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间数据协作能帮助中小企业打破大型平台对数据的垄断,降低企业获取数据的搜寻成本,促进数据的再利用,但也可能便利企业间合谋,提高市场进入壁垒.其竞争风险植根于企业间直接进行了沟通.作为第三方自发组建的数据中间人典型代表的数据信托,其信义义务能助力企业间数据协作价值的发挥,并能阻止企业通过数据协作合谋、垄断.但数据信托也可能造成新一轮竞争损害.它既可能组织提供数据的上游企业、提供数据产品的下游企业合谋、垄断,也可能直接利用市场力量合谋、垄断.数据信托角色不同,判断数据信托所致竞争损害的标准也不同.立法机关应针对数据信托进行制度设计;反垄断执法机构必要时可通过设定备案或许可,提前介入数据信托集中一定量数据的行为;数据信托及提供数据的企业还应进行反垄断合规.