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Vol.48Issue(2) :122-130.DOI:10.13796/j.cnki.1001-5019.2024.02.014

质疑加重情节的作用变更——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龚珊珊 陈洪兵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Vol.48Issue(2) :122-130.DOI:10.13796/j.cnki.1001-5019.2024.02.014

质疑加重情节的作用变更——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龚珊珊 1陈洪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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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东南大学法治中国化研究中心、东南大学刑事法研究所
  • 2. 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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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加重情节的作用变更理论认为,行为要成立加重犯,必须符合对应基本犯的成立条件.该理论不能成立.在基本犯层面,该理论难以通过解释基本犯的构成要件方式完成,这使得该理论在适用时不得不扩大基本犯的成立范围,从而偏离了罪刑法定原则优先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在加重犯层面,该理论否认了加重犯的独立性、混淆了罪名与罪质.行为成立加重犯的前提,并非必须符合基本犯的成立条件,因为加重犯的加重基础还存在符合罪质要求的未完成形态.为解决相关实践难题,需要始终将罪刑法定原则视为先位阶原则,并兼顾罪刑相适应原则,全面考虑无罪、其他犯罪及加重犯未遂的可能性.在认定基本犯未遂、加重犯既遂时,应当逐一分析罪名、行为及犯罪形态等方面.

关键词

加重情节/基本犯/罪质/未遂/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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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8BFX104)

江苏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2015ZSJD002)

出版年

2024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安徽大学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564
ISSN:1001-5019
参考文献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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