解海洋资源难以特定的问题,达成"共同但有区分"的海洋资源登记效力.

    海洋资源登记效力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论"适当顾及"义务在海上临时警戒区中的适用

    翟仲
    27-38页
    查看更多>>摘要:体现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适当顾及"义务可适用于一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公海设立海上临时警戒区的措施,但具体标准有待考察认定.分析近年来国际司法机构对"适当顾及"义务的裁决并总结有关海上区域的国家实践,可以认为"适当顾及"义务要求一国在宣布临时警戒区时应适当考虑其他国家合法使用海洋的权利,包括为此限定区域的位置、范围和时限,避免在重要位置设置大规模区域,事先妥为履行公告义务,并就"警戒区"和"禁航区"进行区分,在警告的基础上避免施加航行限制.另一方面,"适当顾及"义务要求受临时警戒区影响的国家也有义务适当考虑他国维持临时警戒区的权利并避免干扰其活动,宣布国可在警戒区内采取合理措施以确保任务的执行.为此,《海警法》等法律规范应进行规则补正和体系适配,以构建科学合理的海上临时警戒区制度.

    "适当顾及"义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上临时警戒区专属经济区公海

    智能船舶航行事故的刑法归责与教义展开

    庞婧
    39-49页
    查看更多>>摘要:尽管道路交通领域自动驾驶事故的刑法研究早已纳入学者的视野,但对于海陆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以智能船舶为主体的航行事故可能引发的刑事责任问题一直缺乏必要的关注.智能船舶的逐级发展将导致船舶交通肇事刑事归责面临归责主体缺位、以船舶驾驶员为主体构建的避碰规范重新进行责任分配以及围绕以人为主体构建的过失犯罪理论体系的重构.控制支配位置、失效接管义务和人因干预范围是差异化操控模式下智能船舶刑事归责的技术基础.基于船舶智能系统自身不完全的控制能力以及经验积累产生的态势感知能力、决策能力决定了对其意思形成无法进行刑事非难.在具体的责任分配上,智能系统的生产者应当承担更多科技向善的注意义务;船端人员是自动化设备正常运营的监督者,自主程度较低的智能船舶仅允许其部分信赖自动化操作系统;在遥控与自控模式结合时,只有远程控制站的报警义务履行后,在船船员才具有接管船舶控制权的注意义务.

    智能船舶航行事故接管义务信赖原则

    企业数据权益论

    程啸
    50-63页
    查看更多>>摘要:企业对其生产和处理的数据享有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然而现行的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民事法律制度都不足以实现对企业数据的全面保护,故应当确立企业对其数据享有一种独立的、新型的财产权,即企业数据权益.企业数据权益的确权应当采取单一路径,不应区分数据、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或数据的生产与流通而分别确权.企业对其数据享有的权益具有排他效力,但是该排他性受制于数据上其他参与方的权益,即个人信息权益及数据来源者权利.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并非是企业数据权益的内容,企业对其数据享有的权益的内容仍应从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加以界定.

    数据产权企业数据权益个人数据数据来源者权利《数据二十条》

    数据隐私保护的反垄断法剖析:适用困境与纾解之道

    林燕萍罗丹睿
    64-74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平台经济背景下,传统隐私权无法满足个人对其个人数据控制的需求,因此,数据隐私的概念应运而生.隐私作为重要的竞争参数,属于消费者福利的一个关键维度,可以被视为消费者支付的对价或是质量的体现,从而纳入反垄断法的竞争分析范畴.然而,数据隐私保护与效率、创新之间的平衡相当复杂,隐私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限制数据流动;隐私保护法和反垄断法在数据隐私保护领域的交叉也带来了规则竞合的难题;数据隐私的损害难以量化,传统反垄断法的价格中心方法无法直接适用.欲纾解此困境,应当首先确立审慎干预的适用原则,树立市场竞争与隐私保护的兼顾目标;根据侵犯数据隐私的具体行为和情景适用规制方式,合理权衡所涉利益的保护需求;在此基础上优化隐私保护分析工具,创新反垄断法保护的理论工具.

    数据数据隐私隐私保护数字平台反垄断法

    国际私法视域下涉加密货币纠纷的识别

    梁庭瑜
    75-87页
    查看更多>>摘要:对于何为加密货币纠纷,司法界与理论界存在不同理解.立法的滞后性导致许多国家的国内法面对加密货币案件时处于无法识别的窘境,同时加密货币的去中心化迷雾为其相关案件的识别蒙上了神秘的面纱.通过国际私法的识别理论厘清加密货币纠纷的具体概念,明确加密货币纠纷中应当识别的对象,进而通过对加密货币纠纷涉外性和使用场景的识别,将现有的加密货币纠纷与适当的部门法进行匹配,澄清加密货币相关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打通法律与加密空间的隔膜.

    加密货币纠纷识别涉外性加密货币法律属性

    价值平衡视角下中国仲裁释明制度的构建

    李贤森
    88-99页
    查看更多>>摘要:仲裁释明对于保障仲裁程序的快捷高效,维护仲裁裁决的公信力具有突出作用,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的重要问题.但是,由于《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仲裁员的释明权,仲裁释明的合法性缺乏立法的明确保障.中国仲裁实践中存在释明性质不明、释明方式不清、释明边界不定等问题,这影响了仲裁员进行释明的积极性,制约了仲裁释明功能的发挥.各方对仲裁释明的认识也并不统一,在商事仲裁理论与实践中面临着如何准确理解与恰当运用释明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从制度背景、价值作用、立法规范、仲裁规则等方面梳理了仲裁释明制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基础,并分析了如何从仲裁释明的性质、方式、边界等方面构建中国的仲裁释明制度.

    仲裁法仲裁释明释明性质释明方式释明边界

    调解员和仲裁员身份竞合的优势、风险及其应对

    林萌
    100-112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国际商事调解和仲裁程序的多样化组合中,为了在调仲结合灵活、友好和有效等基础优势上进一步提高解纷效率、满足特定文化偏好及确保解纷质量稳定,当事人可能委托同一自然人分别担任调解员和仲裁员.然而,中立者身份竞合可能破坏调解保密性、贬损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质效、破坏仲裁中立性以及违反仲裁辩论原则等,继而对仲裁裁决的效力产生不利影响.对此,不同实体已经采取多种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般性地要求当事人委托不同的中立者、要求当事人在充分知情的状态下表示同意、禁止调解中的单方会谈、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前重选中立者、要求仲裁时列举并排除调解保密信息以及排除基于调解活动质疑仲裁的权利等.目前,《仲裁法》《仲裁法(修订意见稿)》及多数仲裁机构规则并未禁止调解员与仲裁员身份互换,但针对性的行为规范在数量和力度上均显不足.对此,中国立法者和纠纷解决机构可以借鉴上述做法,调适调解员和仲裁员在身份竞合时的行为要求.

    调仲结合调解员仲裁员调解保密性

    《中国海商法研究》来稿要求

    后插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