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民法典》的逻辑,土地使用权分摊登记的客体是业主在共有土地中的"应有份".但业主共有土地是与传统共有财产不同的一种新类型财产,即团体财产.业主土地权利的性质不是共有权而是成员权,因此无所谓传统共有权概念范畴下的"应有份".这正是业主土地使用权分摊登记技术难题的法理缘由.加强土地管理、保护业主权益、便于税费分摊及收益分配计算是土地使用权分摊登记的功能目标,但在我国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背景下,其制度功能有其他路径可以实现.应取消业主土地使用权分摊登记,代之以业主共有土地确认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应进一步明确共有土地范围,划分共有土地类型,并通过不动产编号关联业主专有部分和共有土地.
基金项目
2023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23FFXB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