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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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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学报/Journal Journal of CU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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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饮外卖平台的环境保护义务与责任研究——以餐饮包装废弃物之污染防治为重心

    王明远陆星瑶
    5-17页
    查看更多>>摘要:餐饮外卖行业大量使用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包装盒,引发了复杂的环境污染问题.从现实状况看,我国的餐饮外卖包装废弃物污染防治面临着循环利用机制不健全、法律规范不完善等困境.从法理基础的角度看,餐饮外卖平台需承担包装废弃物污染防治义务,其重要依据在于平台企业同时具有新型市场主体与规制主体的双重属性,明显不同于传统企业.在法律义务和责任层面,对于餐饮外卖包装废弃物所引发的环境侵权现象,外卖平台属于帮助行为人,以不同的侵权行为方式,与侵权卖家构成共同侵权中的帮助侵权,二者应承担连带责任.在道德义务和责任层面,应赋予外卖平台更高的环境保护伦理标准和要求.当然,基于功能主义的观点,可以强化餐饮平台企业的环境保护义务和责任,但这需要有一定的条件和限度,应综合考虑多种复杂因素,权衡外卖平台应承担的义务、责任及其实现方式.在今后的发展方向上,应借鉴德日等国相关制度和实践,完善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加强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优化餐饮外卖包装废弃物污染防治制度措施.

    外卖平台包装废弃物污染防治

    《民法典》中"近亲属先买权"的法文化析论

    马欣
    18-28页
    查看更多>>摘要:"近亲属先买权"是我国《民法典》在普通房屋买卖关系中加入的一项身份属性强烈的规则.其看似是熟人社会习惯的遗留、悖于民法平等精神,实则有深远的制度和理念来源,即古代"先尽亲邻"规则在当代的投射,并且符合现代法学理论."先尽亲邻"规则从古至今延续千年,从其延续过程及当代法律对亲属与承租人先买的规则安排中,既能看到社会变迁因素,也能发掘古今不动产交易中复杂的利益关系交织,还可剖析民法自由意志的立基与传统价值的指引,更有敦亲睦邻的中华美德以及实益均衡的传统法文化在《民法典》中的创造性继承和转换.

    近亲属先买权变化原因功能价值法文化

    国家、宪法与联治——陈茹玄及其政治思想

    胡晓进
    29-39页
    查看更多>>摘要:陈茹玄是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著名政治学者,曾经短暂代行国立东南大学校长职权、创办《东南论衡》杂志、参与起草"五五宪草";所著《联邦政治》《中国宪法史》风行一时.陈茹玄主张,在危难时期,国家先于个人;要超越一切主义,放弃门户之争,共御外侮.1930年,陈茹玄离开学界,进入政界,出任立法委员会委员,阐述并实践五权宪法,主张政权与治权分离.

    陈茹玄联邦政治国家主义五权宪法

    调解实践中女性主体性意识及其功能分析

    万星辰
    40-54页
    查看更多>>摘要:《红楼梦》文本对"玫瑰露与茯苓霜案"的调解过程展开叙述,以功能性视角阐述女性引导调解实践的行为线索,诠释了女性主体性思想特征及其意识表现.案件系列情节涉及复杂的宗族政治、人情往来和社会结构,在历时性和空间性的描述中展现出女性群体在司法领域中行为类型和主体性意识投射.在解决某个法律问题时,展现出基于"情理"和"礼法"之下的"和谐善治"争议解决观.本文通过分析女性主体性意识及其行为逻辑,丰富了和谐规约之中关于法律规则运用和执行意涵,而女性参与治理的行为再次形成增强女性主体性的媒介,促使女性话语向社会生活的公共领域中心功能区转移.该典型案例实质地打破了法律治理领域对女性主体的隔离,构建出实用理性和道德理性支配之下的角色伦理及其伦理效用评价框架,进一步丰富争议化解社会治理经验.

    调解和谐规约情理结构实用理性

    法律与影视互动的四重视角——方法论层面的检视

    王金霞
    55-65页
    查看更多>>摘要:法律与影视的交叉研究已经具有日臻丰富的展开,然在方法论层面仍然缺乏理论上的自觉.聚焦法律与影视互动的视角和思考方法,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类型化的讨论:第一是把电影作为对象,从法律看电影;第二是电影作为方法,从电影看法律;第三是电影作为语言,用电影去思考;第四是电影作为实践,用电影去改变.方法论的善化和醇熟是提升法律影视研究品位的有效手段.

    法律影视影视法治文化方法论

    个人破产制度构建背景下的破产犯罪规范重构

    贺丹
    66-77页
    查看更多>>摘要:完善的破产刑事责任规范对于保障破产法实施至关重要.在个人破产制度建构背景下,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破产犯罪规范在犯罪主体、客观行为等方面均存在不足.刑法应修改调整现行破产犯罪规则,对破产过程中个人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执行破产事务人员可能存在的滥用与不当行为做出全面规范.

    个人破产破产犯罪破产欺诈

    刑事合规计划的理论解构与标准形塑

    陶朗逍
    78-91页
    查看更多>>摘要:制定有效刑事合规计划的标准是我国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必须解决的问题.在合规泛化的理论氛围下,需明确刑事合规计划是企业为防范自身构成刑事犯罪风险所建立的内部管理制度.我国检察机关、法院在主导制定刑事合规计划标准时,应先出台刑事综合合规计划标准,再据此制定各类刑事专项合规计划标准.在制定刑事综合合规计划标准时,需要将"以风险为导向"落到实处,兼顾"去犯罪化"和"体系化",借鉴域外标准加强风险"针对性"的设计经验,鼓励企业探寻合规标准背后的价值目标,而非形式化地落实各项指标.应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试行阶段确立的合规六要素基础上,将我国小企业的标准执行难题考虑在内,制定适度具体化的刑事合规计划司法评价标准.

    合规泛化刑事合规去犯罪化合规标准风险导向

    论涉物轮候强制处分中的冲突——以刑民交错为视角

    田力男
    92-104页
    查看更多>>摘要: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追诉中被害人要求退赔和第三方优先受偿债权实现之间的矛盾不时出现.两者针对同一涉案财物时,刑民交错的涉物轮候强制处分中的冲突即会暴露.冲突类型的具体层面为处分机关之间、处分机关与不动产登记部门之间、执行竞合等冲突;抽象层面为处分权力之间、背后保障的权利之间、权力与权利等冲突.本质是权利冲突,可从制度、观念等层面分析成因.分析现行法化解方案及其疑义后,可以运用"涉案财物处置的抗辩"理论,从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则层面系统构建解决冲突的新方案.

    涉物轮候强制处分刑民交错处分冲突涉物抗辩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法教义学解析

    商浩文
    105-114页
    查看更多>>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二)》关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立法修改落实了党中央关于民营企业保护发展的决策部署,因应了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现实需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修改主要体现在对犯罪主体范围适用的扩大.刑法修正后,在尚未有司法解释出台前,对于该罪的适用,应结合前置法以及立法的规范目的予以综合考量.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应参照前置法的相关规定,考虑规范目的和不同所有制主体之间的治理结构差异,坚持形式审查与实质判断相结合的方法.在客观行为"经营同类行为"的判断标准上,需把握"经营性"和"竞争性"两个特点.关于本罪中"非法利益"的认定,应是指相关人员自营、他营公司、企业的非法获利.考虑到侵害法益的不同,同类情形下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及罪名中的数额标准应有所差异."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仅应包括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还包括对公司的预期利益所造成的损害.预期利益宜限定在相对确定的利益.

    《刑法修正案(十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非法利益重大损失

    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罪名的理解与适用——基于《刑法修正案(十二)》的修改

    何惠玲
    115-124页
    查看更多>>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二)》回应社会关切,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上升为刑事犯罪,为打击此类行为提供了刑法支持.违反忠实义务行为的入罪既是破除所有制歧视问题、平等保护民营企业权益的要求,也有助于衔接前置法形成对民营企业权益更全面的保护.从行为构造与行为本质分析,新增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是特殊背信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司、企业利益.对于修订后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罪名的理解适用,应结合背信犯罪的本质和法定犯属性综合判断: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定要经过前置法与刑法的双重审查,刑法判断应回归对公司利益的实质保护:二是犯罪主体的范围应作严格解释,与公司法中相关义务主体范围保持一致;三是在"致使公司、企业利益受损"的认定中,公司利益不仅包括对现有利益的损害,还包括对预期利益的损害.

    《刑法修正案(十二》民营企业背信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