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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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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守安

月刊

1007-9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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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8630197/68630206

100040

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西路5号

中国刑事法杂志/Journal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CSSCICHSSCD北大核心CSTPCD
查看更多>>本刊是中国最具权威性的刑事法律专业学术期刊,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主办。本刊的办刊宗旨是坚持以学术为重,以反映刑事法领域的前沿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为己任,并突出理论性和实践性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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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司法规则——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考察

    陈兴良
    3-17页
    查看更多>>摘要: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应当纠正将先刑后民司法规则绝对化,在对其中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双重考察的基础上解决犯罪认定和程序选择问题.在牵连关系的刑民交叉案件中,应当采取分别审理即刑民并行的司法规则.在排斥关系的刑民交叉案件中,犯罪的构成排斥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应当采取先刑后民的司法规则.在合同诈骗犯罪中,并不存在真实的合同法律关系.合同诈骗罪成立,合同法律关系即被否定.按照先刑后民的司法规则,如果经过刑事审判,合同诈骗罪成立且被害人损失经由刑事诉讼予以追缴、责令退赔、及时返还的,被害人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救济;如果经过刑事审判,合同诈骗罪不成立,则可再诉诸民事诉讼.在并存关系刑民交叉案件中,如骗取贷款犯罪案件,行为构成刑事欺诈犯罪,不能否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受到民事欺诈的被害人不受先刑后民规则的限制,无论是在刑事程序启动之前还是之后,都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刑民交叉先刑后民刑事诈骗民事欺诈

    "刑民并行":解决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则

    王利明
    18-33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不宜将"先刑后民"作为基本原则,该传统办案模式缺乏规范依据,实质上有违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应采取"刑民并行"原则.根据"刑民并行"原则,违反刑法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在判断合同效力时,首先要考虑相关规定的立法目的尤其是强制性规定所要保护的法益,其次要考量通过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能否实现该规定的立法目的.如果行为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规定的规范目的已经实现,就无须再从民法上否定合同效力,否则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特别是无过错的当事人利益,反而会发生违反立法目的的效果,使得相关社会关系遭受更大的损害.在法律事实同一、依赖公权力查明案件事实、刑事处理结果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证明标准基本相同的特殊情形下,有必要例外地采用"先刑后民"的做法.

    刑民交叉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先刑后民刑民并行合同效力

    轻罪治理的程序响应

    卞建林
    34-54页
    查看更多>>摘要:近年来,我国犯罪态势和犯罪结构发生明显变化,呈现重罪重刑案件持续下降,轻罪轻刑案件不断上升的"双降双升"趋势,标志着犯罪治理已经进入轻罪时代.轻罪治理,需要程序法的积极响应与参与,发挥程序在犯罪治理中的独特功能和作用.然而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明显不适应轻罪治理要求,表现为程序的被动性、对抗性、惩罚性、单一性和滞后性.世界上许多国家较早地开始了犯罪轻重分层,在长期的轻罪治理过程中形成了一些有别于重罪的程序制度,促进轻罪案件的简便快速处理以及多元化解决,可以为我国构建轻罪治理体系提供借鉴.在轻罪治理的背景下,完善我国轻罪程序的总体思路是实行犯罪分层,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强调"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具体路径包括完善刑事和解程序、完善司法出罪机制、完善审前程序分流机制、简化轻罪案件审理程序、完善刑事强制措施、完善涉案财物程序性处置等.

    轻罪治理程序响应犯罪分层程序分流审前转处

    轻罪治理的司法逻辑、法律调整与程序配置

    张建伟
    55-71页
    查看更多>>摘要:轻罪治理涉及惩治、预防、对犯罪进行源头治理的实体性内容,也有程序性出罪、协商性司法机制等程序性内容.轻罪重罪案件比例发生的明显变化,由多种因素促成:一是社会控制能力增强,环境条件变化;二是立法中存在刑罪化的倾向,刑法修改不断增加罪名,轻罪案件因此剧增.醉驾入刑的司法实践表明某些危害行为的刑罪化需要进行全面的立法后果评估和对法律适用的司法调整.在轻罪治理中,不应忽视有些危害行为,没有纳入刑法制裁的范围,或者刑法规定的处罚过轻,形成刑法盲点或者"轻罪(处罚)过轻"的问题,需要从立法角度重新进行审视并加以解决.就轻罪治理相关诉讼制度配置来说,调整裁量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按重罪、轻罪、微罪配置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将部分治安处罚案件纳入司法程序,设立治安法院或违警法院,是值得研议和可以采纳的程序改革方案.

    轻罪治理刑罪化宽严相济程序性出罪违警罚

    轻罪治理体系中的四对范畴

    汪海燕
    72-91页
    查看更多>>摘要:轻罪治理是一项立体化的体系工程,需要从不同层面、多维度对其相关制度和规则进行构建与完善.在政策与法律层面,轻罪治理本质上归属于刑事政策,在指引司法权运行的同时具有抽象与不稳定等特质,需将之外化为法律,获得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支撑.在效率与效益层面,效率与效益是轻罪治理的双重价值目标,需通过优化办案程序、数字赋能治理以及完善配套措施来实现两者的平衡.在显性规则与隐性规则层面,以考核指标为代表的隐性规则在影响轻罪治理的同时未能兼容轻罪治理的特征与指向,需在促进考核指标科学化、合理化的同时推动隐性规则走向显性化.在刑罚与附随后果层面,为防止附随后果"刑罚化",需贯彻责任自负原则,完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限定附随后果的产生条件.

    轻罪治理刑事政策效率隐性规则附随后果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涉案财物制度改革

    李玉华
    92-106页
    查看更多>>摘要:《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已经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人大立法规划,其中涉案财物制度改革受到了公检法部门的共同关注.涉案财物处置关乎基本人权,关乎公平正义,关乎社会稳定和发展,刑事诉讼法修改有必要吸纳涉案财物制度改革的经验,围绕涉案财物在刑事诉讼中整个的生命周期展开研究.从涉案财物入口看,应当贯彻比例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严格规范涉案财物的查扣冻.从涉案财物管理看,应当普遍建立跨部门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即"物的看守所",统一规范管理,实现保值增值.从涉案财物出 口看,应当完善涉案财物的先期处置,构建普通案件的对物之诉程序,明确保管期限.

    刑事诉讼法修改涉案财物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先期处置对物之诉

    《刑事诉讼法》与《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衔接问题研究

    郑曦
    107-123页
    查看更多>>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改已经被纳入立法规划,如何规制刑事诉讼中公权力机关的数据和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实现与《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衔接是应对数字时代变革与挑战的必然之需,应当予以充分重视.针对这一现实需要,《刑事诉讼法》修改需从基本思路到具体制度上进行系统梳理和回应.从基本思路上看,修法应当遵循"统一纳入"模式下的例外许可、刑事诉讼全流程的规制领域拓展、运用区分原则这三方面思路,对衔接中的重要问题予以关注.从具体制度上看,为促使衔接的顺畅进行,首先应在刑事诉讼中对数据权利和个人信息权利予以认可,将知情权、数据访问权、删除权等纳入刑事诉讼权利体系;其次应保证刑事诉讼中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国家义务的全流程履行,明确国家义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确立检察机关实施监督和提供救济的职权;最后要解决新型数据和个人信息处理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与规制问题,处理好新型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定位、科技企业与公权力机关的关系、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协助义务、公权力机关运用新技术收集数据和个人信息等问题.

    刑事诉讼法修改数据个人信息衔接

    涉外法治视野下刑事诉讼的数字化进路

    裴炜
    124-142页
    查看更多>>摘要:网络空间天然的弱地域性属性使得该场域中犯罪行为的全球化特征 日益明显,刑事诉讼程序的涉外属性也随之强化,传统国内法的内向型立法视角逐渐受到挑战,特别是难以有效适应网络空间犯罪活动、证据材料分布和第三方协助的普遍化的涉外属性,刑事诉讼法面临系统性融入涉外法治的现实需求.对此,国内外均开始探索国际化视野下网络空间刑事诉讼规则的演进路径.我国正值刑事诉讼法再修订之际,此次修法需要转变单纯的内向型视角,关注到涉外法治语境下刑事诉讼内外制度平衡中的差异性、对等性、平等性和分散性,基于数字主权阶层性设置刑事诉讼的跨境管辖制度,修正和补充跨境刑事司法的多样化合作机制,并与新兴数字法的国际治理逻辑相协调.

    刑事诉讼法典化涉外法治网络空间犯罪治理管辖权阶层化数字法治

    犯罪附随后果的合宪性审查——从备案审查"禁止连坐"意见切入

    张翔
    143-161页
    查看更多>>摘要:对包括"连坐"在内的各类犯罪附随后果的合宪性审查,应首先从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出发,厘清各类后果分别干预了哪些基本权利.职业 自由(含公职)可以从我国《宪法》第42条等条款中导出.我国宪法设定的"人类形象"包含了个体价值和共同体价值两个层面.以人格独立、意志自由为基础设定的罪责自负原则,能够得到《宪法》第33条等的证成.基于亲属等身份因素,让犯罪人以外的其他人承担刑法、民法、行政法上的不利后果违反宪法.扩大化的一般预防无法构成犯罪附随后果的目的正当性基础.犯罪后果的设定,应当与特殊预防之间具有实质关联,应甄别过失与故意、自然犯与法定犯,并区分轻罪与重罪、设定禁业年限,以使附随后果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前科消灭等"再社会化"措施,是我国宪法"社会主义原则"的规范要求.基于法律保留原则,可通过"联合审查""集中清理"等方式,对各类犯罪附随后果作出合宪性调整.

    职业自由人类形象罪责自负比例原则再社会化法律保留

    风险社会过失竞合的结果归责

    谭堃
    162-176页
    查看更多>>摘要:狭义的过失竞合是过失同时犯的竞合,其在结果归责上存在不同于过失共同正犯的特殊性.过失竞合的处罚范围借助因果关系的广泛认定存在不当扩大的倾向,在因果关系之外寻求过失竞合结果归责的限制路径具有必要性.过失竞合结果归责的核心问题包括主体的特定问题以及归责范围的限定问题,前者在于判断行为人缘何负有注意义务的根据,后者在于判断过失正犯的答责范围.以因果经过支配可能性作为判断过失正犯的正犯性标准具有妥当性.在正犯性判断的基础之上,应当将处于支配范围之外的过失行为排除在处罚范围之外.

    过失正犯过失不作为犯监督·管理过失因果经过支配可能性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